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甲公司因欠稅而遭國稅局移送執行。國稅局找上與甲公司負責人為親戚的大壯,要求大壯擔任甲公司的擔保人,並表明若大壯拒絕,將要求上游廠商終止與大壯名下公司(乙公司)之間的經銷契約。
大壯顧及親屬間情誼與公司的營運,經過幾次與國稅局來回協商後,同意簽立擔保書,表明以個人擔保2880萬元,並以分期方式繳納,大壯也依約清償完畢。
然而,五年後國稅局竟發動強制執行,查封大壯名下不動產及銀行存款,國稅局主張,大壯根據擔保書內容應負擔「全部義務」,要求大壯應繼續清償剩餘 5000 萬款項。
這時候,大壯才發現,當初國稅局於製作擔保協議書時,擔保金額明明是2880萬元,但擔保書中竟然記入「擔保人擔保義務人『全部義務』之履行」等字眼,擔保書上的內容顯然矛盾有錯誤。
大壯提出終止執行之申請遭否准、提出聲明異議亦遭駁回,於是大壯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希望替自己維護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確認債權不存在、撤銷行政執行
【案件解析】
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國稅局提供當時的錄音錄影等證據,遭拒絕
施律師協助大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大壯擔保債務逾2880萬元之部分不存在,以及,以此擔保書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同時向國稅局申請提供 5 年前簽約日大壯於國稅局做出分期筆錄、訊問筆錄、擔保書時之錄音錄影,以釐清當時雙方真意,惟國稅局以
「錄音錄影僅屬內部行政規則,乃基於業務需要及為便利管理內部運作而訂立,並非法律規定應踐行之執行程序,縱未依規定辦理,亦不影響訊問筆錄之效力」為由,拒絕提供。
二、依行政規則檢視分期筆錄,確認分期核准命令係針對甲公司,而非大壯
按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5點1的規定。
分期筆錄記載之義務人為甲公司,擔保人為大壯,所以分期繳納核准命令是國稅局對義務人所為,那麼分期筆錄內所約定之「如有1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本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核准命令。」當然也是針對甲公司,而非大壯。
再者,分期筆錄只有針對同意分期之金額,約定如何分期償還而製作,而非就總金額為之。
不僅如此,分期筆錄中從來沒有提及分期付款以外金額之清償方式,所以分期付款金額以外之金額不是分期筆錄範圍。
因此,分期筆錄所稱之「全部金額」為分期付款金額 2880 萬元,內容記載「擔保人願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全部義務之履行」所指「全部義務」也是指全部的分期付款金額,也就是2880 萬元。
三、於訊問筆錄中探求當事人真意,大壯僅就2880萬元為擔保
訊問筆錄中,大壯明確表明「願意以個人做擔保,於期限前繳納 2,400 萬元,『其餘』分 60 期每月繳 8 萬元,讓乙公司與經銷合作社順利簽立經銷合約,另『其餘案件』與大壯個人無關。」
四、擔保書中僅約定大壯如何擔保2880萬元之繳納,未提及其他債務
擔保書第1條之內容為大壯陳明願供擔保,並就 2880 萬元擔保金額如何分期付款之約定。第 2 條內容則是大壯擔保義務人會照第 1 條的內容按期繳納,如果義務人違反,大壯會擔負全部繳清責任。
擔保書第1、2條只有約定擔保人如何擔保 2880 萬元之繳納,完全未提及其他欠稅金額的部分,所以擔保書記載的「全部」繳清責任、擔保義務人「全部」義務之履行,該「全部」都是 2,880 萬元而非 8000 萬元。
最後,在施律師及何律師的努力下,法官分別審酌分期筆錄、訊問筆錄及擔保書,採信我方說法,認定債權不存在,並撤銷行政執行。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