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在一間連鎖餐廳打拚了五年,剛升上了副店長,換來的不是加薪,而是一張「因總公司營運不善,即日起將全面歇業」的冰冷公告,如果你是小星,看著緊閉的大門,下一步該怎麼做?
公司倒閉,資遣費到底拿不拿的到?
這不僅是小星的焦慮,也是許多勞工面臨被資遣等非自願離職時最迫切的問題,面對突如其胎的失業衝擊,你無須獨自焦慮,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所有璧芝的勞工權利與自救眉角。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公司倒閉,要給員工「資遣費」嗎?
很多人以為,老闆破產了、公司沒錢了,員工就只能自認倒楣,摸摸鼻子走人,殊不知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在法律上,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虧損或是破產而必須關門大吉,屬於勞動基準法中所說的「非自願離職」事由1。
也就是說,不是員工自己不想做,而是公司單方面無法繼續提供工作機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突然失去經濟來源的生活,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23。
公司倒閉,如何合法說再見?
當公司走到必須拉下鐵門的這一步,負責人可不能只是在群組發個訊息就人間蒸發。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設下了幾道重要的防火牆,雇主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鍰:
1、必須遵守「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工資
老闆不能今天宣布倒閉,要員工明天就不用來了。
根據勞動基準法4,的規定,雇主必須依照員工的年資,提前 10 天到 30 天告知員工。
如果老闆真的情況緊急,無法提前預告,那就必須把這段「預告期間」的薪水,直接折算成現金發給員工,這筆工資稱為「預告期間工資」 5。
2、必須在期限內發放資遣費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6與勞動基準法7的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三十日內」,將結算好的資遣費全額發給勞工。
如果老闆逾期未發,主管機關可以開罰最高 150 萬元的高額罰鍰89。
3、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有義務依法開立這份文件給員工,且這張證明書對勞工來說非常重要!
有了這張證明,勞工就能去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且申請最多長達六個月的「失業給付」。
施宇宸律師建議:
遇到老闆跑路,員工根本找不到人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時候記得去找「工作所在地」,也就是提供勞務的縣市政府勞動局,.經勞動局查證屬實,確認公司已經沒有營業,政府機關就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可以順利申請失業補助囉!
舊制、新制資遣費差在哪?
最重要的問題來了,資遣費應該怎麼算?
台灣的資遣費制度,以民國 94 年7 月 1 日為一條重要的分界線,在這天之前適用的叫做「勞退舊制」,在這天之後適用的叫做「勞退新制」。
這兩者在計算資遣費的邏輯上並不一樣,以下,我們將新舊制的差異整理成以下的重點對比:
| 特徵對比 | 舊制( 94 年 6 月 30日 前) | 新制( 94 年 7 月 1 日之後) |
| 依據什麼法律?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 計算公式 | 每滿 1 年的工作年資,雇主必須發給「 1 個月」的平均工資 | 每滿 1 年的工作年資,雇主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 |
| 未滿一年年資? | 未滿 1 個月的畸零天數,會直接進位「以 1 個月計算」;未滿 1 年的部分,再依照比例計算 | 依照「實際到職天數」按比例計算 |
| 有資遣費上限 | 無上限 | 最高只給 6 個月 |
| 平均工資的定義 | 都是以「資遣發生當天往前推算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這六個月的總日數,算出來的日平均工資再換算成月平均工資。 | |
施宇宸律師建議:
橫跨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勞退舊制與新制的資遣費,不一定要接受雇主以新制全額結算!可以評估一下「分段計算」的方式,因為舊制年資費率較高,與適用新制費率之年資應分開結算後加總,否則將導致舊制年資權益歸零,造成資遣費大幅縮水。
資遣費案例計算
了解了新舊制的差異後,我們就來實際操作一下資遣費計算與資遣費計算公式。
首先,資遣費計算的核心基石叫做「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就是你離職前六個月的總薪水,除以這六個月的總天數。
“我們假設小宸每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新臺幣 40,000 元。”
情境:跨越新舊制的資遣費
資深員工小宸,在舊制時期工作了「 4 年」,後來轉新制又工作了「 5 年」,小宸的平均工資為 40,000 元:
第一步,先算舊制資遣費:
舊制公式是:年資 × 1 個月 × 平均工資。
舊制部分 = 4 年 × 1 × 40,000 元 = 160,000 元。
第二步,再算新制資遣費:
新制公式是:年資 × 0.5 個月 × 平均工資。
新制部分 = 5 年 × 0.5 × 40,000 元 = 100,000 元。
第三步,兩者相加:
小宸總共可以拿到的資遣費 = 160,000 元 + 100,000 元 = 260,000 元。
公司快倒了怎麼辦?
萬一最壞的情況發生,公司真的兩手一攤宣布破產,老闆連夜捲款落跑,該怎麼辦?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為勞工準備了最後一道強而有力的保命符,叫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
你可以申請墊償的範圍包括:
1、雇主積欠你六個月內的工資。
2、雇主積欠的退休金。
3、雇主積欠的資遣費。
你可以如何自保
Step 1:保留證據
若感覺公司近日經營狀況危及,把近六個月的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打卡紀錄、勞動契約準備好,這都是爭取權益的最佳證據。
Step 2:找勞工局開立證明
如果老闆跑路了,請向勞務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動局(或勞動局)報案,開立「公司確實已經歇業或倒閉的證明」。
Step 3: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帶著你的「薪資證據」跟「歇業證明」,填寫申請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審核通過後,就有機會拿回你的權利。
經營者的處理原則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營者,當公司面臨無法挽救的虧損時,建議採取:
誠實面對,合法通報:
公司解散、歇業或大量解僱,都有法定的通報義務,請務必提前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依法提早預告員工。
優先保障勞工債權:
在清算公司資產時,請記住勞工的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債權,在法律上享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最優先受償地位11。
遇到公司倒閉的問題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社會新鮮人阿明在某家連鎖餐廳擔任內場廚師,某天無預警收到公司公告因經營不善即將倒閉。老闆以「公司都要破產了,真的沒錢發資遣費」為由雙手攤平。阿明的困境絕對不是個案,如果您也遇到突然面臨失業卻拿不到應有補償的狀況,都應該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律師為你提供精確的法律分析、向政府爭取墊償基金等應有的權益。
宸星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團隊,我們的律師有豐富勞資案件經驗,為你快速找出最佳解決方案;提供專業談判策略,幫助你爭取合理補償;透過 LINE 諮詢,用最方便的方式,隨時獲得專業建議與即時的法律支援,讓你不再害怕面對資方。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1、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