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本件當事人小森(化名)與阿達約定,由小森幫阿達代買泰達幣(虛擬貨幣的一種)3000個,包括手續費一共90450元。小森提供銀行帳戶給阿達,確認90450進帳後,小森就把3000個泰達幣轉入阿達指定的虛擬帳戶。
過幾天後,小森發現他的帳戶因為第三人(小美)的報案,變成警示帳戶。才發現原來阿達當時以自己沒有新台幣為由,跟小美約定先由小美匯90450元給小森,阿達再匯人民幣給小美。
後來因為小美沒收到全部款項,認為自己被詐騙了,所以對阿達、小森都提出刑事告訴,小森對阿達與小美之間的換匯交易完全不知,而且他確實轉了價值90450元的泰達幣給阿達指定帳戶。
當事人(小森)不僅帳戶遭到警示,還因此被起訴詐欺罪,趕緊尋求施律師協助,經施律師陪同參與檢察官訊問並提出各個主張,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解析】
一、主張未施用詐術
要主張刑法第339條1詐欺罪的成立,要對被害人(小美)施予詐術(騙他),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匯錢)。但是,小森在交易時不知道阿達與小美間有換匯契約,一直到帳戶被警示,才知道小美存在。事實上,小美在匯款當時也知道這是小森的帳戶並非阿達。因此不能認為小美是因為被「小森」騙而匯錢。
二、小美替阿達清償是民法上的行為,有爭執應該走民事訴訟
小美與阿達之間有換匯契約,因此替阿達匯款給90450元,這在民法上稱為「第三人清償行為」。因此產生的爭議,要循民事訴訟解決,而非提告詐欺。
本案檢察官同意我方主張,獲得不起訴處分,認為只有匯款資料不足以證明小森有任何詐欺或幫助詐欺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處理,會因為收到警示帳戶通知或警詢通知、地檢署通知而慌張不已,如果有專業律師在旁協助、解釋,不僅會安定身心,若警察詢問時有違法情事時,能在第一時間提出質疑。面對檢察官訊問時,也更能點出案件重點,使檢察官能更快瞭解案情,獲得更有利當事人的處分。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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