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藉故開除員工,律師成功爭取250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藉故開除員工,律師成功爭取250萬和解金

本件當事人阿城在C公司擔任助理一職,某天公司發放獎金,阿城並未收到該獎金,於是向C公司反應,過一陣子C公司通知阿城開人事會議,認為阿城質疑工作安排,也沒有給阿城解釋的機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阿城。

被解僱過後阿城尋求施律師協助,最後在訴訟前和調解成功,拿回獎金及退休金!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250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C公司解僱阿城,有高度可能是違法解僱案件,因此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法院核准。優點是可以先保留阿城的職位,並且要求公司繼續支付阿城薪水,以免阿城會因為公司解僱之後,除了要面對訴訟之外,還失去經濟來源的雙重打擊。

二、在法官調解時,達成和解

依據現行勞動事件法第13條1 ,原則上勞動事件起訴,會視為調解的聲請,之後審理案件的法官先行調解程序,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負責此案的法官可以在調解的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知道法官的心證(法官對案件的看法),使得勞資雙方更容易在調解階段提接受和解方案。減輕勞工在法院遭遇的時間及金錢障礙。

所以在法官詢問是否有意願調解時,施律師在本案建議先進行調解,也可避免預期之外的因素,導致最終判決結果不利於阿城。

在調解當中施律師整理了相關「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見解,說服法官及C公司。也將阿城的相關薪資、獎金及退休金數據,整理成表格呈現,最終在法官及調解委員的勸說下,阿城與C公司達成和解。

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雙重幫助下,阿城能拿回優於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金及應得的獎金數額!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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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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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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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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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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