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被告於損害賠償訴訟期間,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當事人日後的賠償執行面臨落空風險。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假處分及假扣押等保全措施,並依法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登記訴訟,最終獲法院判決撤銷贈與行為,並命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當事人阿勝與小美育有一子,平時上班期間將孩子托育給保母照顧。
某天阿勝發現孩子返家後臉色發黑、呼吸心跳停止,緊急送醫後,醫師診斷孩子的腦部遭受重創。
夫妻倆質問保母,保母才坦承是自己照護疏失所致。沒想到在後續損害賠償訴訟進行期間,保母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夫妻倆擔心即使日後勝訴,也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夫妻倆既心碎又無助,因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決心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法律權益與賠償保障。
| 案件類型 | 民事/撤銷詐害債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保全程序(涉及保母照護疏失重傷賠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假處分及假扣押) |
|---|---|
| 當事人身分 | 受傷幼童之父母(阿勝、小美) |
| 爭議起因 | 保母照護疏失致幼童腦部重傷,並於訴訟進行中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後續賠償執行面臨風險 |
| 被告主張 | 不動產贈與移轉屬於合法自主處分,受贈之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拒絕塗銷登記 |
| 主要法律依據 | 民法第 244 條[1]、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2]、第 522 條及第 532 條 |
| 處理方式 | 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系爭不動產的爭訟狀態 → 聲請假處分限制系爭不動產再行處分,並聲請假扣押保全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 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
| 爭取結果 | 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撤銷贈與行為,並命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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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勝與小美育有一名年幼的孩子,平時雙方皆需上班,因此將孩子托育給專業保母照顧。
某天阿勝接孩子返家時,驚覺孩子臉色發黑,且已無呼吸、心跳,立即將孩子送往醫院急救。
經醫師詳細檢查診斷,確定孩子的腦部遭受嚴重外力重創,未來可能面臨長期的復健與照護負擔。
經夫妻倆詢問事發經過後,保母坦承照護過程中有重大疏失。
然而,正當夫妻倆委請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保母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後續賠償請求面臨執行落空的風險。
夫妻倆在悲痛與焦慮之下,轉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希望透過法律程序保全財產,為孩子日後的醫療、復健與照護留下可實現的賠償基礎。
對方在訴訟期間移轉房屋怎麼辦?什麼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
在民事求償訴訟中,常見風險之一,是被告在審理期間移轉名下財產,使原告即使日後勝訴,仍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
為降低訴訟期間系爭不動產再度移轉、增加權利實現難度的風險,我國《民事訴訟法》設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若訴訟標的是基於物權關係,且權利或標的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原告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釋明本案請求,向法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經法院裁定許可並完成登記後,第三人查閱地籍資料時,即可知悉該不動產涉及訴訟爭議。
從公示效果來看,這項登記有助於降低第三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權利的空間,並減少不動產反覆移轉、增加後續追償難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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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系爭不動產再次移轉,並保全日後賠償執行的可能性,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接案後,隨即規劃多項法律保全措施。
律師團隊除了向法院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外,亦同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受贈的第三人對該不動產進行移轉、出租、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處分行為;
同時,律師團隊另就保母名下其他財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日後可供賠償執行的財產。
在後續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中,宸星律師團隊依《民法》第 244 條提出相關事證與法律主張,說明該無償贈與行為已影響當事人債權的實現。
法院審酌雙方主張及相關證據後,採納宸星律師團隊的主要主張。
法院最終判決阿勝與小美勝訴,撤銷保母與第三人間的贈與行為,並命第三人塗銷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後續賠償執行保留可供追償的財產基礎。
常見問題 FAQ
發現被告在打官司期間私下轉賣或贈與房子,我可以向法院申請取消他們的過戶嗎?
有機會,但能否撤銷仍須視移轉是無償或有償、債務人與受益人的知情情形,以及現有證據而定。債權人可依個案透過訴訟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如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如屬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債權,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債權人才得聲請撤銷。
若被告在訴訟期間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債權人可依具體事證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並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如懷疑以虛偽買賣方式移轉,則應另就交易是否真實及適用法律蒐證主張。
發現異動時,建議立即申請最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保存移轉日期、登記原因及受讓人等資料,並整理損害賠償請求與訴訟進度文件,儘速請律師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以降低財產再次移轉的風險。
「假扣押」、「假處分」跟「訴訟繫屬登記」有什麼不一樣?我該聲請哪一種?
這三種制度都可用來降低權利日後難以實現的風險,但保全的請求、法律效果與適用要件並不相同。
假扣押主要用於金錢請求或可換算為金錢的請求,目的是先行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假處分主要用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限制特定不動產再行移轉或設定負擔;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則是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要件時,將不動產物權爭訟公示於地籍資料。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作用,是讓第三人知悉該不動產存在訴訟爭議,降低其日後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權利的空間,而非保證不動產絕不會再次移轉。
實際辦案時,宸星律師團隊會依請求類型、財產狀況與急迫性評估是否搭配使用。
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三者併用,仍應由律師依個案規劃合適的保全方式。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一定要繳納「擔保金」嗎?金額大約是多少?
不一定每一件案件都以相同方式繳納。法院審查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時,常會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一定擔保後,才准予保全或進入執行;是否需要擔保及金額多少,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法院命供擔保時,擔保金用以保障相對人因保全程序可能遭受的不當損害。
實務上,假扣押擔保金常以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作為參考;假處分擔保金則可能依標的價值、可能損害及個案情形評估,但都不是固定比例,應以法院裁定為準。
若經濟狀況有困難,可先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並符合相關要件者,可能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提出聲請前,建議先由律師依請求金額、標的價值與法院實務預估可能的擔保負擔,並同步評估可行的扶助方式。
註腳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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