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開車左轉不慎擦撞跑步穿越行人穿越道之行人遭提告過失傷害。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協助自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證移行人紅燈闖越道路具備與有過失,並依《刑法》第 62 條主張自首,成功獲法院從輕量刑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免除入監服刑風險。
當事人阿亮駕車行經十字路口準備左轉,雖然依規定減速慢行通過,但仍不慎擦撞在人行道上小跑步穿越之行人阿昌。
阿亮見阿昌倒地受傷,第一時間立即下車察看、主動報警並通報救護車送醫。事後阿昌住院治療,阿亮每日致電家屬關心傷勢,並主動表達前往探視、致贈慰問品、壓驚紅包及承諾負擔賠償之意願,但雙方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始終未達共識。
阿昌隨後對阿亮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阿亮在面臨刑責壓力下委任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協助,期盼在合理法定範圍內釐清肇事責任並維護自身權益。
| 案件類型 | 刑事、交通/過失傷害、車禍肇事責任爭議(涉及行人帝王條款爭議、車禍事故原因鑑定、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量刑答辯) |
|---|---|
| 當事人身分 | 轉彎車駕駛人/過失傷害被告(阿亮) |
| 對方主張 | 駕駛人轉彎未暫停讓行人先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撞擊行人致傷,涉犯過失傷害罪且應加重其刑,要求巨額賠償 |
| 主要法律依據 | 刑法第 284 條前段[1]、第 62 條前段[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34 條 |
| 處理方式 | 於調解階段自費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車禍鑑定 → 舉證行人於行人綠燈剩餘一秒時跑步進路口闖紅燈具與有過失 → 主張報警自首與積極關懷之良好態度爭取從輕量刑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拘役得易科罰金(從輕量刑,免入監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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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亮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市區十字路口欲左轉彎時,雖然已減速緩慢滑行通過路口,但視線受死角影響,仍不慎擦撞跑步穿越人行道之行人阿昌。
阿亮見阿昌倒地受傷不起,隨即停車下車關切,並第一時間主動撥打 110 報警及通報 119 救護車到場處置。
警方到場時,阿亮當場坦承自己為肇事車輛駕駛並配合調查。
事後阿昌住院治療期間,阿亮展現極大誠意,每日向阿昌家屬發訊問候、密切關切復原進度,更主動表示希望能親自前往醫院探訪致贈養生禮盒、壓驚紅包與祈福小物,並承諾願在合理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雙方後續在洽談損害賠償時,阿昌提出的和解金額遠超出一般實務合理標準與保險理賠上限,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阿昌隨即向地檢署正式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面對可能面臨的有期徒刑刑責,阿亮深感焦慮無助,決定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協助辯護,期盼藉由法理分析釐清雙方過失比例,爭取最輕微之處分。
車禍初判表不服怎麼辦?律師為什麼建議自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車禍發生後,警方現場繪製現場圖並蒐集事證,通常會在事故發生後約 30 天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初判表僅具備行政參考性質,並不具實質法律拘束力,且初判表往往僅記載雙方是否有違規肇因,無法精準劃分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研判,若僅依賴初判表進行調解,駕駛人往往容易被冠上「未禮讓行人」的單方主要過失,進而陷入對造漫天要價的困境。
因此律師指導阿亮在進入調解程序之際,同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自費申請正式車禍鑑定。
鑑定委員會調閱路口監視器後做成鑑定意見書,明確指出阿昌起步進入路口時,行人號誌綠燈僅剩一秒,客觀上顯示阿昌係在行人紅燈狀態下小跑步穿越道路。
這份具備高度公信力的鑑定意見,成功證移行人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馬路亦有明確過失,打破了對造企圖將責任全數推給駕駛人的主張。
現場報警算自首嗎?律師如何依刑法第 62 條爭取「法定減刑」與易科罰金?
在車禍刑事訴訟中,一旦認定有過失且致人受傷,過失傷害罪原則上即告成立;此時辯護策略的核心在於如何說服法院從輕量刑。
依據《刑法》第 62 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向法院提出交通事故報案紀錄與處理員警筆錄證明:阿亮在肇事當下未曾逃逸,主動撥打 110 報案,並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員警抵達,當場承認為肇事駕駛自願接受裁判,完全符合法定自首要件。
同時,律師整理出厚達數十頁的通訊關懷紀錄、探訪規劃證明與歷次調解筆錄,向法官闡明阿亮自始至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積極承諾賠償,本案未能和解純係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存在落差,並非惡意推諉。
承審法官審酌雙方皆有肇事責任,且阿亮具備自首減記事由與極佳的犯後態度,最終採納宸星律師團隊主張從輕量刑,判處拘役且得易科罰金。
成功保全當事人免於入監服刑,讓阿亮得以在繳納罰金後維持既有的正常工作與家庭生活。
常見問題 FAQ
車禍撞傷行人,法律上真的有所謂的「行人帝王條款」不管怎樣駕駛都要全賠嗎?
並非如此,雖然法規要求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行,但行人若違規同樣需負擔過失責任。
行人若有闖紅燈、未依號誌指示擅自穿越道路、低頭滑手機未注意來車等違規行為,在民事上屬於《民法》第 217 條之「與有過失」,法院會按過失比例大幅減免駕駛人的賠償金額;在刑事量刑上,法院亦會將行人之違規情節列為從輕量刑的依據。
發生碰撞時務必即時保全行車記錄器影像與路口監視畫面;不確定肇責歸屬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利精算合理賠償範圍。
建議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重新鑑定,釐清雙方實質過失責任比例。
收到車禍「初判表」覺得內容不公平,可以去哪裡申請重新鑑定?費用多少?
當事人得向事故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自費申請車禍鑑定。
申請期限為事故發生後 6 個月內,規費通常為新台幣 3,000 元整。
鑑定委員會由學者專家、交通警政與法界人士組成,會重新調閱監視器影格、剎車痕跡、散落物及車損位置進行物理力學與路權分析,其鑑定意見書是法院審理時認定肇事原因最重要的實質依據。
若對初判表責任歸屬有爭議,宜及早自費申請鑑定以維護訴訟權益。
建議在申請鑑定前與律師梳理現場圖與號誌秒差,提出明確的鑑定爭點。
車禍過失傷害罪如果被判刑,一定得進去坐牢嗎?「易科罰金」是什麼意思?
不一定需要坐牢,若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官通常會諭知得易科罰金。
依據《刑法》第 41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只要判決主文宣告得易科罰金,在判決確定後前往地檢署執行科向檢察官繳納相應折算罰金,即可免除實體入監服刑。
符合自首、坦承犯行、積極洽談和解通常是爭取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之關鍵。
建議委由專業律師進行量刑答辯,爭取法院宣告最輕微之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