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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安非他命初犯面臨3年徒刑?被告靠律師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警查獲,依法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拘束人身自由之觀察勒戒程序。施宇宸律師掌握偵查初期的關鍵黃金時效,舉證當事人為初犯且具備高度戒治意願,主動向地檢署具狀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獲檢察官採納認同,裁定「緩起訴處分」免除入所勒戒。

當事人因一時好奇與生活壓力,在友人引誘下不慎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隨後遭到警方依法逮捕偵辦。

依據現行法規,施用二級毒品除面臨法定刑責外,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聲請將被告送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時間長達近 2 個月。

當事人一旦遭受強制勒戒,不僅工作將被迫中斷,更可能因此失去正常生活軌道。

在面對可能喪失人身自由的重大恐慌下,當事人委任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擔任偵查階段辯護人。

期盼透過專業律師團隊的法理協助,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爭取自新機會,避免面臨機構式拘禁。

案件類型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涉及初犯毒品處遇程序、觀察勒戒替代方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爭取)
當事人身分初次涉嫌施用毒品者/被告(阿銘,化名)
檢方指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依法得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提起公訴
主要法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1]、第 24 條第 1 項[2],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53 條之 2
處理方式確認當事人為無毒品前科之初犯身分 → 把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之黃金時間具狀聲請戒癮治療 → 提出穩定工作證明與具體戒治承諾書爭取緩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免除入所觀察勒戒)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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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銘平日生活單純且有穩定正職工作,因近期遭遇人生低潮與沉重壓力,在特定交友圈的慫恿與一時迷惘下,首次接觸並施用了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不久後阿銘遭檢警機關依法查獲並採尿送驗,經檢驗呈現二級毒品陽性反應,阿銘隨即被以現行犯身分移送地檢署偵訊。

面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最重可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規,阿銘深感後悔與自責。

然而除了刑罰之外,阿銘面臨的最直接威脅是檢察官可能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一旦法院裁定准許,阿銘必須立即被送往戒治所拘禁最長達 2 個月,這不僅會導致現有正職工作不保,更會讓個人生活徹底停擺。

阿銘的家屬在接獲通知第一時間,隨即委請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擔任偵查階段之選任辯護人,期盼透過合法程序尋求免入所監禁的處遇方案。

第一次吸食二級毒品一定要去勒戒所關 2 個月嗎?律師如何以「戒癮治療」爭取免入所?

許多人在涉犯毒品案件後,往往誤以為只要驗尿呈現陽性,就一定得被關進看守所附設的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但依據我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精神,針對單純施用毒品者,法律同時將其視為「病患型犯人」,特別在第 24 條第 1 項設有替代勒戒之醫療轉介機制。

只要符合特定法定要件,檢察官得命被告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並同時給予緩起訴處分。

施宇宸律師接案後,第一步即全面清查阿銘過往之刑事紀錄,確認其符合從未有施用毒品紀錄之「初犯」資格。

律師向檢察官指出,相較於機構式拘禁的觀察勒戒,社區醫療模式之戒癮治療更能兼顧當事人的社會功能維繫與毒品戒除成效。

施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完整的戒治可行性評估,強調阿銘深具痛改前非之決心,主動聲請自費至指定醫療院所配合定期驗尿與門診治療,爭取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代替人身拘禁。

👉 延伸閱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3大程序一次報你知!

聲請戒癮治療有黃金時間嗎?律師為什麼強調必須在「偵查階段」及早具狀?

毒品案件的刑事偵查節奏非常迅速,許多當事人往往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觀察勒戒裁定書」後才驚覺事態嚴重,此時通常為時已晚。

因為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一旦檢察官已經向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觀察勒戒,法院便只能依法審查是否符合勒戒要件,法官無權自行將勒戒變更為戒癮治療。

這意味著爭取戒癮治療的唯一關鍵窗口,完全繫於「檢察官向法院遞交聲請書之前」的短暫偵查期間。

施宇宸律師在陪同阿銘接受檢察官初次偵訊時,隨即引導阿銘坦承面對施用事實並真誠表達悔意。

律師在庭後火速向承辦檢察官遞交正式的刑事聲請戒癮治療狀,並檢附阿銘的在職證明與家庭支持系統評估。

宸星律師團隊把握檢察官尚未向法院作成處分前的黃金時間,成功阻斷了案件被直接送入觀察勒戒程序的風險,將程序牢牢引導至指定醫療機構戒癮治療的評估流程。

檢察官同意給予改過自新機會!裁定緩起訴處分成功保全自由!

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在審酌施宇宸律師所提出之辯護意旨、阿銘初次犯案之背景,以及經指定醫院評估適合進行戒癮治療後,全面認同我方之法律主張。

檢察官認定阿銘犯後態度良好,且有穩定工作與健全的家庭監督環境,以命令其自費完成戒癮治療為適當處分。

檢察官最終依法裁定給予阿銘「緩起訴處分」,命其於緩起訴期間內至指定醫院定期接受心理治療、藥物治療及按時驗尿追蹤。

阿銘得以完全免除被送入戒治所拘禁 2 個月的勒戒程序,不僅保住了現有的正職工作,亦無須中斷與家庭的正常生活。

施律師透過對法定時效的精準掌握與專業的處遇抗辯,成功協助年輕當事人在法規容許範圍內獲得最寬大的自新途徑,重啟嶄新人生。

常見問題 FAQ

吸食安非他命或大麻被警察抓到,第一次遇到可以自己向檢察官要求「戒癮治療」嗎?

可以主動提出,但必須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具狀提出聲請並經醫療評估許可。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初犯或五年後再犯者,得聲請以緩起訴戒癮治療代替勒戒。

然而檢察官對於是否給予戒癮治療享有裁量權,並非被告開口即必然准許。

若未在偵查初期備妥完整的家庭支持證明、悔過書及戒治計畫,檢察官仍有相當高的機率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建議在做完警詢筆錄後立即委託專業辯護律師遞狀,提高檢察官轉介醫療戒癮治療的裁量心證。

收到法院寄來的「觀察勒戒裁定書」之後,還可以請律師改換成自費戒癮治療嗎?

實務上極度困難,一旦法院作成觀察勒戒裁定,原則上已無法直接改聲請戒癮治療。

司法審判見解認為,戒癮治療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專屬處分權限,法院法官無權代替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若對法院的觀察勒戒裁定不服,雖然可以在法定 10 日內提起抗告,但抗告的審理範圍僅限於採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確有施用等程序爭議,抗告法院無權將勒戒直接改為戒癮治療。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界始終強調戒癮治療必須在檢察官做出處分前提出。

建議在案件剛移送地檢署偵訊時即刻委任律師介入,切勿等到法院裁定核發才尋求救濟。

檢察官裁定給予「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後,如果中途沒去醫院報到會怎麼樣?

若無故未按期至醫院報到、無故未按時驗尿或再次被驗出陽性反應,緩起訴將會被依法撤銷。

依據《刑事訴訟法》與毒品法規規定,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嚴格遵守醫療機構與地檢署觀護人的指定處遇指令。

一旦累計多次無故缺席治療,或在療程中再度施用毒品遭查獲,檢察官依法會直接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一旦遭到撤銷,檢察官將會接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觀察勒戒,甚至直接將案件提起公訴追究有期徒刑刑責。

建議在接受戒癮治療期間務必完全遵從醫囑與輔導規範,珍惜得來不易的免入監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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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轉介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之轉介處分時,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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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 1,000 件以上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86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訂閱數 14 萬以上、總觀看量已破 2,000 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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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最高面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件被告因施用二級毒品安發他命被警方逮捕,被告委任施律師擔任偵查程序的辯護人,經施律師仔細分析,認為被告為「初犯」,也願意參與毒品戒癮治療計畫,因此協助被告聲請「戒癮治療」,成功替被告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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