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雇主因員工反映獎金發放問題,隨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協助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於法院調解程序中整理薪資與獎金數據,最終順利促成和解,幫當事人爭取到 250 萬元和解金與相關權益。
當事人阿城在 C 公司擔任助理一職,平時工作認真負責。
某天公司發放獎金,阿城發現自己並未收到該筆款項,於是向公司反應確認。
不料過了一陣子,C 公司通知阿城召開人事會議,認為阿城質疑工作安排,且未給予阿城充分解釋的機會,隨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阿城解僱。面對公司突如其來的解僱決定,阿城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團隊協助,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評估後,為阿城規劃完整的法律程序,順利維護其應有權益。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爭議(涉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勞動事件法調解與獎金及退職金追討) |
|---|---|
| 當事人身分 | 公司行政助理(阿城) |
| 爭議起因 | 員工向公司反映未收到獎金,公司認為質疑工作安排,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直接解僱 |
| 雇主主張 | 員工質疑主管工作安排且表現不佳,符合勞基法不能勝任工作要件,解僱程序合規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1]及第 49 條、民法第 487 條 |
| 處理方式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保障生計 → 整理不能勝任工作之實實務見解與數據明細 → 於法院調解程序溝通協商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
| 爭取結果 | 250 萬元和解金(包含應得獎金及相關退職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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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城在 C 公司擔任助理一職,平日本分處理各項交辦事務。
某天公司發放獎金時,阿城發現同仁皆已領取,自己卻並未收到該筆金額,於是向 C 公司主管與管理階層反應詢問。
過了一陣子,C 公司突然通知阿城召開人事會議,會中認為阿城詢問獎金之行為屬於質疑公司工作安排,且過程中並未給予阿城說明與解釋的機會,隨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阿城逕行解僱。
阿城對於公司的處置感到十分錯愕與無助,被迫面臨無預警失業的經濟壓力,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阿城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協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協助解決紛爭。
被公司違法解僱沒收入怎麼辦?律師如何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保障生計?
當勞工面臨雇主突如其來的解僱時,除了要面對複雜的訴訟程序外,最直接的衝擊往往是失去經濟來源的壓力。
若直接進入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程序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
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評估本案後指出,C 公司僅因員工詢問獎金即認定不能勝任工作,在法律上屬於違法解僱之可能性較高。
因此,律師團隊建議在訴訟前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這項制度的優點在於,若獲法院核准,得要求公司在判決確定前繼續支付勞工薪水並暫時保留職位,避免當事人因訴訟期間缺乏經濟來源而陷入困境。
什麼是勞動事件法調解?律師如何在法官調解庭上協助達成 250 萬元和解?
依據現行《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原則上勞工提起勞動訴訟,會先視為勞動調解的聲請,由法官與調解委員共同進行調解程序。
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法官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適度表達對案件的事實與法律見解,讓雙方當事人了解法官的心證方向,進而提高達成和解的機會。
在法官詢問雙方調解意願時,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建議先參與法院勞動調解,藉此了解雙方爭點,並評估可接受的和解條件及後續訴訟風險。
調解過程中,施律師整理了司法實務上關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與「不能勝任工作」的嚴格標準,向法官及 C 公司進行法理說明;同時將阿城應得的薪資、未發放獎金及相關退職金數據精確整理成表格呈現。
最終在法官與調解委員的促成下,C 公司認知到訴訟風險,同意進行和解,阿城與 C 公司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成功爭取到 250 萬元的和解金,包含應得的獎金與退職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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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因為反映薪水或獎金少發,老闆就用「不能勝任工作」把我開除,這樣在法律上合法嗎?
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或解僱員工,在法律上有非常嚴格的認定標準。
勞工詢問薪資或獎金屬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行為,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
雇主必須證明勞工在客觀上的工作能力或主觀上的工作態度確實無法達到合理要求,且已窮盡輔導、警告或職務調整等方法後仍無改善(即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離職前務必保留「高薪低報/違法事證」的證據,以存證信函或錄音存證;不確定就找律師諮詢,避免證據不足而受損,若遇到類似狀況,建議完整保留獎金發放通知、對話紀錄與人事會議通知,作為後續維權依據。
被公司非法解僱後打官司要花很久時間,訴訟期間我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繼續發薪水嗎?
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來嘗試爭取。
依據勞動事件法規定,若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且能向法官說明僱傭關係存在有勝訴之望、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得依聲請裁定雇主在訴訟確定前繼續給付薪資或繼續僱用。
這項保全措施能減輕勞工在訴訟期間的經濟負擔,保障基本生活運作,建議在面臨違法解僱時,第一時間請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同步提出聲請。
去法院進行勞動調解,跟去市府勞工局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主要的差別在於主持者不同,以及對後續訴訟程序的銜接緊密程度。
市府勞工局調解是由外聘的勞資調解委員主持,若調解不成立,勞工需另行向法院起訴;而法院的「勞動事件法調解」則是由承審法官親自主持,並搭配兩位調解委員。
法官會在調解過程中適度說明對法律爭議的心證方向,若雙方達成和解,該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在調解現場有宸星律師團隊協助進行法理溝通與數據整理,通常更能釐清責任歸屬、精確計算應得金額。
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整理權益明細,能幫助勞工在調解庭上獲得合理的協商結果。
註腳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 1 項:「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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