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小心吸毒被抓,未成年人吸毒刑責及流程與有差嗎?
小孩吸毒、未成年吸毒刑責

小孩不小心吸毒被抓,未成年人吸毒刑責及流程與有差嗎?

一、前言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1年1月至11月間,青少年毒品嫌疑犯人數約3,345人,雖然相較前幾年有下滑的趨勢,不過毒品的成癮性及其將嚴重傷害身體健康,有關單位仍持續將「青少年毒品犯罪」列為高度關注的議題。如果家中的孩子不慎因為涉嫌吸毒被抓時該怎麼辦?司法程序與成年人又有什麼不同嗎?

二、成人與青少年的罰則差異

(一)成年人吸食或販賣毒品之罰則

品項施用製造、運輸或販賣
第一級海洛英、嗎啡、鴉片、古柯鹼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3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應接受4至8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同第三級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知識文章】關於成人吸毒的觀察勒戒、強制治療等部分,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

(二)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法律程序

因為青少年的生理構造及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相較於處罰,更重視保護與教育。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於2019年間經過大幅修正,相關程序與制度已不同以往,其中所包含的立法原則,如行政輔導先行、觸法兒童歸位1 、刪除虞犯少年等。因此,將修正後的規定簡化,可將青少年吸毒的法律適用整理為下表:

毒品/行為態樣施用製造、販賣或運輸
第一級保護事件刑事案件;12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適用保護事件
第二級保護事件同上
第三級行政輔導同上
第四級行政輔導同上

三、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 【曝險少年】

曝險少年指行為偏差,雖程度未觸犯刑罰法律,但已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而暴露於危險之中的少年。少事法在2019年修正後,採取「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立場,也就是由縣市政府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介入,整合社政、教育或警政等人力,提供曝險少年就學、就醫或就業等輔導,協助其脫離高風險環境。因此,當少年觸犯行政罰的吸食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皆會由少輔會進行處理,除非評估認為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2 ,否則案件並不會進入司法機關。

四、青少年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 【少年保護事件程序】

(一)適用程序

移送少年法院的方式有函送及隨案移送。函送是指沒有直接逮捕少年,而是將案子送少年法院,等待法院收案後通知;隨案移送則是當少年被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時3 ,會將案子與人一起在有限的時間內送交少年法院,由值班法官簡單訊問後,等待收案後通知。

(二)保護處分

在經由少年調查官與少年法院的調查及審理後,若認定少年確有觸法行為且有保護之必要,法官會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而保護處分共有以下幾種:

  • 保護管束 + (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將少年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最近親屬等,積極輔導其適應生活,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之社會性處遇。而保護管束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且最多至少年滿21歲為止。至於搭配保護管束實行的勞動服務,則會落在3小時到50小時之間。
  • 安置處分
    安置處分之性質介於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係將家庭功能喪失之少年安置於社福機構(與前述保護管束不同處為人身拘束性,保護管束僅為單純管教而不注重處所及是否需同住),以保護安置、輔導教育為手段之方式,提供少年健康之成長環境,並導正其偏差行為。而安置處分之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但總時長不得超過4年,最多也只能到年滿21歲。
  • 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為具有監禁性質之收容性處遇,亦即對於不適宜受刑事處分,但具有犯罪傾向之保護事件少年,為使其得適應社會並革除不良習性,將其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而感化教育的執行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且最多只能到年滿21歲。
  • 「禁戒」及「治療」屬於附屬處分
    禁戒是當少年有酗酒或吸食煙毒之習慣時,將其令入相當處所,幫助其戒絕煙毒或酒精之方式。而如果少年在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明顯有障礙者,則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五、少年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

(一)適用程序

因觸犯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之最輕本刑皆高於5年,所以當少年涉及此類案件時,依少事法第27條規定少事法第27條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循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少年法院應將案件逆送回檢察官。

也就是說,當少年販毒被發現,基於少年法院擁有先議權,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必須先將案件送到少年法院,之後再由少年法院逆送回檢察官,由地檢署進行調查及追訴

(二)處罰規定

於少年調查官與少年法院調查與審理後,認為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則與前述少年保護事件相同,視法官所裁定之保護處分而定。

反之,若認為處訴為適當,則與一般成人所受之刑罰相同,僅有不得受死刑及無期徒刑之差異。而若少年遭判處有期徒刑,則會由矯正學校的明陽中學負責執行。

六、結語

青少年吸毒成因不一,根據統計家庭失能或親子關係不佳為主要因素,可能基於藉由犯罪來引起父母關注,或是作為藥角販賣毒品予同學賺取收入。因此,在發現青少年吸毒時,責備往往於事無補,一如法官王子榮於判決書中所述「越不可愛的孩子其實越渴望愛」4 ,陪伴他們走完程序,戒除毒癮並重新回歸社會才是「復原」的唯一方式。


註腳

  1. 因刪除少事法第85-1條及修正第27條第3項,未滿12歲之兒童皆回歸社福或教育機構,不再適用少事法;而12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一律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
  2. 少事法第18條第4項
  3.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條
  4. 雲林地院106侵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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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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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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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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