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斗大的「柯文哲案重開羈押庭」、「柯文哲羈押363天後交保」,「羈押庭」這三個字聽起來既嚴肅又陌生,它到底是什麼?有沒有被羈押是很重要的嗎?
你知道「羈押」和「審判」有什麼不同嗎?整個羈押程序是如何進行的?從被抓到開羈押庭,整個程序開多久?有沒有時間限制?羈押庭在哪開?羈押庭結果當庭就知道了嗎?
甚至,如果我想了解整個過程,羈押庭可以旁聽嗎?有沒有可以羈押庭查詢的管道?
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羈押庭流程、開庭時間、地點,以及羈押的要件是什麼,下次再看到相關新聞時,就能完全明白發生了什麼事!
【延伸影音】:從無保請回到火速羈押!柯文哲京華城案在演哪齣?檢調偵辦流程一次看懂
「羈押庭」是什麼?
「羈押」則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而「羈押庭」是法院用來審酌是否將刑事被告「羈押」的程序。
羈押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會被羈押?
在刑事偵查以及審理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刑事被告逃亡、串證或再犯,由法院決定是否將刑事被告暫時收押在看守所,是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的一種手段。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人涉嫌犯重罪,但在檢察官還在調查、蒐集證據時,他就落跑、串通證人、甚至去偷偷消滅證據,導致找不到人,案件難以進行,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發生,法律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將這個人暫時關在看守所,這個動作就叫作「羈押」。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當法院裁定「羈押」並不代表「定罪」,有罪與否必須經過審判程序,而羈押是一種為了確保後續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保全手段」。
至於要滿足哪些特定條件呢?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1、第 101-1 條2中有詳細規定的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藉由相關的證據資料,讓法官認為這個人確實有犯罪的可能,也就是判斷具有羈押的「必要性」。
2、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法定原因:
- 逃亡或有逃亡之可能。
- 有串證或滅證之可能。
- 所犯為重罪且有具體事實認為有逃亡、滅證或勾串證人之可能。
3、所犯為重最且有反覆實施再犯的可能
又稱預防性羈押,指針對重罪(如強制性交罪、放火罪等),且法官認為「未來」被告可能反覆實施該罪行。
羈押程序怎麼走?
羈押程序分為「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起訴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即屬前者;若是在審判中,則是由法官認定是否有羈押必要。
「偵查中羈押」通常會有三個階段:
1. 偵查階段:
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如果認為被告有羈押的必要,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2. 法院開羈押庭:
法院收到聲請後,必須盡速召開「羈押庭」來訊問被告,讓檢察官和被告,以及被告的辯護律師在法官面前陳述意見。
3. 法官作成羈押與否之裁定:
法官聽完雙方說法後,會決定要「羈押」或「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但即便是駁回羈押聲請,除了直接釋放這個選項,被告也可能是被交保(繳錢換自由),或限制住居等等。
可以參考下方的「羈押庭流程與時間一次看」,有更詳盡的說明
「收押」跟「羈押」差在哪?
只有「羈押」才是法律上正確的用語。
法條文字中沒有「收押」這個詞彙,「收押」這個詞是新聞媒體上常聽到的說法,它指的動作其實就是「收容羈押」的簡稱。
換言之,其實收押、羈押指的都是同一個意思喔!
羈押庭開多久?在哪開?
羈押庭的時間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1.從聲請到開庭:嚴守 24 小時!
根據刑事訴訟法3規定,當檢察官認為符合羈押的要件且有必要,即會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法院必須在收到聲請後的 24 小時內對被告進行訊問(也就是開羈押庭)。這個 24 小時的規定,是憲法對人權保障的重要底線4,確保被告不會被長時間拘束而沒有經過司法審查。
2. 實際開庭時間:依個案判斷
羈押庭的目的並非在於審酌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判斷是否符合羈押要件與羈押必要。
然而,開庭的時間會隨著相關證據以及檢察官、被告以及辯護人的攻防而有所不同,短至30分鐘長至數小時都是有可能的。
3.羈押庭在哪開?
羈押庭的管轄法院通常視檢察官是否已經起訴而有別,若是仍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則會在地方法院刑事強制處分庭。
反之,若已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則交由審理該案件的各級法院來開羈押庭。
羈押庭流程與時間一次看
羈押庭的程序雖然簡單,但卻是決定被告人身自由的關鍵時刻。以下我們將拆解這個羈押庭流程,讓您清楚知道每一步驟會發生什麼事!
Step1:偵查階段由檢察官「聲請」羈押
檢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逃亡、串證、滅證、反覆再犯」其一要件後,會於拘捕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Step2:法院「開庭訊問」
法院收案後,應即時展開訊問程序,並通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到庭。
在羈押庭上,法官會主導程序進行,先由檢察官說明案件的犯罪事實,並提出認為應該羈押的理由(例如:被告手機裡有串證的訊息、曾試圖離境等)。
再來會由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答辯,例如,強調被告沒有逃亡意圖、證據已無湮滅可能,或是提出替代方案(如高額交保、限制住居)來代替羈押。
以此類推,雙方進行攻防,法官也會針對雙方提出來的內容進行提問。
Step3:法官作成羈押與否裁定
羈押庭法官在結束訊問後,會做成裁定,而裁定結果通常有三種:
- 裁定羈押:法官認為羈押要件成立且有必要,被告將馬上被送往看守所收押
- 駁回羈押(有條件):法官若認為無羈押必要,但仍可能採取其他較輕的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
- 駁回羈押(無條件): 法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完全沒有羈押的必要性,被告當庭釋放。
羈押庭的案件可以查詢嗎?
對於親友或關心案件的民眾來說,最想知道的可能就是:「我怎麼知道羈押庭在哪裡開?結果是什麼?」或者「羈押庭查詢管道在哪?」
從前面的流程可以知道,羈押程序的時間是非常緊湊的,事先並無法得知,但是…
可以事後查詢!
當法院作成裁定書後,民眾皆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法院作成的裁定。
只要輸入案件相關資訊(如案號或當事人姓名),就能查到法院公開的裁定內容!
羈押庭可以請律師嗎?
在羈押庭這個關鍵時刻,被告最需要的援助,毫無疑問就是專業的律師。
這不只是一個選擇,更是法律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
羈押庭的本質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當事人需要面對的是檢察官強力的主張,以及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結果,羈押程序原則是強制律師辯護,由此可知,律師在羈押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
- 保障被告人權:
律師會確保整個羈押程序合法、以及被告在法庭上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 確保被告受完整辯護權保障:
律師除了會針對檢察官所提出的羈押要件進行專業的答辯,更會用法律專業角度為被告爭取交保、責付等替代方案,爭取人身自由不受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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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羈押庭」常見問題
羈押庭可以開幾次?
羈押並非無止盡的程序,法律對羈押的期限有嚴格的限制。
以偵查中羈押來說,第一次羈押最長是 2 個月,被羈押兩個月期滿後,最多可以再聲請延長一次,最長也是 2 個月5。
換言之,在偵查中一個人最多被羈押4個月。
羈押庭公開嗎?可以旁聽嗎?
偵查中的羈押庭,因偵查不公開,不開放旁聽。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刑事訴訟法地101-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本文:「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 憲法第8條第2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前段:「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