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因網路戀情投入 80 萬元積蓄購買虛擬貨幣,並好心協助未謀面女友代買轉幣,帳戶竟收受其他受害者贓款而遭檢警列為詐欺車手。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與陳志尚律師篩選關鍵通訊紀錄與金流軌跡,向檢察官力證當事人係遭「感情詐騙」與「三方詐騙」之受害者,自始欠缺詐欺與洗錢之主觀犯意,成功獲地檢署檢察官採納認同,裁定「不起訴處分」洗刷不白之冤。
當事人小宇在社群平台認識女子小娟,雙方相談甚歡並交換通訊軟體密集互動。
過程中對方不斷釋放交往好感,小宇誤以為覓得良緣,進而聽從其建議投入約 80 萬元積蓄購買 600 多顆虛擬貨幣,並依指示轉入對方指定之虛擬錢包。
隨後對方以公務繁忙為由,將款項匯入小宇銀行帳戶,央請小宇前往實體營業處代買虛擬貨幣並轉出。未料該筆匯入款項實為另名受害人阿玲遭詐騙之贓款,小宇帳戶隨即遭警示凍結,更被檢警列為詐欺取財罪共同正犯偵辦。
面對存款遭掏空又莫名背負刑事官司的雙重打擊,小宇求助宸星律師團隊,期盼透過法律專業釐清事實真相並捍衛自身清白。
| 案件類型 | 刑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網路假交友投資詐騙(涉及虛擬資產代購、人頭帳戶與車手抗辯、三方詐騙架構、主觀犯罪故意排除) |
|---|---|
| 當事人身分 | 遭感情投資詐騙之虛幣買方/詐欺被告(小宇) |
| 檢方指控 | 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收受詐欺被害人贓款並提領購買虛擬貨幣移轉,涉嫌與詐欺集團共謀擔任洗錢車手,涉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嫌 |
| 主要法律依據 |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1]、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2],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826 號刑事判決 |
| 處理方式 | 提出 80 萬元購幣交易水單與主動報案紀錄確立同屬被害人地位 → 過濾數萬則對話紀錄提煉感情交往與共同投資之關鍵佐證 → 論證代購轉幣過程均認屬正常交往委託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陳志尚律師 |
| 爭取結果 |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確認犯罪嫌疑不足,獲終局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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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宇透過臉書社群結識名為小娟的女子,兩人互動熱絡且相當投緣,隨後轉往通訊軟體進一步交談。
在日常互動中,小娟頻繁釋放曖昧好感與共組家庭的願景,並提及自身透過外匯與虛擬貨幣操作獲利穩定。
小宇陷入情網後,基於對未來共同生活的憧憬,聽從對方建議在交易平台註冊帳號,陸續投入自身約 80 萬元的積蓄購入 600 多顆虛擬貨幣,並依約定轉至小娟指定的虛擬錢包。
某日小娟佯稱工作繁忙無法分身,請求小宇協助前往實體門市代購虛擬資產,並將購幣款項匯入小宇名下銀行帳戶。
小宇出於戀人互助心態,依指示將帳戶內款項提領為現金,前往指定營業處購買虛擬貨幣並轉移予小娟。
期間小宇甚至因操作生疏誤轉至個人錢包,經詢問客服後才排除障礙完成轉發。
直到小宇欲將名下剩餘虛擬資產變現,遭假平台客服索討 30% 高額手續費,始警覺受騙並主動向警方報案。
幾乎在同一時期,另名遭到相同集團詐騙的被害人阿玲亦報警指控,檢警追查發現阿玲受騙匯款的受款帳戶正是小宇名下帳戶。
小宇的銀行帳戶瞬間被列為警示帳戶,本人更遭檢警機關列為詐欺罪及洗錢罪嫌疑人傳喚偵訊。
面對自身積蓄化為烏有還被當成詐團共犯的極大冤屈,小宇尋求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與陳志尚律師協助,期盼透過司法調查洗清罪嫌。
被當成詐欺車手怎麼辦?律師如何從「被害人身分」排除主觀犯罪故意?
在涉及虛擬資產買賣的洗錢刑案中,出面提領現金或代為購入虛擬貨幣移轉之人,實務上極容易被檢警機關直接認定為詐欺集團派出的取款車手。
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嚴格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與「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犯罪故意。
若行為人自身主觀上毫無幫助犯罪之認知,純係因受騙而做出客觀交付行為,即不應課以刑事責任。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與陳志尚律師接案後,第一時間盤點小宇的受害歷程。
律師團隊向檢察官提出完整的交易明細與鏈上轉帳紀錄,證實小宇在事發前早已投入自身 80 萬元積蓄至對方指定錢包,自身實質遭受嚴重財產損失。
宸星律師團隊向承辦檢察官力陳:小宇深信雙方處於戀愛關係,其代為購幣純係基於伴侶間的情感請託,絕無動機更無任何可能性與詐騙集團共謀詐害他人。
代收代買虛幣變洗錢跳板?律師如何從龐雜訊息中抓出「關鍵通訊證據」?
詐騙集團極常利用「三方詐騙」模式,將其他被害人的被騙款項導流至不知情的第三人帳戶,再由該第三人代買虛擬貨幣洗出境外,以此製造司法追緝斷點。
面對檢警對帳戶名義人的懷疑,空泛辯解往往難獲採信,必須依靠客觀的對話情境建立完整心證。
何建毅律師與陳志尚律師從數萬則日常對話中逐一清查,過濾出多筆關鍵交談截圖。
對話清楚記錄小娟如何以共組家庭為由引導小宇投資,以及如何以工作抽不開身為藉口請求代買虛幣,直接佐證小宇主觀上認定匯入款項是小娟提供的投資款,並非犯罪贓款。
律師更提出小宇在操作過程中因不熟悉系統誤將虛擬貨幣匯入自己帳號,事後還主動詢問客服協助轉出的對話紀錄。
這項客觀操作疏失有力證明小宇對虛幣金流完全不具備專業詐團車手的操作熟稔度,純係聽從指示之一般民眾,徹底瓦解其具備幫助犯罪故意的推論。
檢察官認定同屬受害人!小宇獲裁定不起訴處分洗刷詐欺冤屈!
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酌施宇宸律師團隊提出之交往紀錄、購幣憑據、操作客服對話以及小宇在發覺受騙後主動報案之紀錄後,全面採納我方答辯意見。
檢察官認定:小宇因誤陷感情陷阱而落入詐騙集團圈套,其出面購買虛擬貨幣之舉動,自始至終皆以為是在替交往對象處理共同投資事宜,主觀上欠缺任何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
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小宇有何共謀或幫助詐欺情事下,檢方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核發終局處分。
檢察官最終正式裁定小宇「不起訴處分」,免於起訴受審,徹底洗刷被指控為車手的人頭帳戶罪名。
宸星律師團隊透過嚴密的事證篩選與主觀犯意論證,成功幫助當事人在遭受情傷與財損後,免除蒙受刑事前科之二次傷害。
常見問題 FAQ
網路交友認識的對象請我幫忙跑腿到實體門市買虛擬貨幣,會有刑事責任嗎?
具有極高法律風險,此種手法正是詐騙集團常用的「實體門市洗錢車手」陷阱。
對方通常會以工作忙碌或帳戶受限為由,將不明資金匯入您的戶頭,再委託您提領現金購買虛擬貨幣轉出。
一旦匯入的款項是其他受害者遭詐騙的報案資金,出面提領並購買虛擬貨幣的人就會被檢警視為提款洗錢的現場車手,面臨加重詐欺與洗錢罪嫌調查。
切勿協助任何未曾謀面的網友代收匯款或代購虛擬資產,若已發生應立即保全所有對話並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在收到司法機關通知前,由律師陪同整理金流時序以利釐清責任。
自己的銀行帳戶收到不明款項,隨後又依指示轉買虛擬貨幣,該如何證明自己不是詐騙共犯?
關鍵在於舉證自身「主觀上毫無犯罪故意」以及「客觀上同屬受騙者」的客觀事證。
當事人應完整備妥與對方的完整聊天歷程、認識原委、對方如何以投資或交往為由提出委託之訊息截圖,以及自身先前有無投入自有資金之證明。
若能提出自身發覺異狀後主動報警、帳戶交易過程中非專業操作等紀錄,能有效向檢察官釋明自己並非詐團內部成員。
證明無獲取不法佣金且同受財務損失是爭取自清的重要核心。
建議委請專業辯護律師協助梳理三方詐騙模型,建構完整的刑事答辯架構。
因涉及詐騙案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拿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該怎麼解除警示?
收到地檢署核發之不起訴處分確定證明書後,應檢附公文向原通報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
當事人需攜帶身分證件、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前往最初通報該帳戶為警示帳戶之警察局分局偵查隊或派出所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
待警方審查後發函通知各金融機構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便會依法解除該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之凍結狀態。
辦理解除警示行政作業通常需要數週公文往返時間。
建議在取得處分書後即刻啟動申辦,以儘早恢復名下帳戶之正常金融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