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宇在社交軟體FACEBOOK上認識了小娟,聊得很投緣,甚至進一步交換LINE。在聊天的過程中,小娟有意無意的透露自己閒暇時在操作外匯盈利,而且還不斷丟球暗示兩人未來會交往,小宇暈船了,開始構思兩人往後的共同生活。
為了共同投資賺錢,聽從小娟的建議在虛擬交易平台上註冊帳戶,投入自己約80萬的積蓄購買600多顆虛擬貨幣,並且將購入的虛擬貨幣透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台中營業處」轉入小娟的虛擬帳戶中。
某天,小娟以工作繁忙為由,請小宇代為到台中營業處代買虛擬貨幣,還表示自己會將所需款項匯入小宇帳戶。於是,小宇收到匯款之後,就將錢領出來,到小娟指定的台中營業處,購買約定好的虛擬貨幣,再匯入小娟的虛擬帳戶中。途中還因為不熟悉虛擬貨幣的操作系統,誤將虛擬貨幣匯入自己的帳戶,嗣候經客服人員從中幫助後,才將虛擬貨幣正確轉入小娟的帳戶。
後來,小宇想要將投資的虛擬貨幣不透過交易所兌現,卻遭到客服人員要求收獲利金額的30%做為手續費,小宇開始心生疑慮,並且報警。
同時,被同一個詐騙集團詐騙的被害人阿玲也向警局報案,發現原來當初小娟匯入小宇帳號的款項就是阿玲遭到詐騙時所匯的款項,小宇的銀行帳戶遭到凍結,被以詐欺罪遭到偵查,小宇於是找上施律師幫忙。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解析】
一、指出小宇也是受害者之一
小宇自以為自己在和小娟交往,他也以共同投資的名義在小娟的虛擬錢包投入相當80萬元的虛擬貨幣,等於小宇也是受害者之一,在阿玲的詐騙案件上,小宇沒有動機或任何可能性與詐騙集團共謀。
二、從眾多對話中,找出能「關鍵訊息」證明小宇也是受害者的對話紀錄
經過所內律師們過濾多篇的對話紀錄,找出關鍵能證明小宇,先前就相信了小娟是共同投資,所以「阿玲被詐騙匯進小宇帳戶的款項」,小宇認為是小娟為了共同投資虛擬貨幣而轉入的款項,進而購入虛擬貨幣。
綜合以上2點,由於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必須主觀上有犯罪的意圖,又或者是要意識到自己有可能是在犯罪,但是小宇行為當下並不是為了便利詐騙集團取得不法款項,而是從頭到尾都以為自己在替女友處理共同投資事宜。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