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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詐騙

代買泰達幣,竟被起訴詐欺?靠律師主張第三人清償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受託代買 3000 顆泰達幣並確認收到 90450 元後如數轉出虛擬資產,因買家與第三人私下換匯破局,無端遭列警示帳戶並被指控為詐欺正犯。施宇宸律師陪同檢察官訊問,提出完整鏈上交易紀錄與通訊對話,證明當事人自始未施用詐術,且匯款屬民法「第三人清償」,成功獲檢察官採納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裁定「不起訴處分」洗刷冤屈。

當事人小森受阿達委託代買 3000 顆泰達幣(USDT),加計手續費合計新台幣 90450 元。

小森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確認 90450 元全額入帳後,隨即依約將 3000 顆泰達幣如數轉入阿達指定之虛擬錢包地址。

雙方交易流程順暢,小森亦依約履行全部交付義務。

未料數日後小森名下帳戶突遭銀行通報為警示帳戶,經查證始知匯款人小美向警方報案指控遭詐騙。

原來阿達向小美佯稱換匯,指示小美匯入 90450 元至小森帳戶,阿達事後卻未依約給付人民幣給小美。

小美因受騙而將名義收款人小森一併提告,小森無端面臨詐欺罪偵查,隨即尋求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協助辯護,期盼透過法理分析釐清三方關係以自清。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取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三方詐騙(涉及泰達幣代買、民法第311條第三人清償、主觀詐術犯意排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身分合法受託代買虛擬資產之幣商/詐欺被告(小森)
檢方指控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收受告訴人匯入之 90450 元款項,涉嫌與不詳人士共謀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主要法律依據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1]、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2],民法第 311 條第 1 項[3]
處理方式陪同地檢署偵訊並提出區塊鏈瀏覽器轉帳紀錄證明已依約全額交付虛擬貨幣 → 梳理對話紀錄論證對阿達與小美間換匯約定自始不知情 → 主張匯款行為屬民法第三人清償為民事糾紛欠缺刑事詐欺故意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確認罪嫌不足,終局不起訴)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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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森與買家阿達約定,由小森協助阿達代購 3000 顆泰達幣(USDT),包含服務手續費在內總價為新台幣 90450 元。

小森依循一般買賣常規,將名下銀行帳戶提供給阿達進行付款確認。

待小森核對銀行帳戶確實有 90450 元入帳後,便依阿達所提供之虛擬錢包地址,如數將 3000 顆泰達幣全額轉出,完成整筆交易。

未料經過數日,小森至銀行辦理業務時驚覺帳戶已遭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所有提款卡與網銀功能皆被全面凍結。

進一步向警方查證後才赫然得知,該筆 90450 元款項係由第三人小美所匯入,小美因未收到約定之外幣而前往派出所報案指控詐欺。

真實情況是阿達向小美謊稱自身欠缺新台幣,約定由小美先匯款 90450 元至小森帳戶代墊,阿達事後再以人民幣匯回給小美。

因阿達事後失聯未履約,小美在追索無門下,便對帳戶所有人的小森及阿達一併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小森平白蒙受不白之冤且被檢警以詐欺罪嫌移送偵辦,內心焦急萬分,隨即委請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專責辯護,期盼透過專業法律攻防還原真相。

代買虛擬貨幣收錢就算詐欺?律師如何從「未施用詐術」切入打碎告訴人指控?

在涉及虛擬資產買賣的案件中,檢警機關往往容易將收款帳戶的所有人,直接推定為與詐騙集團具有犯意聯絡的共犯。

然而依據我國《刑法》第 339 條規定,詐欺取財罪的核心要件,在於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客觀上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若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未曾接觸,亦無任何傳遞不實訊息之行為,在法律上即無從構成詐欺犯行。

施宇宸律師陪同小森出席地檢署偵訊時,向檢察官提出清晰的事實陳述與法律分析:

小森在交易過程中完全不知道阿達與小美私下有換匯契約,直至銀行帳戶遭凍結後,小森始知曉小美的身分存在。

客觀上告訴人小美在匯款當下,即清楚知悉受款戶名為小森而非阿達,小森從未對小美說過任何一句話或提出任何保證。

施律師向地檢署力陳:小美匯款顯非因遭受小森施用詐術所致,小森自始至終並未對小美實施任何詐術行為,自不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 延伸閱讀: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警示帳戶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專業律師教你如何快速解除!

買家找第三人匯款算不算犯罪?律師如何援引民法「第三人清償」定性民事糾紛?

許多民眾在遭遇匯款糾紛時,往往習慣以刑事告訴作為討債工具,將民事履約爭議包裝為刑事詐欺案件。

針對阿達指示小美匯款給小森的法律定性,施宇宸律師向承辦檢察官精闢剖析當事人間的實體法關係。

依據《民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此即民法上的「第三人清償」。

阿達因向小森購買泰達幣而負有給付 90450 元價金之債務,阿達本於與小美間之內部換匯約定,委由小美代為向小森履行清償義務;

小森於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依合約將等值 90450 元之 3000 顆泰達幣轉移給阿達,小森之履行完全符合商業常規。

施律師具狀向檢方強調:阿達事後未依約交付人民幣給小美,純屬阿達與小美之間的換匯契約履約違約爭端,本質上屬民事糾紛,小美應循民事途徑向阿達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絕非小森涉及刑事犯罪。

檢察官全面採納律師主張!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小森獲不起訴處分!

承辦檢察官在完整審酌施宇宸律師提出的區塊鏈轉帳雜湊值憑證、雙方買賣對話截圖,以及民法第三人清償之法律論述後,全面採信宸星律師團隊之辯護意見。

檢察官於處分書中明確指出:卷內僅有小美之匯款紀錄,不足以證明小森有何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小森確係依約交付泰達幣,並無任何施用詐術或不法所有意圖,依法核發終局處分。

檢察官最終裁定小森「不起訴處分」,免於起訴審判,徹底洗刷被誣指為詐欺車手之冤屈。

施律師透過專業的虛擬資產金流還原與精準的民刑法理拆解,在偵查階段第一時間阻斷刑事冤案,圓滿保全當事人之清白名譽。

常見問題 FAQ

賣虛擬貨幣收到買家朋友或第三人匯款,為什麼銀行帳戶會突然變成警示帳戶?

這通常是遇到了幣圈常見的「三方詐騙」或「第三方匯款糾紛」。

買家可能向第三人謊稱換匯、網購或投資,並將您的銀行帳號提供給第三人付款;

當第三人匯款後未收到其預期的商品或外幣,便會向警方報案遭詐騙,警方受理後會依法將受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進行凍結。

若發現匯款人姓名與買家不一致應提高警覺,切勿隨意放幣;若已發生應立即保全所有鏈上與通訊紀錄並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在虛擬貨幣交易時嚴格落實實名制驗證,要求匯款帳戶戶名必須與交易本人完全一致。

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詐欺罪到案通知書,我需要請律師陪同做筆錄嗎?

強烈建議由專業辯護律師陪同出席,以確保陳述精準並保障自身法定訴訟權利。

許多民眾在接獲通報時慌張不知所措,在警詢或偵訊過程中容易因緊張而作出含糊、不完整甚至自相矛盾的陳述,進而被檢警誤認具有犯罪故意。

專業律師陪同能在第一時間檢視詢問程序是否合法,並協助向檢察官精準點出欠缺主觀詐術與合法對價關係之核心要件。

偵查初期的筆錄陳述往往是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最關鍵分水嶺。

建議在到案前即委任律師整理交易合約與出金憑證,擬定完整的答辯策略。

因為三方換匯糾紛被提告詐欺,在法律上該提出哪些證據才能爭取不起訴處分?

必須提出完整的「交易合意紀錄」、「鏈上出金證明」以及「實質對價關係」等客觀事證。

當事人應提供與買家溝通買賣泰達幣數量與單價的完整通訊軟體截圖,以及自交易所或個人錢包轉出泰達幣之交易雜湊值(TXID)。

同時應證明自身在收到款項後確實履行交付等值虛擬貨幣之義務,且事前對買家與匯款人間之內部糾紛毫無所悉。

證明自身具備正當交易對價且已如實履約,是瓦解不法所有意圖的鐵證。

建議委請熟悉虛擬資產法務之律師協助將鏈上數位紀錄轉譯為符合法院規格之證據清單。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3. 民法第 311 條第 1 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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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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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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