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3大程序一次報你知!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3大程序一次報你知!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凡施用大麻、安非他命1、海洛因2等第一、二級毒品,有可能被法院要求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但這兩種程序究竟有什麼差別?另外,網路上盛傳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來補救,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什麼是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3 」指當事人初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距離上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已超過三年時,檢察官會先向法院聲請許可(裁定),讓當事人進入勒戒所戒除毒癮,觀察勒戒的期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

至於為何要先進行「觀察勒戒」?因為,依據世界各國的醫療經驗及醫學界的共識,目前不會把毒品成癮者當成單純的「犯人」,其同時還具有「病人」的特質,所以政府應提供適當的措施幫助其戒除毒癮

二、應送「觀察、勒戒」的情形有哪些?

(一)吸食第一、二級毒品

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潘他唑新(速賜康)等。

(二)初次施用毒品或距離最近一次施用毒品已達3年以上

若數次吸食毒品的時間過於相近(未達3年以上),檢察官會直接起訴,施用毒品依照等級的不同,最高將面臨5年的刑期

三、什麼是強制戒治?

強制戒治4是指當事人在經過「觀察、勒戒」的程序後,經評估仍有繼續吸食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再向法院聲請許可(裁定),將當事人送戒治所進行「強制戒治」。「強制戒治」和「觀察、勒戒」相同也是一種強制讓人暫時遠離毒品的手段。

四、什麼樣的情形會被送去強制戒治

在執行「觀察、勒戒」的期間,勒戒所會依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專業醫師來評估當事人是否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該記錄表會根據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來打分數,如果分數超過標準,就代表當事人有很高的機率會繼續施用毒品,應再送戒治所強制戒治,該期間最短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五、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以後會有前科嗎?

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5,只要在勒戒所完成觀察、勒戒或在戒治所完成強制戒治後,就會直接釋放,檢察官不會將案件起訴,等於後續也不會留下前科

六、什麼是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6,實質上是一種「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意思就是檢察官同意暫時不將案件起訴,前提是必須完成檢察官所訂下的條件,對於施用毒品的人來說,條件就是必須定期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報到(以台北市為例),參加藥物或心理治療的課程。

戒癮治療本身的療程期間大約落在6個月到1年,而緩起訴期間則是落在1年到3年,要注意在這過程中,必須持續地進行療程,否則檢察官仍然可以將緩起訴取消,檢察官就可以直接將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後續就有可能被依施用毒品的相關規定來判刑。

七、為什麼要選擇戒癮治療?

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當事人來說,不管是 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都必須進入戒治所(勒戒所),短則2個月,長則2年,相當於限制人身自由,實際上其實跟坐牢並沒有差別。且戒治所內雖然會有持續的上課、輔導,並有相關人員協助戒除毒癮,但裡面也有可能接觸到其他施用毒品的人,結果反而得知更多購買毒品的管道,對於戒除毒品並不一定是最佳方式。

反之,比起單純的勒戒,更重視「治療」,由專業的醫療機關介入,給予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及毒品檢驗等,能夠避免病情惡化,或者提升預防復發能力的相關措施。

八、如何聲請戒癮治療?

(一)符合觀察、勒戒資格

想要聲請戒癮治療的當事人,必須要符合觀察、勒戒的資格,若已非初次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施用毒品未滿三年,那就不能聲請戒癮治療。

(二)聲請時間:警詢後,檢察官尚未結案

時間上,當事人必須在檢察官尚未結案前就提出聲請,有時候施用毒品被警察抓獲,當天在警局做完筆錄後,就直接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複訊完即不會再次被傳喚,過一陣子可能就會直接收到觀察、勒戒的裁定,這時候要再聲請戒癮治療的機會就很難了。

因此,如果有「戒癮治療」的需求,在收到觀察、勒戒的裁定前,要持續向地檢署查詢案號,有案號就代表地檢署已經收案並開始著手處理案件,這時候就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了。

(三)主動提出聲請意願

檢察官並不會主動幫忙聲請戒癮治療,要由當事人自己主動向承辦檢察官告知聲請意願,聲請時通常會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通常會寫明「身體狀況、經濟狀況、家庭狀況、案件經歷」等作為出發點,來說服檢察官戒癮治療是比較好的戒除毒癮方式,因此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撰寫這份書狀,更能提高成功聲請的機率

喵星秘技:「吸毒者自動向醫院請求治療就能不被抓!」
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的規定,政府為了鼓勵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因此若當事人尚未被檢警查獲前,主動到衛生署指定的醫療機構(要記得是醫療機構不是警察機關!)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通報給警方,且縱使在治療過程中被警方查獲,檢察官也不會起訴。但是,不這樣的機會 只有一次 哦!

【成功案例】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註腳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大麻、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依第20條第2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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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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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8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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