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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錢不還,還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債權人成功爭取原告之訴駁回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借款人簽發本票借錢後拒絕還款,並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提出借款當時之錄影存證,證明借款人親簽並授權填載發票日,且依本票無因性原則抗辯,成功獲法院採信判決原告敗訴,幫當事人爭取到原告之訴駁回,確認本票債權完全有效。

當事人小圓與小飛原本為朋友關係,某天小飛表示有急用向小圓借款,並主動簽發本票給小圓作為借款擔保。

然而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小飛卻拒絕還款。

小圓無奈之下,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利強制執行。

不料小飛竟向法院抗告,反咬指稱小圓係為脫產而將金錢交給小飛,甚至辯稱自己簽發本票時未寫發票日及到期日,進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小圓對昔日友人的說詞深感失望與無助,因而委託宸星法律團隊協助處理這場票據訴訟,捍衛自身的財產權益。

案件類型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票據爭議(涉及本票裁定抗告、空白授權填載發票日、本票無因性、借貸錄影存證)
當事人身分出借款項之本票執票人(小圓)
原告主張本票簽發時未記載發票日屬無效票據,且雙方無實質借貸關係,係被告為脫產而交付款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主要法律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1]、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與第 358 條第 1 項[2]
處理方式主張親簽本票推定真正且發票人應自負舉證責任 → 提出借款交付現金之錄影存證證明默示授權填載 → 援引本票無因性原則強化債權效力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爭取結果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認本票債權存在)
宸星法律事務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判決書與駁回原告之訴證據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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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圓與小飛原本為朋友關係,平時彼此信任。

某天小飛向小圓表示個人有緊急資金需求,開口向小圓借款,並簽發一張本票交給小圓作為借款之擔保。

然而到了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小飛卻開始推託並拒絕依約還款。

小圓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只好拿著該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沒想到小飛收到法院裁定後,不僅提出抗告,甚至反過來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小飛在法庭上主張雙方並無實質借貸關係,辯稱款項係小圓為脫產而交付,並聲稱自己當時僅在發票人欄簽名、填寫金額與地址,其餘發票日等關鍵事項係小圓未經授權自行填載,主張本票自始無效。

面對昔日友人混淆視聽的說詞,小圓深感失望與焦慮,因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協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應有的債權。

本票上只有簽名沒寫日期有效嗎?誰該負責證明本票「未授權填載」?

在票據訴訟中,發票人常以「當初簽票時是空白本票、發票日是對方私自填上」為由,主張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只要發票人承認簽名真正,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就會產生關鍵轉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向法官指出,本票上有小飛親自簽名,且小飛亦承認簽發本票給小圓之事實。

小飛既然承認簽名為真,若想主張本票上有未授權他人填載或欠缺發票日之事實,依法應由發票人小飛自行負擔舉證責任。

借錢時「錄影存證」有多重要?律師如何舉證發票人有授權填寫日期?

除了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外,本案能順利駁回對造主張的核心關鍵,在於小圓在交付借款時所做的完善證據保全。

小圓當初借錢給小飛時,在律師觀念引導下要求小飛當場錄影存證。

宸星律師團隊在法庭上出示該段關鍵影片:影像中小飛親手手持借款現金,面對鏡頭明確承諾借貸金額與約定還款日期,且影片拍攝日期與承諾之還款日,核對後皆與本票上記載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完全一致。

法官審酌後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影片足以證明小飛在簽發本票時,主觀上已有授權小圓依約定日期自行填載發票日之意思,確認本票形式要件完全具備且有效。

👉 延伸閱讀:借錢最怕不還,「借據」怎麼寫才有效?律師教你借據專業寫法!

什麼是「本票無因性」?借款人辯稱沒有借貸關係有用嗎?

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中,發票人小飛試圖以「雙方沒有實質借貸原因關係」為由抗辯,聲稱小圓交付金錢係為了脫產之假象。

對此,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援引票據法上極為重要的「本票無因性」原則進行法理反擊。

所謂「本票無因性」,係指票據行為之效力與其簽發之基礎原因關係相互獨立。

執票人只要能證明本票形式上之真正,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原則上無須主動證明背後借貸原因關係之成立;若發票人主張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依法應由發票人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

法院最終全面採信宸星律師團隊的主張,認定小飛無法舉證推翻借貸事實與票據效力,判決駁回小飛之訴,小圓成功保全了全部的本票債權。

常見問題 FAQ

借錢給朋友時對方有簽本票,但他事後賴帳不還,我該如何快速要回欠款?

持有本票最快速的法律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財產,免去冗長的民事一審到三審訴訟程序。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即可直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名下財產並聲請查封拍賣。

出借款項時務必妥善保存匯款紀錄、借據與簽署本票之影本;不確定程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確保合法求償。

建議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先請律師檢查本票應記載事項是否完整。

收到法院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起訴狀傳票,我身為債權人該怎麼辦?

建議第一時間備妥當初交付款項的證據與本票正本,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應訴。

債務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目的通常是為了阻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在訴訟中,執票人應先主張本票形式之真正(如親簽或蓋章),並提出匯款單、點交現金之對話紀錄、借據或錄音錄影等原因關係佐證。

只要能證明本票係對方親簽且有授權,法院通常會駁回債務人之訴訟。

切勿因持有本票就輕忽出庭答辯,應由律師協助建構嚴密的舉證防線。

簽本票時如果發票日是後來才填上去的,這張本票在法律上還有法律效力嗎?

若發票人有「授權」他人填載發票日,該本票原則上仍屬有效。

雖然依票據法規定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若發票人於簽名交付本票時,已明示或默示授權執票人於特定條件或日期填載完成,即符合補充授權之法理。

若雙方有通訊紀錄、借貸契約約定或交涉影音可證明授權意圖,法院一般會採認該本票合法有效。

建議在簽署票據時即將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填寫完整,避免日後產生授權範圍之爭議。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六、發票年、月、日。」
    ↩

  2.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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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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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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