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阿凱和公司一年簽一次約,一做就是 4 年多;公司突然通知「之後不排你的班了」,他委託律師一查,才發現公司將近 4 年沒幫他保勞保、提繳勞退。施宇宸律師擬定「勞工主動不經預告終止+各項損失一次請求」策略,主張不排班就是不依約給付報酬、年年續約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由葉芷羽律師出席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公司給付和解金 60 萬元以上。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勞退補提繳、失業給付損失) |
|---|---|
| 當事人身分 | 年年續約、任職超過 4 年的時薪制員工(阿凱) |
| 爭議起因 | 契約保障每週平均 20 小時工作時數,公司卻通知之後不再排班;同時發現公司將近 4 年沒有投保勞保、提繳勞退 |
| 對造主張 | 不爭執到職日與時薪;只願補發部分特休工資、依法補提繳勞退,求職補償與精神慰撫金不同意,整體最多以 40 萬元和解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14 條第 4 項、第 17 條、第 19 條、第 38 條第 4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第 59 條 |
| 處理方式 | 施宇宸律師擬定策略:調出勞保、勞退紀錄 → 在公司停止排班前,以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資遣費、特休、勞退、失業給付損失一次提出 → 由葉芷羽律師出席調解、持續溝通協調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葉芷羽律師 |
| 爭取結果 |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公司給付和解金 60 萬元以上,並開立服務證明書 |

案件緣由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細節已調整。
阿凱已屆中高齡,2022 年初進入公司工作,領的是時薪。
公司每年和他簽一份一年期的契約,契約上寫明保障每週平均 20 小時的工作時數。契約一份接一份,4 年多來中間沒有斷過,他也一直照著班表上班。
公司要他每次提早 20 分鐘到場做準備,他照做了,雖然這 20 分鐘從來沒有算過錢。
2026 年年中,公司突然通知他:下個月起,不再排他的班。
契約明明保障每週 20 小時,不排班,收入就直接歸零。阿凱多次向主管要求排班,都被拒絕。
他找上施宇宸律師。律師先幫他調出勞保與勞退紀錄,結果讓他愣住:公司直到 2025 年底才替他投保勞保、提繳勞退,前面將近 4 年,紀錄一片空白。
年年續約、照表上班,他一直以為自己是穩定的員工;到頭來,公司一句「不排班」就想結束,勞保也只保了半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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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說「下個月起不排班」,等於變相解僱嗎?
很多人遇到公司不排班,第一個反應是「那我只好離職」。但自己提離職,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都可能拿不到。
施宇宸律師看完契約後指出:本案契約保障每週 20 小時,公司不排班,就是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將近 4 年沒保勞保、沒提繳勞退,則屬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符合同項第 6 款。1
這兩款都讓勞工可以「不經預告」主動終止契約,而且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勞工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2
同樣是離開,阿凱不是「自己不做了」,而是因為公司違約、依法終止契約。差別在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之後能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施宇宸律師趕在公司停止排班之前,以存證信函代阿凱向公司表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施宇宸律師補充:
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有期限,勞工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形,也可以從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算 30 日。3發現沒保勞保、公司不排班時,建議盡快諮詢律師,確認依據與時點後再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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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年簽一年一約,公司可以用「約滿不續」就結束嗎?
阿凱的契約每年一簽。這類案件,公司常見的說法是:契約到期不續約,沒有資遣的問題。
但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可以訂定期契約。即使原本訂的是定期契約,續約前後的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中間間斷不超過 30 日,也會視為不定期契約。4
施宇宸律師在調解申請書中主張:阿凱 4 年多連續簽了 4 份契約,中間沒有間斷,做的是公司的常態工作,不是臨時或短期性質。契約上寫了期限,不代表就是合法的定期契約;雙方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公司想結束僱傭關係,仍要負擔資遣義務。
契約寫著「一年一約」,不等於定期契約。工作有繼續性、契約一份接一份,法律上通常會被認為是不定期契約,資遣費不能用「約滿」兩個字帶過。
你是雇主或 HR?常態性的工作建議直接訂不定期契約;用年約規避資遣費,在爭議中通常站不住。
三、快 4 年沒保勞保,離職時可以一起要求哪些損失?
施宇宸律師沒有只談資遣費,而是把阿凱這 4 年多被忽略的權益逐項整理,放進同一份調解申請:
-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
- 特休未休工資:阿凱在職期間沒有休過特休。契約終止時未休的日數,公司應發給工資。5
- 勞退補提繳:雇主每月應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工資 6% 的退休金,沒提繳與提繳不足的部分一併請求。6
- 失業給付損失:公司太晚替阿凱投保就業保險,他離職時投保年資不足,領不到失業給付;這筆損失,可以要求公司依給付標準賠償。7
-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公司不得拒絕。8
此外,考量阿凱已屆中高齡、再就業不容易,申請書也一併提出求職補償與精神慰撫金的主張。
沒保勞保、就保,代價不只是公司被罰鍰。勞工因此領不到的失業給付,法律明定由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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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只願出 40 萬元,最後怎麼以 60 萬元以上調解成立?
申請調解約 2 個月後,雙方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開會,由葉芷羽律師代阿凱出席。
公司不爭執阿凱的到職日、時薪與最後工作日,但其他項目各有說法:主張先前已發過部分特休工資,只願再補一部分;勞退願意依法補提繳;求職補償與精神慰撫金不同意。整體來說,公司只願意出 40 萬元。
葉芷羽律師在現場與公司不斷溝通協調,雙方最後接受以 60 萬元以上的金額和解,調解當場成立。
調解方案寫明三件事:勞動契約合意終止;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就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工資、資遣費、休假、勞退提繳等爭議,以 60 萬元以上的金額達成和解。
從發出存證信函到調解成立,不到 3 個月。阿凱不必走上法院,就談定了 60 萬元以上的和解。
調解成立後,內容視為雙方之間的契約;公司如果沒有依約付款,阿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9
施宇宸律師建議:
調解多半要各退一步。進調解前,建議把每一項請求的依據與金額算清楚,分出哪些站得住(例如資遣費、勞退補提繳)、哪些可以讓步,到了現場才判斷得出委員的方案值不值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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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突然不排班,一定要先做的 4 件事
1. 先別急著說「那我離職」
自請離職通常拿不到資遣費。先確認公司是不是違約,再決定用什麼方式、什麼依據終止契約。
2. 調出勞保、勞退紀錄
投保與提繳紀錄可以向勞保局查詢。阿凱就是委託律師一查,才發現將近 4 年的空白。
3. 留下契約、班表與對話紀錄
每一份契約、班表、薪資明細,以及要求排班被拒絕的訊息,都是主張公司不依約給付報酬的證據。
4. 用書面寫明依據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建議以存證信函寫清楚依據的款次與事實;第 6 款有 30 日的期限,不要拖。
公司不排班,不代表你只能默默離開。把紀錄留好、及早諮詢,仍有機會爭取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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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公司不排班」常見問題
公司不排班但沒說要解僱,我可以要資遣費嗎?
有機會。契約有約定工作時數或固定班表時,公司不排班可能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契約沒有約定時數的,要看實際排班慣例與契約內容判斷。
一年一約的契約到期,公司不續約要給資遣費嗎?
要看工作是否有繼續性。有繼續性的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契約一份接一份、中間沒有間斷,公司用「約滿不續」結束,仍可能要負擔資遣費。真正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才可以訂定期契約。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就保,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請求因此受到的損失。例如因就業保險年資不足而領不到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公司應依給付標準賠償;勞退沒有提繳的部分,也可以要求補提繳。
勞資調解成立後,公司不付錢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調解成立後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4 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 17 條第 1 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 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條第 6 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 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第 59 條第 1 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全國法規資料庫-勞資爭議處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