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遇過這樣的情況: 借錢給朋友應急,對方卻一拖再拖,最後甚至人間蒸發?或是拿著一張本票,對方卻兩手一攤表示沒錢,心中滿是無奈與焦慮?
當對方擺明不願還款時,我們除了氣憤,還能怎麼辦呢?這時候「強制執行」就是國家賦予我們的合法武器,但許多人一聽到這個詞,就覺得程序複雜、困難重重,甚至不知道該從何開始。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強制執行」的大小事,從強制執行流程、強制執行費用由誰負擔、強制執行時效有多久,我們將一步步為你解析。
什麼是「強制執行」?被強制執行會怎樣?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就是當債務人(欠錢不還的人)不願意履行他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債主)可以向法院聲請,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強制收取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具體會怎麼做呢?常見的強制執行方法,包含:
扣押薪水
法院會寄發執行命令給債務人的公司,要求公司在發薪水時,扣押一部分給債權人。
法院還是會保留債務人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會先保留債務人薪資中的最低生活費1.2倍和扶養費,再將其餘金額扣押給債權人,但是不可以高於薪資的三分之一。
查封不動產
查封債務人名下的房屋、土地,並進行拍賣,用拍賣所得來償還債務。
凍結銀行帳戶
法院會寄發執行命令給銀行,凍結債務人的存款帳戶,將存款清償債權人。
查扣其他財產
其他例如,股票、基金、保單、甚至是車輛等有價值的財產,都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強制執行法」有哪些應注意的條文規範?
強制執行的遊戲規則「強制執行法」,規範了整個程序的細節,比如說:
「執行名義」包含終局判決、調解筆錄、本票裁定以及支付命令等等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執行名義意味著合法啟動公權力的證明,清楚地告訴法院:「我確實有權利向這個人討這筆錢。」
前面有提到,法院還是會保留債務人生活所需的費用,他的計算方式也規定在強制執行法中,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其數額1,以桃園市為例,桃園市114年的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 16,768 元。
「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差在哪?
| 支付命令 | 強制執行 | |
| 定義 | 法院發出的催促付款文件 | 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
| 功用 | 法律敦促還款並作為「執行名義」 | 最終協助債權人實現債權 |
| 使用時機 | 適用於金錢債權,債務明確 | 支付命令確定、具執行名義後才能進行 |
| 費用(新台幣) | 500元 | 5000元以上的債權,債權金額乘以千分之8 |
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完整流程一次看!
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哪些文件?
- 執行名義
通常是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強制執行聲請狀
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文件 - 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可以拿著執行名義去國稅局申請債務人年度所得及財產清單 - 身分證明文件
證明是合法債權人本人 - 預繳執行費用
啟動程序的費用,費用多寡會依聲請追討的金額而定
強制執行聲請流程解析

(圖片來源:作者製圖)
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有無範例可參考?
可以參考司法院官方網站提供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範本。
強制執行程序要求債權人要具體寫出執行的標的和執行方法,因此如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及如何請法院函查,都會是強制執行聲請狀撰寫的一大重點,建議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喔!
強制執行時效有多久?
強制執行竟然有期限?
討債的權利也有「保存期限」,法律上稱為「消滅時效」,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對方將會得到一個合法的「抗辯權」,告訴法院:「這筆錢已經太久了,債主都沒有找我要,我不用還!」
這個「保存期限」有多長呢?
大部分的債權請求權,保存期限是 15 年2。
不過,就像有些食物的保鮮期特別短,某些債務的時效也比較短,例如,租金和利息的時效只有 5 年;而像醫藥費、住宿費等日常服務費用,時效更可能只有 2 年。
不過,時效的倒數計時是可以「暫停並重來」的!只要你在期限內追討,例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時效就會中斷,並且重新計算。
整個「強制執行流程時間」要多久?
這是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整個流程的時間可以分為「前半場」和「後半場」:
前半場:取得「執行名義」的時間(變動最大)
這段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你用哪種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約 1-3 個月就相對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約 8 個月至 1 年以上)所花費的時間較短。
後半場: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相對固定)
當你拿到執行名義並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法院的作業時間相對固定,約1個月左右法院就會開始啟動執行程序,債權人就會陸續收到執行命令,不過,依照個案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所需要扣押、拍賣、換價的時間也會不同。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提出異議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強制執行的程序就可能會被暫時中斷,必須等到爭議解決後才能繼續,這也會讓整體時間再拉長!
強制執行費用多少錢?由誰負擔?
費用的計算方式,主要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金額不到 5,000 元:免繳!
債權未滿新台幣 5,000 元,不需要繳納任何執行費。
金額超過 5,000 元:收取「千分之八」
債權在新台幣 5,000 元以上,費用是聲請金額的 0.8 %(即千分之八)。
舉例來說:
如果你要追討 10 萬元,執行費就是 100,000 元 x 0.8 % = 800 元。
執行的不是錢:固定費用 3,000 元
如果你不是要討錢,而是要求對方履行特定行為,例如「交出物品」、「搬離房屋」或「不做某件事」,如停止侵權,那麼執行費是固定的 3,000 元。
只想拿「債權憑證」:固定費用 1,000 元
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暫時不打算進行強制執行,等動作,可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以便日後追討,費用為 1,000 元。
許多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我來討錢,怎麼還要我先花錢?」
別擔心!法律的設計是「債權人先墊付,最終由債務人來負擔」
可以把這筆執行費,想像成是整個討債行動中的「必要成本」,當法院成功從債務人那裡執行到財產或款項後,會優先從中扣除這筆執行費還給你3。
名下無財產如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的最後,如果法院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或是執行一部分之後仍然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會核發一份「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債權憑證是什麼?
保留追討權利:
未來一旦發現債務人有新財產,可以持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一開始已經繳足執行費,就不用重新繳納執行費,但是如果當初是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就要再次繳納執行費用。
中斷追討時效:
債權憑證能中斷原有的債權時效,不過憑證本身也有期限,需在到期前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效力跟執行名義相同,要特別注意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
如何取得債權憑證?
執行後取得:
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因查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而由法院核發,費用依原執行費計算。
直接聲請換發:
若已確知對方無財產,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費用為固定的新台幣 1000 元。
關於債務強制執行,專業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面對債務強制執行,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這時,專業律師的介入能為您提供全面的協助,從法律諮詢到實質應對,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具體寫出執行的標的和執行方法,因此「如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及「如何請法院函查?」,都會是強制執行聲請狀撰寫的一大重點,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自行處理很容易因不熟悉流程而影響權益。這就是為什麼進行強制執行時,諮詢專業律師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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