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買賣房屋合約糾紛!成功爭取勝訴判決!

【民事勝訴案例】買賣房屋合約糾紛!成功爭取勝訴判決!

【案件緣由】

阿源很喜歡小魚的房子,雙方約定要在月底完成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約,阿源當天也簽發了一張120萬的本票給小魚。然而,之後的溝通中,阿源和小魚遲遲沒有辦法就稅負、付款方式、貸款成數等重要事項達成明確協議,這也使得阿源不得不思考是否不應該購買這間房屋。最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沒有在月底完成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約。

雖然如此,小魚卻認為阿源先前簽發的120萬本票是本次買賣契約的「定金」及「違約金」,因此要求阿源支付120萬作為違約賠償,當然阿源拒絕兌現本票。使得小魚提起訴訟,要求阿源支付120萬。

面對這個複雜的案件,阿源決定尋求施律師的協助,在深入研究了案件的細節之後,施律師替阿源爭取到勝訴判決。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勝訴判決,無需給付買賣訂金120萬元

【案件解析】

一、「本約」、「預約」大不同

這個案件涉及兩種契約,分別是「本約」和「預約」。「預約」是一種約定,約定雙方預計在未來簽訂一份具體的契約。在這個案子裡,阿源跟小魚對買賣特定房屋(小魚的門牌為OOO的房屋)及總價金已有共識,所以約定「月底」前完成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訂。

所謂「本約」則是雙方真正要簽訂的正式契約,除了買賣標的、價金,還要包含細節,例如:付款方法、稅負、代辦費用等實務上買賣房屋之必要事項,而本件案子都還處在磋商階段,阿源跟小魚一直沒有取得共識,所以法院認為本件的買賣不動產「本約」尚未成立

二、主張定金契約不成立

定金契約是指在買賣或合約成立前,雙方當事人為確保交易順利進行,會先約定交付一筆金錢或其他物品作為保證金,而這筆金錢或物品被稱為「定金」。不過,要成立定金契約時,其中一方必須要同時交付金錢。「票據」原則不能作為支付定金的方式,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願意以票據來當作定金),定金契約才可以成立。

對此,施律師透過證人陳述,證明阿源簽發的本票不但沒有實際交付給小魚,且雙方也沒有約定可以透過本票來當作定金,因此本案雙方之間並沒有成立定金契約, 120萬元不是定金,阿源沒有支付的義務。

房屋合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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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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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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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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