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宸公司有 45 位員工,員工小星申訴主管阿杰長期點名貶低她。調查小組成立後,HR 要交出職場霸凌調查報告,卻不知道要寫哪些項目,還聽說另有一份「調查意見書」。看完這篇,你可以知道報告書必載哪 5 項、期限多久、交出前怎麼自查。誰來查、小組怎麼組,見〈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怎麼組成〉。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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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是什麼?跟調查意見書、成立與否決定差在哪
從調查到決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規定的是兩份文件:調查小組作成的「調查報告」,與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的「成立與否決定」。「調查意見書」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準則與官方範本中都沒有,是部分外部調查委員另行提供、供公司內部決策參考的實務作法,不是法定文件。1
| 項目 | 調查報告書 | 成立與否決定 | 調查意見書 |
|---|---|---|---|
| 誰作成 | 調查小組 | 申訴處理單位 | 部分外部調查委員另行出具 |
| 法定? | ✓準則第 17 條 | ✓準則第 18 條 | 否,實務作法 |
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的流程如下(未滿 100 人的期限算法不同):2
- 受理申訴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 小組成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
- 報告完成日起 1 個月內,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成立與否決定。
- 決定作成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申復方法與期限。
- 調查屬實者,雇主依準則第 19 條懲戒或處理。
2 個月是報告期限,不是結案期限。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 30 日解僱期間何時起算,各判決說法不一,懲處前建議先請律師確認。3
二、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要寫哪些內容?架構與範本怎麼用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調查報告應包括 5 項內容,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未滿 100 人的雇主,準則第 21 條規定得參照辦理,建議照做。4
| 段落 | 依據 | 寫什麼 |
|---|---|---|
| 基本資料 | 職安署範本附錄 11(準則未列) | 案號、受理日、申訴人、被申訴人 |
| 一、案由 |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 | 申訴要旨,不加評價 |
| 二、調查訪談過程 | 第 2 款 | 訪談日期與對象 |
| 三、陳述重點 | 第 3 款 |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各自的重點 |
|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 | 第 4 款 | 認定的事實、證據、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 |
| 五、處理建議 | 第 5 款 | 預防、懲戒或處理的建議 |
| 簽章 | 附錄 11 | 內部人員、外部專業人士分欄簽章 |
附錄 11(報告書)、附錄 10(訪談紀錄)、附錄 12(決定書)是職安署的通用範本,可以它為底,再調整簽章欄、附件編號與保密標示。5
三、職場霸凌調查報告的事實認定與理由怎麼寫?
事實認定與理由是報告核心,掌握 4 個原則:
- 先寫認定的行為,再寫依據(陳述、對話紀錄、錄音),最後寫採信理由。
- 只描述行為,不評價人格:寫「某日會議上對申訴人說……」,不寫「主管惡劣」。
- 逐項對照要件: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並審酌準則第 2 條。6
- 說法不一致時寫出取捨理由;足以影響調查結果的重要事證未採納,屬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第 4 款的重大瑕疵。
「查無證據」是事實無法證明;「查有其事但不構成霸凌」是行為存在,但未符合霸凌要件。報告要寫清楚是哪一種。
示例(虛構)
不佳寫法:「阿杰長期對小星態度惡劣,顯然有霸凌意圖,建議從重懲處。」(無事實、評價人格、越權寫懲處)
較佳寫法:「申訴人主張被申訴人於 3 次部門會議上當眾以『你到底會不會』指責其報告。2 位同事證述聽到類似語句,1 位不確定;錄音(附件 5)佐證 2 次。被申訴人承認第 1 次,否認其餘 2 次。本小組採信錄音與證述,認定前 2 次屬實;第 3 次無錄音且證述不一,不予認定。」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785 號判決(大學教師不續聘案,非霸凌案)中,學校調查報告的訪談學生都未具名,教師否認報告為真正並聲請調查證據;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命學校證明報告為真正、也未調查證據,就採信報告,廢棄發回。調查報告不是自動可採。7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要求保密當事人與協助調查人員的身分;對外保密,對內仍要留存簽名切結與訪談紀錄(附錄 8、10 有範本),報告才經得起檢驗。8
施宇宸律師給雇主的建議:
常見毛病是把兩造說法並列後直接下結論,或為了顧全氣氛,把「查有其事但不構成霸凌」寫成「查無此事」,讓申訴人覺得被敷衍。建議你在定稿前自問:沒參與調查的人讀這一段,看得出結論從哪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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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常見瑕疵有哪些?
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列有 4 種「重大瑕疵」。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調查公正、陳述機會、迴避等規定,可處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9
| 瑕疵 | 依據 | 怎麼改 |
|---|---|---|
| 小組組成不符(人數、外部比例、性別比例、內部成員未受訓) | 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重大瑕疵(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第 1 款) | 組成時到位 |
| 未給任一方陳述機會,或通知、紀錄不全 | 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重大瑕疵(第 22 條第 4 項第 2 款) | 書面通知雙方;無正當理由經限期仍不配合者,得逕行作成報告(準則第 17 條第 3 項) |
| 應迴避未迴避 | 準則第 15 條;重大瑕疵(第 22 條第 4 項第 3 款) | 先列利害關係人名單 |
| 認定無依據、漏掉重要事證 |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重大瑕疵(第 22 條第 4 項第 4 款) | 見本文三 |
| 報告缺項,或與決定混寫 |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18 條 | 用本文二的架構表自查 |
| 逾期 | 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 | 先排時程;延長須通知當事人 |
| 保密疏漏 | 準則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 | 限縮知悉範圍;簽保密切結 |
逾期、報告缺項是否屬「其他重大瑕疵」,準則未明列,建議當作有風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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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查報告書進了訴訟或勞檢會怎麼被看?
新制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目前查無依新制審理調查報告的判決;以下為新法施行前的案件,僅供參考。
勞檢端: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可申復,或向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可被要求重新調查(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第 5 項、準則第 24 條)。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10
法院端:公司內部調查結論不當然拘束法院,法院會自己查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37 號判決(職場不法侵害案,二審駁回上訴)中,員工多次污損同事物品,公司組成含勞工代表的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寫「其行為是否已達霸凌程度,雖仍有斟酌空間,惟其行為確已達到不當程度」,公司據此將員工調職。法院依一審勘驗的錄影認定行為屬實,認為報告已認定行為構成職場不當侵害,調職合法。報告與客觀證據吻合時,是有力佐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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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己寫還是請外部調查委員?HR 驗收報告書的檢核清單
調查報告由調查小組作成。100 人以上的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未滿 100 人,內部人員撰寫沒有法定禁止,但仍須遵守客觀、公正、迴避與保密。12
內部缺乏調查經驗時,可考慮外部調查委員。以宸星法律事務所的外部調查委員服務為例:擔任調查小組成員、執行法定調查程序並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必要相關人員、撰擬調查報告書、提供決定書審閱及顧問服務;另可出具供公司內部決策參考的調查意見書(本所實務作法,非法定文件)。按時計費,報價洽詢,也可參考勞資顧問服務。
收到報告書時,可逐項核對:
✓5 項必載內容都在
✓雙方都有書面通知與訪談紀錄
✓每項認定有證據與採信理由
✓不評價人格,處理建議沒有寫成「成立與否決定」
✓簽章齊全,日期在期限內
施宇宸律師給雇主的建議:
發現缺漏,建議趁還在 2 個月(或延長後 3 個月)期限內請小組補,比決定做完才被申復或勞檢要求重做成本低;補查時,把「補了什麼、為什麼補」寫進報告。外部委員作成報告,不代表公司免責,成立與否與懲處仍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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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職場霸凌調查報告」常見問題
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一定要寫「成立」或「不成立」嗎?
準則未要求。成立與否由申訴處理單位決定(準則第 18 條),報告寫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即可。
人資可以自己寫調查報告嗎?外部調查委員寫的報告,公司可以改嗎?
報告由調查小組作成,內部成員可參與撰寫,外部成員應實質參與。公司有疑義,建議透過申訴處理單位請小組補充,不要直接改結論(法規未明文)。
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要給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看嗎?
準則只規定決定須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準則第 18 條);報告書是否提供,準則未明文,建議在公司申訴規範中事先訂定。
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要保存多久?
準則第 26 條規定,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3 年,報告書、訪談紀錄與附件建議一併歸檔。13
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書寫得不好,公司會有什麼後果?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調查規定,可依職安法第 45 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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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第 4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申訴處理單位「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勞動部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附錄 11 為「調查報告書內容範本」、附錄 12 為「申訴成立與否決定書範本」,皆無「調查意見書」: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全國法規資料庫:準則、職安法。
- 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100 人以上雇主「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節錄)。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準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項: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節錄)。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未達 30 人者自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者自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各得延長 1 個月。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五、處理建議。」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類比參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的調查結果為 4 項(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調查訪談過程紀錄、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當事人敘述併在案由,沒有獨立的「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一項;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應依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分列 5 項,不宜比照性騷擾格式合併。
- 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附錄 1 至附錄 14 相關文件表單範本,見職安署職場霸凌防治專區。勞動部令(2026 年 5 月 19 日)《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資料庫建置要點》所列培訓課程,含「調查策略及報告撰寫注意事項」:行政院公報。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準則第 2 條: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四款情形(節錄)。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785 號判決(2025 年 5 月 29 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第 286 條。本案非霸凌案、事實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作為調查報告證據力的參考;本判決為發回更審,非終局結論。
- 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第 5 項:「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前項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置或調查小組之組成,未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二、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四、有足以影響調查結果而未採納之重要事證或其他重大瑕疵。」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亦同。職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
- 職安法第 39 條第 4 項、第 5 項:「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不利處分者,無效。」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37 號判決(2025 年 7 月 8 日);一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83 號判決。本案適用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與勞動部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非準則。員工調職後拒絕提供新職務的勞務,公司另以連續曠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解僱,法院亦認合法;解僱理由是曠工,不是霸凌本身。另有參考判決(皆新法施行前):①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上字第 61 號判決(職場不法侵害與性騷擾併案,二審):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調查會議,員工回信並到場,法院認已受合法通知;與申訴人同部門的主管擔任委員,法院認無證據顯示應迴避。新準則第 15 條另定迴避事由,違反者屬第 22 條第 4 項第 3 款的重大瑕疵。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判決(性騷擾案,一審):法院認為後補的外部專家實質參與,已治癒第 1 次調查小組組成的瑕疵;這是性騷擾案,不宜推論到霸凌,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第 1 款明列調查小組組成不符為重大瑕疵。③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勞上字第 37 號判決(非霸凌案,二審):公司先解僱、後核定記過處分,法院認為剝奪員工依申訴辦法提出申訴的救濟權利,懲戒程序難認合法。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2 第 2 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節錄)。
- 準則第 26 條:「雇主依本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