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婚後全額出資購屋並登記於配偶名下,先生同時負擔裝潢家電且擔任房貸連帶保證人,面臨協議離婚時因無法掌握對方婚後資產而陷入談判僵局。施宇宸律師利用起訴視同聲請調解之程序,向法院聲請全面調查配偶金融資產與房產明細,在進入實體審判前成功達成調解,為當事人爭取到 235 萬和解金,並順利解除房貸連帶保證人責任。
當事人小華與太太小婷結婚多年,婚後小華全額出資購買自用住宅並將不動產登記於小婷名下。
新家的全數裝修工程、傢俱添置及大小家電費用皆由小華獨力承擔,小華甚至擔任該筆房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然而婚後雙方因價值觀分歧導致感情日趨淡薄,最終理性達成離婚共識。雖然雙方皆同意結束婚姻,卻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產生巨大分歧。
由於家庭財務長期由小婷主導掌管,小華對太太名下的存款、投資與保險實際總額一無所知,不知該如何開啟對等協商,亦擔憂自身多年付出付諸流水。
小華因而委託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協助,期盼在和平理性離婚的同時,爭取依法應得之財產權益與解除債務負擔。
| 案件類型 | 家事/裁判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家事調解程序(涉及不動產出資登記配偶名下、民法第1030條之1差額分配、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解除房貸連帶保證人責任) |
|---|---|
| 當事人身分 | 婚後出資購屋之先生/原告(小華) |
| 對造主張 | 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贈與,男方無權要求過半持分,且拒絕透露自身名下存款投資帳目,要求男方無條件配合辦理兩願離婚 |
| 主要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1],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2]、第 29 條第 1 項,家事審理細則第 70 條 |
| 處理方式 | 提起離婚訴訟視同聲請強制調解以節省訴訟程序時程 → 具狀向法院聲請調查配偶名下銀行存款、保險解約金、證券與稅務清單 → 掌握實質資產規模於家事調解庭主導協商爭取財產補償與換保協議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 |
| 爭取結果 | 235 萬和解金(調解成立,並成功解除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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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華與太太小婷結婚後,為了給家庭一個穩固的避風港,由小華全額出資購買一棟自用房屋。
基於對婚姻的信任與對太太的寵愛,小華在購屋時直接將該筆不動產登記在小婷個人名下。
後續房屋內部所耗費的數百萬室內裝潢、品牌傢俱添購以及全套家電開銷,亦全數由小華以個人積蓄支付,小華更在辦理銀行購屋貸款時出面簽署擔任連帶保證人。
然而隨著婚後相處時間增加,雙方在生活步調與人生規劃上的歧見不斷加劇,彼此間的感情逐漸被日常爭執消磨殆盡。
在經過多次溝通後,兩人皆認清婚姻難以維繫,理性同意以離婚結束這段關係。
但在展開財產分割討論時,雙方卻陷入嚴重僵局。
小華長年專注於工作賺錢,對於小婷名下的實際存款多寡、股票證券部位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完全沒有概念。
小華既不知道該如何公平開啟資產對話,更不清楚在法律規範下自身究竟能爭取多少應有份額,甚至面臨房子歸女方、自己還要繼續替女方揹負房貸保證責任的巨大風險。
為了打破被動局面並在和平分手的前提下完整捍衛自身資產,小華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擔任代理人,協助展開專業的家事法律攻防。
離婚財產一定要上法院打官司嗎?律師如何利用「家事強制調解」加速案件落幕?
許多面臨婚姻破裂的夫妻常陷入「協議簽不成、直接打官司耗時數年」的恐懼之中。
事實上,我國為維護家庭和睦並減少法庭上的激烈對立,在《家事事件法》中特別設有強制調解之機制。
依據法規規定,裁判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等爭議,在法官進入正式實體開庭審理之前,皆必須強制經過法院指派的家事調解委員進行溝通程序。
施宇宸律師審酌小華與小婷皆希望儘速脫離婚姻束縛的心態,採取靈活務實的程序策略:
律師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離婚起訴狀,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當事人起訴離婚即自動視同聲請調解。
這項策略不僅讓雙方直接進入由法院主持的中立調解平台,更能確保一旦調解破局,案件無須重新排隊掛號,得無縫接軌進入實體訴訟程序,最大程度縮減當事人耗費的時間與心理成本。
不知道配偶名下有多少存款房子怎麼辦?律師如何透過「法院調查證據」讓隱匿資產現形?
在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最容易處於劣勢的一方,往往是不清楚家庭實質帳目的一方。
配偶若拒絕透露財產明細,甚至可能在談判過程中暗中移轉資金或提領現金,造成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失真。
依據法律規定,一般人無法擅自前往銀行調閱他人的帳戶流水,必須透過司法公權力方能調取機密資料。
施宇宸律師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隨即依家事審理規則向法院具狀聲請「調查證據」。
律師列出完整的調查清單,請求法院依職權向國稅局調取對造最新的財產所得清單、向集保結算所查詢股票證券庫存,並向各家主要金融機構與人壽保險公司發函清查對造名下的存款餘額、保單解約金價值以及婚後財產異動紀錄。
施律師透過法院調閱所得的客觀公文書數據,精確釐清小婷名下的真實資產全貌,徹底瓦解對造企圖隱匿財產的空間,為小華在後續談判中奠定堅實的求償基礎。
調解成立!小華成功爭取 235 萬和解金,並徹底解除房貸連帶保證人責任!
在施宇宸律師完整掌握雙方婚後財產數據與購屋出資憑證後,家事調解庭上的攻防主導權已完全移轉至我方手中。
面對法院調取的一目了然之金融往來清單,對造深知在法律規定下無法規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給付義務。
施律師代表小華展現理性且堅定的談判姿態,向調解委員與對造分析實體判決之後果,促成雙方在法庭前建立務實的和解共識。
雙方最終於法院正式簽署調解筆錄:小婷同意給付小華新台幣 235 萬元的和解補償金,分期如數匯入指定帳戶。
更重要的是,施律師在調解條款中嚴格增列關鍵履約事項,要求小婷必須在限定期限內向承貸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轉貸或另覓保證人,徹底免除小華名下之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責任。
這份經由法院做成的調解筆錄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不僅為小華爭取到實質財產補償,更徹底斬斷了日後替前配偶背負債務追償的沉重陰影。
常見問題 FAQ
結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先生出錢出裝潢,離婚時先生有權利分房子嗎?
原則上有權請求分配該房屋的價值差額,這屬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婚後財產」。
除非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有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否則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後所增加之財產均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即便房屋產權登記在太太一人名下,該不動產扣除尚未繳清的房貸餘額後之淨值,依法仍應計入太太之婚後財產總額,與先生之婚後財產進行差額計算,由財產較少之一方請求分配差額二分之一。
婚後出資購屋時務必完整保留頭期款匯款水單、裝潢合約與傢俱付款發票以利舉證。
建議在面臨協商破局時儘速由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核算精準之差額請求範圍。
當初為了幫配偶買房當了「房貸連帶保證人」,離婚後該如何辦理撤銷或解除保證責任?
必須由產權所有人向原貸款銀行申請「變更保證人」或辦理「轉貸借新還舊」,單憑私下簽署離婚協議書對銀行不生效力。
連帶保證屬於保證人與金融機構間之獨立契約關係,銀行並不受夫妻內部離婚協議之拘束。
若未經銀行書面同意換保,一旦前配偶日後無力繳納房貸,銀行依法仍會直接查封扣押連帶保證人的薪資與存款。
在法院調解筆錄中明訂限期更換保證人並設定違約金處罰條款是確保自身權益的最穩妥做法。
建議在簽字離婚前將房貸塗銷或轉貸期限列為核心協議條件。
懷疑另一半在協議離婚時偷偷把銀行存款跟股票轉移出去,法律上有什麼救濟管道?
得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規定,向法院主張將被處分之財產「追加計算」視為婚後剩餘財產。
法規明定夫或妻之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若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而處分婚後財產者,該處分財產仍應計入剩餘財產總額中計算。
透過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調查配偶近五年間各銀行帳戶之大額提款與轉帳紀錄,即可調取資金真實流向以防脫產。
若有高度脫產疑慮亦得於起訴前依法聲請假扣押保全處分。
建議在察覺配偶有轉移財產跡象時儘早諮詢律師,及時向法院啟動證據調查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