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手頭寬裕,身邊恰好有人有需求時,借錢救急可說是人之常情。雖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還是有可能遇到對方死拖活拖不還錢的情況,如果金額不大,反正老死不相往來,就此作罷。若涉及大筆金額的話,有些人為了收回本金,可能會尋求偏門的債權/資產處理公司(俗稱討債集團),利用威脅或恐嚇來逼迫債務人還錢,或許有用?但這些手段總是逾越了法律的界線。
對此,法律有設計一套設計討債手法,只要照著流程處理,是可以「合法」地討債,順利從債務人那裡取得還款,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強制執行」。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為了避免法院在確定相關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後,債務人仍然不願意還錢,因此債權人藉由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使得判決的內容可以被實現的一套制度。
例如:小黑借給小花200萬,小花遲遲不還錢,忍無可忍的小黑決定提告起訴。不過,這時就算法院判決小黑勝訴:「小花必須還小黑200萬 + 利息」,小黑也不一定能拿到錢。所以,小黑必須拿著這份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准許後,會派人將小花名下的財產變賣、扣押,然後再把取得的款項交給小黑。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
三、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一)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已經有執行名義(例如:勝訴判決)的前提下才能聲請,書狀準備上相對起訴時容易,下載司法院提供的書狀範例1填入相對應的資料與內容,就可以完成了。
*喵星律師小提醒 雖然說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很簡單,不過如何順利查調到財產或是一些執行細節才是複雜、需要經驗的地方,喵星律師常常遇到很多民眾反應將聲請狀遞給法院後,法院卻還是認為資料不齊全、債權人說明不清等情況,這時候許多民眾也不清楚法院函文的意思,往往在這部分遇到障礙,因此請律師協助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也不妨是一個省事、省時間的方式哦!
(二)聲請方式
隨著科技進步及顧及起訴的便利性,目前除了自行到法院遞狀以及郵寄掛號等傳統方式以外,也可以透過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依照網站上指定的步驟填入資料後,就能線上完成強制執行的聲請。
(三)聲請應備資料
- 執行名義正本(請見下「五」說明)
- 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2
- 債務人財產清單
- 強制執行聲請狀
- 繳納執行費用
四、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多少費用?
強制執行是透過國家公權力,去實現與公益無關的私人權利,所以法院通常會先要求聲請人(即債權人)預納費用。
當然!預先繳交的執行費用,之後也可以要求債務人一併負擔。
- 債權金額未滿5000元:免徵執行費
- 債權金額在5000元以上:依標的金額計算千分之8
例如:債權人想強制執行10萬的債權,就必須繳納800元的執行費 - 非財產權案件:3000元
若還是不清楚的話,可以使用司法院的計算系統進行試算哦!只要選擇「聲請強制執行」後,再選擇「財產權案件」,接著輸入欠款金額,就可以算出聲請費用了!
五、什麼是執行名義?
要聲請強制執行,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有「執行名義」。簡單來說,執行名義就是法院幫你執行債務人財產的依據,上面會表明請求權的基礎及範圍,例如因為租賃、借款或是其他法律關係,債務人應該償還多少錢給債權人。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3的規定,一共有以下6種:
- 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 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其他得為執行之裁判(如支付命令)
- 訴訟上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契約
- 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如租賃契約中,針對租金給付載有「得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
- 經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或質物之權利人
- 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
六、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一)可以對哪些財產強制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53條4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除了債務人得請領的退休金、社會救濟金或生活所需之衣物用品以外,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例如存款、薪資、股票、汽車或不動產等,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二)如何得知債務人的財產資訊?
俗話說「財不露白」,債務人可能實際上有許多財產,卻裝得一窮二白什麼都沒有,那要怎麼知道債務人有哪些財產,可以透過以下的途徑:
- 請法院調閱: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股票集保帳戶存戶
- 向國稅局調閱: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清單5
七、債務人沒有財產怎麼辦?
如果法院在調查後,發現債務人沒有財產,或是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人確實有這樣一個權利,等到債務人再次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持債權憑證再次執行一次,這次就無需繳納執行費用6。
雖然,債權憑證並不是永久有效的,他會隨著執行名義的時效經過而無效,不過只要在時效到期以前,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就可以追債追一輩子,而債權憑證的時效是多長,以原先的債權種類有別,例如:
- 支票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
- 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
- 其餘的債權債務關係時效為5年7
八、結語
拿到勝訴判決並不一定是終點,敗訴的一方皮皮的,為了實現判決的內容,強制執行是你的好選擇!少少的金錢,透過法院及公權力合法地介入,就有機會可以要到錢,還不用看對造的臉色。當然,在準備的過程中,可能有一些繁雜難懂(畢竟要跑好多地方),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把煩惱交給律師,抓緊時間取回款項。
註腳
-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13-9f90f-1.html
- 通常身分證跟普通印章就可以了,如果沒有印章,親筆簽名也可以!
-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強制執行法第53條:「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 去國稅局聲請,需要準備債權人的戶籍謄本以及執行名義正本。
- 強制執行法第28-3條第2項:「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 民法137條第三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