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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同學挑釁回罵,被告妨害名譽?大學生靠律師舉證情境脈絡獲判無罪且免賠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因停車場自言自語遭舊識同學誤解挑釁,被對方人身攻擊後憤而口角回擊,竟遭提告公然侮辱罪並附帶民事求償。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從語境整體脈絡出發,力證言論屬衝突下之衝動反應且非恣意貶損人格,成功獲法院判決刑事無罪,且民事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

當事人小森是一名在學大學生,某天因個人考試狀況不理想,在前往停車場途中獨自喃喃自語抱怨。

未料原先即有嫌隙的同學阿大誤以為小森在針對自己辱罵,隨即追上前阻攔並強硬要求理論。

過程中阿大從小森轉學身分一路數落至專題報告分工,持續進行人身攻擊,雙方因而爆發激烈口角爭執。

事後阿大截取爭執中小森批評其在校表現等隻字片語,向法院提起刑法公然侮辱罪告訴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面對莫須有的刑事前科威脅與賠償壓力,小森委託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辯護,期盼藉由專業法律分析洗刷冤屈。

案件類型刑事、民事/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及校園口角爭執、公然侮辱構成要件、言論前後文脈絡觀察、人性自然反應無罪抗辯)
當事人身分遭提告之在學大學生/被告(小森)
對造主張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停車場公然以貶損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涉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應負刑事責任並賠償精神慰撫金
主要法律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1]、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2],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意旨
處理方式調閱案發前因後果重現衝突起因在於對造主動挑釁 → 主張言語交鋒屬受辱後符合人性之自然防衛反應而非專以侮辱為目的 → 引用憲法法院最新見解強調言論自由保障爭取無罪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刑事判決無罪,免負擔損害賠償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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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森是一名大學在校生,某日因校內考試成績不盡理想心情低落,在獨自走向機車停車場的途中邊走邊自言自語宣洩沮喪情緒。

恰巧過去曾因分組問題與小森有過節的同系同學阿大路過聽見,誤認小森是在含沙射影咒罵自己,隨即快步追上前去質問並阻擋小森離去。

阿大情緒激動,當場針對小森的轉學生身分冷嘲熱諷,並以不配合團隊專題製作為由對小森展開連續人身攻擊。

小森在無端遭受羞辱後難掩委屈與怒氣,雙方隨即在現場爆發激烈言語交鋒,彼此你一言我一語爭辯不休。

事後阿大竟針對爭論中小森反唇相譏其平日課業表現不佳等語句提出告訴,指控小森觸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金錢賠償。

單純的自言自語演變成司法案件,小森感到極度委屈與錯愕,隨即求助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希望能透過法院公正審理還原事件全貌。

罵人口氣不好就等於犯法嗎?律師如何從「整體脈絡」避免公然侮辱變成「髒話罪」?

許多人在日常衝突中只要聽到對方說出不好聽的話,往往會立刻揚言提告公然侮辱罪。

然而法律規範的公然侮辱,與日常的人際口角或情緒失言有著截然不同的分界。

公然侮辱罪並不是為了懲處所有口氣不佳的粗話,如果只要文字帶有貶義就一律入罪,刑法無異將淪為審查禮貌的工具。

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在法庭上提出多則高等法院重要判決與憲法法庭最新裁判精神:

判斷某段言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絕不能將詞句單獨抽離出來審查,而必須從發話時間、地點、起因、語調以及雙方平時關係等前後文整體觀察。

兩位律師向法官主張,小森在爭執過程中的發言,是針對專題報告分工等客觀事件進行評斷與回辯,縱然用詞尖銳刺耳,仍不應等同於以損害他人社會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之恣意謾罵。

被人挑釁人身攻擊後回擊算犯法嗎?什麼是法官認可的「人性自然反應」?

本案另一個核心辯護焦點,在於說話當下的動機與因果關聯。

如果是無緣無故在公眾場合指名道姓羞辱他人,法律自難寬貸,但若是面對他人無端挑釁而被迫展開的反擊,法律評價便大不相同。

宸星律師團隊深入還原現場監視器畫面與在場證人證詞,向法院證實這場口角完全是由阿大誤會引發且率先挑起事端。

阿大主動上前攔截小森,並從小森的轉學生背景一路進行人身攻擊,小森是在持續遭受壓迫與嘲弄的極端情境下,因難以忍受才脫口反駁。

施律師與李律師向法院精準論述:在無端遭受攻擊時所產生的口頭回擊,屬於面臨外在挑釁時符合人性之自然防衛反應,不能倒果為因認定小森具有主觀侮辱犯意。

法院判決小森無罪!附帶民事賠償全額免賠還其清白!

承審法官在完整檢視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提出的法理分析與證人證詞後,全面採納我方答辯觀點。

法院認定:本案起因於雙方私人誤會引發之突發口角,小森的言論屬於衝突當下的情緒宣洩與防衛反應,難以認定具有貶損阿大人格評價的實質惡意,不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正式判決小森刑事無罪。

隨著刑事本案宣告無罪,原告阿大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亦一併遭法院依法駁回,小森完全無須支付任何賠償金。

宸星律師團隊透過嚴謹的語境脈絡重現與憲法言論自由論理,成功替年輕學子化解前科危機與金錢索賠,圓滿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 FAQ

在學校或路上跟別人吵架回罵難聽的話,一定會留下公然侮辱的前科紀錄嗎?

原則上不一定,必須檢視言論是否達到蓄意貶損人格之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屬於受挑釁後的情緒反應。

依據憲法法庭最新裁判意旨,單純的粗鄙言詞、私人爭吵中的情緒宣洩或對他人挑釁的即時回擊,若未逾越合理評論或人性自然反應界線,法院通常不會直接認定構成犯罪。

只要能在訴訟中舉證對話前後脈絡並非無端辱罵,即有相當機會爭取無罪判決,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若面臨類似提告務必完整保留現場錄音、錄影或尋求在場證人;不確定言詞是否過當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利組織完整防禦。

建議在收到開庭通知前先與律師梳理衝突前因後果,避免在警詢時單純承認說過爭議字句而陷入不利局面。

對方先動手罵我、攻擊我的人格,我忍不住回罵,在法律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言語回擊在刑法上一般不直接適用正當防衛,但能作為欠缺主觀侮辱犯意的重要抗辯。

實務見解認為,面對他人的人身攻擊與挑釁,當事人因氣憤或自衛而產生的回擊,屬於人在受壓迫情境下的本能自然反應。

法官在審理時會將誰先挑起事端、受辱程度以及爭執脈絡列為核心考量,往往會認定此類言論僅屬衝突失言而非惡意貶損他人人格,進而做出不成立犯罪之認定。

舉證對方先挑起爭端是破解妨害名譽告訴的有力著力點。

建議交由專業律師調取案發現場影音與通訊紀錄,具體還原對造先行侮辱的事證。

刑事公然侮辱如果打贏判無罪,對方另外提起的民事求償還需要賠錢嗎?

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該民事求償依法會一併被駁回而免除賠償。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法院若諭知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因失所附麗,法官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即便對方事後不死心另行提起獨立民事侵權行為訴訟,民事法院亦會高度參考刑事判決所認定雙方衝突脈絡與無故意侵權之事實,同樣有極高機率獲判免賠。

刑事無罪判決通常能一併瓦解對造的金錢索賠目的。

建議在刑事偵審階段即全力爭取無罪認定,徹底終結民刑事爭議。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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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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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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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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