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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勞基法最低薪資懶人包:底薪低於這個數字就違法!律師教你自保

「老闆說底薪 25K,加一些獎金補到 29K 就好,這樣有沒有違法?」

這是很多社會新鮮人最常搞不清楚的問題。

事實上,2026 年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俗稱的「基本薪資」)已經調整為每月 29,500 元,這是法律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最低底線,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如何拆分底薪、本薪與獎金,只要勞工每月實領的工資低於這個數字,就有違反《最低工資法》的疑慮。

這篇文章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搞懂「2026 年最低薪資」怎麼算?底薪跟工資差在哪裡?遇到公司壓低薪水時,甚至低於基本工資的時候該怎麼檢舉?

最後,律師也會提醒你在簽約前一定要留意的幾個地雷,看完這篇,趕緊判斷自己的薪水單到底合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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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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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基本工資調升至 29,500 元!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基本工資正式調漲為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

也就是說,只要你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內領到的工資,如果是「按月計酬」的月薪族,一個月不能少於 29,500 元;如果是「按時計酬」的時薪族,一小時不能少於 196 元。

基本工資是什麼?包含哪些薪資項目?

很多人以為「基本工資」就是「底薪」,其實不太一樣。

依照勞動部「基本(最低)工資的意義 」的說明,基本工資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到的報酬,但不包括加班費、休息日、休假日或例假日的加班加給。

換句話說,這是「本業、正常上班」該拿到的最低數字,額外的加班費不能算進去湊數。

那哪些項目可以算進基本工資裡呢?

其實只要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工資」1,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管公司取什麼名目,本薪、獎金、津貼,只要是經常性給與,原則上都能列入計算。

比如說,雇主把「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算入每個月最低工資中,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不休假獎金」、「年終獎金」這類非經常性、恩惠性的給付,就不能算入最低工資中。

自從 2024 年《最低工資法》上路之後,「基本工資」這個名詞已經改為「最低工資」了,其實這兩個名詞的意義都是一樣的,指的都是「工資的法定最低標準」喔!

底薪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哪些情況會違法?

答案是:不行!。

雇主給予的報酬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已經是底線了!

如果勞資雙方議定的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以 29,500 元舉例〕,那就會直接以 29,500 元計算工資,也就是說,就算員工自己「同意」只領 25,000 元,這份同意並不算數,依法公司還是得給付 29,500 元。

實務上比較容易引發爭議的,是雇主把「底薪」壓得很低,例如底薪只有 25,000 元,剩下的是各式各樣的獎金跟津貼。

這種做法其實不違法,只要這些「獎金跟津貼」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工資」,且加總起來沒有低於 29,500 元,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如果「獎金跟津貼」隨著業績浮動,例如:八月業績不好、獎金領不到,導致八月總工資低於 29,500 元,那雇主還是違法,並不能用「這個月業績差」當藉口,以及,像不休假獎金、年終獎金、慰勞金這種一次性、恩惠性給付,也不能算入最低工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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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在此也提醒雇主,若是以上面所說的「底薪+獎金」方式發給工資,請務必確保該等獎金確屬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而不是恩惠性、一次性的獎勵。 否則一旦被認定不能列入計算,很可能就構成給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的違法情況,此外,基本工資幾乎每年都會調整,雇主務必每年關注基本工資之調整狀況,並同步檢視內部薪資結構,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

如何檢舉老闆違反勞基法?

如果發現自己每月實領工資(正常工時內)低於 29,500 元,可以透過以下幾個管道進行申訴或檢舉:

  1. 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
  2.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

依《最低工資法》規定2,雇主若給付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情節重大甚至會加重處罰、連續開罰,對雇主來說絕對不是小事。
工資、底薪、本薪差別?

很多人搞不清楚「工資」、「底薪」、「本薪」的差別,簽約的時候也常常被這幾個名詞搞混,其實這三者的關係,可以簡單理解成:本薪〔= 底薪〕是「工資」裡的一部分

工資是勞基法定義的法律用語,指勞工因勞務對價所獲得的報酬,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發放,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在工資裡,包括本薪、獎金、津貼等等。

本薪(有些公司稱「底薪」)則是勞資雙方約定、每月固定發放的基本報酬,通常不包含業績獎金、加班費等浮動項目。

所以「底薪」跟「本薪」兩個詞則是同義詞,法律上並沒有嚴格區分。請參考以下整理表格:

項目定義常見範例
工資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總稱。 本薪+業績獎金+職務津貼 
本薪〔= 底薪〕工作所獲得的基本報酬,不包含津貼、獎金等。本薪 30,000 元

簡單來說:工資 = 本薪〔= 底薪〕+各項經常性獎金、津貼,而「工資」才是判斷有沒有低於基本工資的關鍵依據。 

遇到基本工資的問題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小陳的聘僱契約寫底薪 21,000 元,公司額外給付「全勤獎金」8,500 元,某月,小陳因為生病請假一天,被扣了全勤獎金,導致當月實領工資只剩下 21,000 元,遠低於基本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必須確保「正常工時內」的工資不能因為扣除「全勤獎金」而低於基本工資的法定門檻,否則就構成違法,勞工可以申訴要求補發差額。

薪資結構不只是一個月領多少的「數字問題」,牽涉到的往往是整個聘僱契約的合法性,以及未來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一連串數字如何計算的重要基礎。

如果你正在猶豫自己的狀況算不算違法?不知道該怎麼蒐證?怎麼申訴?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讓自己的權益不再被模糊帶過。

註腳

  1.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最低工資法第17條第1項:「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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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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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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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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