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雄與前任分手後,前任不願意接受分手的事實,持續接近阿雄,多次用言語羞辱,甚至出手攻擊。在一次嚴重爭吵之後,前任的暴力行為導致阿雄腦震盪、眼部臉部皆有挫傷。前任還揚言絕對會再傷害阿雄,讓阿雄十分擔心害怕,阿雄因此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最後成功聲請到保護令得以制止前任,並向前任要求賠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120萬賠償金
【案件解析】
一、在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條1規定,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2者,亦在本法保護之中。遭受分手的前任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不法侵害時,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法第16條規定,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二、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前任動手攻擊阿雄而造成傷害,也已經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罰金。律師們掌握證據後,協助阿雄提起刑事告訴,再以此為談判籌碼與對方協商,最終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120萬元賠償金。
【諮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