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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之家衝突一審判賠55萬元,管理員靠律師上訴,二審成功爭取降低賠償金額!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康復之家住民夜間持刀傷人,遭刺傷之住民提告機構管理員未盡隔離職責並求償。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上訴二審,舉證管理員已盡巡查排解之能事,並依《民法》第 217 條主張被害人出言挑釁「與有過失」,成功促成二審核減賠償金額,並由機構平攤負擔,幫管理員將賠償金額由 55 萬元降至 19 萬元。

當事人阿守在康復之家擔任夜間值班管理員一職。

某天夜間接獲住民小齊反應,懷疑同寢室友阿宏在房內吸食強力膠。

阿守隨即至二人寢室查看,並未發現異狀,詢問阿宏更換床位意願遭拒後,便向小齊說明夜深且明日再行處理,請兩人先就寢,隨後繼續巡視其他區域。

不料阿守離開後不久,兩人隨即爆發肢體衝突,小齊手持預藏小刀刺傷阿宏。

阿宏事後主張阿守未盡到監督隔離之責,提告小齊、阿守與康復之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阿守須賠償 55 萬元。

阿守深感委屈與無奈,決定向宸星律師團隊求助,委託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上訴二審爭取合理判決。

案件類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二審(涉及管理員注意義務認定、第三人故意犯罪、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連帶債務內部分擔)
當事人身分康復之家夜間值班管理員(阿守)
原告主張管理員巡視時知悉室友口角卻未即時強制隔離,未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與行兇者及機構連帶賠償醫療費與高額慰撫金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 1 項、第 217 條第 1 項[1]、第 280 條[2]
處理方式釐清故意侵權與過失責任之界線並舉證已盡防免注意義務 → 主張被害人挑釁助長衝突構成「與有過失」請求核減金額 → 協調機構內部平均分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爭取結果降低賠償至 19 萬元(由原本一審判賠 55 萬元大幅核減)
宸星法律事務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二審成功降低賠償金額判決書證據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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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守在某康復之家擔任值班管理員,平時負責夜間巡查與維護機構住民秩序。

某日深夜,住民小齊向阿守告狀,懷疑同寢室的阿宏在房內吸食強力膠。

阿守獲報後立即前往二人寢室確認,現場並未發現任何違禁品或吸食跡象,當時見兩人神智尚稱清醒、情緒亦屬平穩。

阿守隨即詢問阿宏是否願意暫時更換床位以化解摩擦,但遭到阿宏當場拒絕;阿守考量夜色已深,便向小齊安撫表示明日白天再由機構接續處理,請二人先就寢休息,隨後依排程前往其他樓層巡邏。

未料阿守離開寢室不久,兩人便爆發激烈肢體衝突,小齊甚至拿出預藏的小刀將阿宏刺傷。

衝突發生當下,阿守聽聞聲響立刻趕回現場,甚至不顧自身安危以肉身阻擋兩人並指示阿宏逃離報警。

事後阿宏卻認為阿守未於第一時間強制將二人隔離,未盡到監督防範義務,進而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將小齊、阿守及康復之家列為共同被告。

一審法院未充分考量現場管理權限與事發經過,判決阿守須賠償高達 55 萬元。

面對沉重的賠償負擔,阿守感到十分無助,因而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提起上訴,爭取法律上的公道。

機構住民突發持刀傷人,值班管理員需要負過失賠償責任嗎?

在機構照護或安養場所中,若發生住民之間的突發肢體暴力,管理人員是否構成民法上的過失侵權責任,必須嚴格檢視其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與「防免作為之期待可能性」。

本件傷害結果本質上是由第三人小齊的「突發故意犯罪」所直接造成,並非管理員所能完全事前預知。

施宇宸律師在二審訴訟中向法官詳盡說明:阿守接獲通報時即前往查看,確認無異狀後已主動詢問更換床位意願,並獲得小齊同意明日處理;

且依康復之家內部管理規定,管理員並無對住民施加人身拘束之強制力權限。

宸星律師團隊強調,阿守在深夜單獨值班下已盡力排解,事發時更以肉身阻擋施暴,客觀上已善盡注意義務,不應將第三人突發之故意犯罪責任全數苛責於基層管理員。

被攻擊者自己出言挑釁也有責任?律師如何主張「與有過失」大幅核減賠償金額?

一審判決時,法院僅著眼於管理員未強制隔離之結果,卻忽略了被害人阿宏在衝突過程中的自身行為。

依據《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宸星律師團隊在二審開庭時提出具體事證指出,阿宏在小齊持刀攻擊之際,不僅未遵循阿守的指令迅速逃離現場,反而持續以言語刺激、挑釁小齊,導致衝突急速加劇與傷勢擴大。

律師主張阿宏之挑釁行為對於損害發生顯屬「與有過失」,依法應由法院實質扣減賠償責任。

這項關鍵抗辯成功促使二審法官重新審酌責任比例,將原先過高的賠償總額重新限縮在合理公允的範圍內。

面對天價精神慰撫金,律師如何協助與機構協商分擔?成功將賠償降至 19 萬元!

針對阿宏所列出的各項醫療費、看護費及高額精神慰撫金,宸星律師團隊逐筆嚴格檢視單據必要性,並向法院力陳慰撫金之請求顯屬過高。

經律師極力爭取後,法院採信我方主張之過失比例與損害範圍,將阿守與康復之家應負擔之連帶賠償金額壓降至 38 萬元。

在此基礎上,施宇宸律師更進一步介入協助阿守與雇主康復之家進行內部協商。

依據《民法》第 280 條關於連帶債務內部分擔之規定,成功促成康復之家同意由機構與阿守各半平等負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的協助下,阿守個人實際所需支付的賠償金由原本一審判決的 55 萬元,成功降低至 19 萬元結案。

大幅減輕了基層受僱員工面臨突發官司的經濟壓力。

常見問題 FAQ

在公司或機構上班值班時發生意外被提告求償,員工個人需要自己賠錢嗎?

原則上雇主與受僱人可能成立民法上的「連帶賠償責任」,但責任範圍與內部分擔得依法爭取。

依據《民法》第 1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通常須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若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已盡到合理之注意義務,律師得向法院主張員工並無過失;即便被認定有疏失,亦得協調雇主全額或按比例分擔賠償款項。

面臨職務糾紛被求償時務必保留值班日誌、管理規章與通報紀錄;不確定責任歸屬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建議第一時間委請律師出面協助與雇主共同應訴並釐清內部責任分擔。

對方被打受傷提告求償,但他自己也有動手或出言挑釁,法官會扣減賠償金額嗎?

會的,這在民法上稱為「與有過失」抗辯。

依據《民法》第 217 條規定,若被害人本身的行為(例如主動挑釁、拒絕配合避難或未遵醫囑)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共同原因,法院有權依法按比例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若能證明被害人過失比例重大,賠償金額常有機會大幅降低。

建議詳細記錄案發前對方的言行舉止與現場監視器畫面,提供律師作為主張與有過失的佐證。

一審官司打輸被判賠很多錢,上訴到二審真的還有機會把金額改判降低嗎?

原則上是有機會的,二審屬於事實審,得重新調查事證並提出新的法律主張。

一審判決若未充分審酌被害人之與有過失、單據之必要性或慰撫金核算過高,皆得作為二審上訴之重點爭點。

透過專業律師重新檢視一審卷宗盲點,提出更嚴謹的法理攻防與證據分析,有相當機會說服二審法官改判或促成更合理的調解方案。

收到一審不利益判決時務必注意在 20 日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建議儘速將判決書提供給專業律師評估上訴空間與策略。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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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2. 民法第 280 條前段:「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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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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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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