【民事勝訴案例】出租鐵皮屋卻因房客疏失導致燒毀,成功爭取180萬賠償金!

【民事勝訴案例】出租鐵皮屋卻因房客疏失導致燒毀,成功爭取180萬賠償金!

【案件緣由】

大寶將自己的鐵皮屋出租給小鐘作為營業店面,並由阿銘擔任連帶保證人。某天,小鐘自行新接電線,導致線路超出負荷而引發火災,整棟鐵皮屋付之一炬。大寶只好先自行出資重建鐵皮屋,並向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最後成功取得到應有的賠償金。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180萬賠償金

【案件解析】

一、違建鐵皮屋無法登記名下,但法律上承認其價值

本案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大寶的鐵皮屋是擅自建造的建築物,也就是所謂的「違章建築」,那麼大寶可不可以主張權利呢?

按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總會決議:「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由此可知,違章建築縱未登記,亦可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

二、承租人的失火責任

根據民法第 432 條第1項1及第2項2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但是,關於租賃物失火,民法第 434 條的規定卻是降低了房客的注意義務,只有當房客是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才對房屋的失火負賠償責任。而重大過失也就指是顯然欠缺一般人就應該有的注意義務。

因此在本案裡,律師必須舉證說明鐵皮屋的起火原因,即小鐘自行新接電線,導致線路超出負荷而引發火災,屬於小鐘的重大過失,因此需要付損害賠償責任(如下詳述)。

三、舉證租客具有重大過失,並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大寶曾多次要求小鐘改善基本環境衛生安全,卻都未見結果。因此施律師以及何律師協助大寶舉證室內有堆置許多易燃雜物、滴漏油漬之情,且自行新接電線,導致線路超出負荷而引發火災。

同時向法院聲請火災鑑定,確認小鐘存有重大過失,起火原因可歸責於小鐘,違反租賃契約的責任,而小銘是這份租賃契約的連帶保證人,因此須連帶賠償大寶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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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 432 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2. 民法第432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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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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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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