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斡旋未簽正式合約遭屋主沒收本票、索賠120萬?買方靠律師協助獲判免賠勝訴

買房斡旋未簽正式合約遭屋主沒收本票、索賠120萬?買方靠律師協助獲判免賠勝訴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買方簽發本票約定後續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因貸款與稅負等細節磋商破局未簽本約,賣方竟起訴請求給付 120 萬元定金及違約金。施宇宸律師主張買賣本約尚未成立,且本票未經合意不得直接視為定金之交付,成功獲法院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買方完全無需給付 120 萬元買賣定金

當事人阿源看中小魚名下的房屋,雙方初步洽談後約定於月底前簽訂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阿源當天亦簽發了一張面額 120 萬元的本票作為後續簽約的誠意擔保。

然而在後續溝通細節時,雙方對於土地增值稅負擔、各期付款方式及銀行貸款成數等交易重要事項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阿源經審慎評估後決定暫緩購屋,雙方最終並未在月底簽署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未料賣方小魚卻主張阿源簽發的 120 萬元本票屬於買賣契約的「定金」與「違約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強烈要求阿源給付 120 萬元之違約賠償。

面對突如其來的巨額索賠,阿源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協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程序爭取公道與免賠保障。

案件類型民事/不動產買賣契約爭議、給付違約金與定金(涉及預約與本約定性、民法第248條定金要物性、票據作為定金之要件)
當事人身分不動產買方(阿源)
原告主張雙方就房屋標的與價金已有共識,買方簽發之 120 萬元本票屬定金與違約金性質,買方未依約簽本約屬違約,應給付 120 萬元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第 248 條[1],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456 號判例[2]
處理方式釐清契約磋商過程證明僅屬預約性質且買賣本約尚未成立 → 傳喚證人舉證本票並未實際交付且無以票據充當定金之特約 → 確立定金契約不成立之抗辯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無需給付買賣訂金 120 萬元)
宸星法律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定金與違約金勝訴判決書證據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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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源先前看中小魚名下一處特定門牌的不動產房屋,經過初步接洽後,雙方對總價金產生初步意向,並口頭約定於當月月底前完成正式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

當天阿源為了展現購屋誠意,當場簽發了一張面額 120 萬元的本票交由相關人員保管作為擔保。

然而在後續進行簽約前細節磋商時,雙方針對買賣契約實務上不可或缺的稅費負擔劃分、自備款付款期程以及房屋貸款成數不足時之解約條款等重大事項,反覆溝通皆無法取得共識。

阿源考量交易風險過高,決定不再推進簽約程序,雙方最終並未於月底完成正式買賣本約之簽署。

沒想到賣方小魚竟將該張 120 萬元的本票解讀為買賣契約已成立之「定金」與「違約金」,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阿源必須兌現該筆 120 萬元款項。

阿源對於單純購屋磋商破局竟演變成高額索賠官司深感無奈與焦慮,因而委請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協助應訴,希望能釐清法律事實並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破局就被沒收本票?律師如何從「本約」與「預約」區分契約成立與否?

在不動產交易糾紛中,買賣雙方常混淆「預約」與「本約」的法律效力。

賣方往往認為只要講好總價並約定簽約時間,買賣契約就算已經成立,若不簽約就是違約。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房屋買賣本約的成立有著相當嚴謹的法定要件。

施宇宸律師向法官詳細剖析:雙方當初約定於月底前完成簽約,性質上僅屬於約定未來簽訂契約的「預約」;

而正式的「本約」,除了標的物與總價金外,尚須包含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程、稅費負擔、規費分攤及貸款條件等實務上不可或缺之必要之點。

施律師指出,本案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對於貸款與稅負等重要事項始終未能合意,足證不動產買賣「本約」自始至終並未成立,賣方自無從主張買方違反買賣本約。

簽本票可以當作「定金」嗎?民法第 248 條的「要物性」如何打破賣方求償?

除了契約未成立之外,本案另一大核心攻防在於「該張 120 萬元本票是否構成法定定金」。

依據《民法》第 248 條規定,定金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必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

施宇宸律師向法庭提出重要法律見解指出:票據並非現金,在法律上原則上不得直接作為支付定金的方式,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特別約定「同意以票據充當定金」,定金契約始有可能成立。

施律師於訴訟中聲請傳喚在場證人出庭作證,證實阿源當天簽發之本票並未實際直接交付給小魚收執,且雙方洽談時從未合意將該本票作為定金。

經律師嚴謹舉證後,法院認定雙方並未成立定金契約,該 120 萬元並非定金,阿源完全沒有給付義務。

法院採信律師見解判決原告敗訴!阿源成功免賠 120 萬元!

在施宇宸律師兼具契約定性與定金要物性的完整法理攻防下,法院全面採信宸星律師團隊的答辯主張。

承審法官認定:雙方買賣本約因重要事項未達成合意而尚未成立,且雙方亦未成立定金契約,原告小魚請求阿源給付定金與違約賠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阿源獲得全面勝訴判決,完全不需給付 120 萬元定金或賠償金。

成功為當事人化解因購屋磋商破局所引發的巨額財務危機,圓滿捍衛財產權益。

常見問題 FAQ

看房子時仲介或屋主要我簽本票當「斡旋保證金」,事後不想買了,本票會被直接沒收嗎?

不一定會被沒收,需檢視雙方是否達成正式買賣合意以及票據是否具備定金效力。

若雙方僅處於磋商階段,對於付款期程、貸款成數等重要交易細節未達共識,買賣正式本約通常尚未成立。

此外,本票在法律上原則上不當然等同於定金之交付,若無特別約定,賣方不得任意主張沒收票據金額。

購屋斡旋時切勿輕易簽發空白或無特別註記之本票;不確定契約性質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避免產生票據追索風險。

建議在簽署任何文件前,由律師協助把關斡旋書或意向書條款。

買賣房屋時簽的「預約」跟「正式買賣契約(本約)」有什麼法律差別?

「預約」是約定雙方未來簽訂本約的契約,而「本約」則是直接發生買賣權利義務的正式合約。

僅簽署預約時,雙方負有誠實信用進行磋商簽訂本約之義務;但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貸款成數或重要條款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本約無法簽訂,原則上不構成違約。

賣方不得直接持預約內容強行要求買方履行本約之付款義務。

建議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完整留存所有磋商對話與未達成共識之通訊紀錄。

被賣方提告要求支付「買賣定金」或「懲罰性違約金」,該如何向法院抗辯?

得從「定金契約未成立」與「違約金過高」兩大方向進行法理防禦。

首先可主張定金具備要物性,若未實際交付現金且無以票代款之約定,定金契約自始不成立;其次,若買賣本約未成立,自無違約金條款之適用。

縱使合約有些微約定,亦得依《民法》第 252 條向法院請求大幅酌減違約金至合理金額。

當事人得委請律師協助梳理磋商破局之客觀事證,爭取全額免賠。

建議在收到法院開庭傳票時,儘速將合約及往來紀錄交由律師評估應訴策略。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456 號判例:「定金契約,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屬於要物契約。交付票據以代金錢之交付者,除當事人間有以交付票據視為定金交付之特別約定外,尚難認定金契約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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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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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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