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漫長程序中,最讓人心情起伏的莫過於收到地檢署寄來的文件。
打開一看:「OOO不起訴處分書」
如果是身為被告的你,或許會鬆一口氣,但同時又會擔心:
「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嗎?不起訴處分會有案底或前科嗎?那我可以向告我的人求償嗎?」
相反地,如果是身為被害者的告訴人,可能會覺得滿腔怒火!想問:
「為什麼對方明明有做,檢察官卻不起訴他?是不是要提出再議?」
收到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案件結束了嗎?本篇文章將帶你釐清上面所有的疑惑,一次講清楚關於不起訴處分以及後續救濟的所有關鍵問題!
不起訴等同無罪?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常把「不起訴」和「無罪」劃上等號,然而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其實是不同,嚴格說起來,不能夠只劃上等號。
「不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因為認為證據不足或不符合起訴要件,決定「不把案件送進法院」而做出來的決定。
而「無罪」則是由法官在審理階段,開庭審理後的最終判決。
換句話說,不起訴是案件在「偵查」階段就先喊卡,不用進入後續漫長的法院審理過程。
問題是…「不起訴」是否代表完全清白?不起訴處分等同無罪嗎?
讓我們從法律層面來揭開真相。
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檢察官的工作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努力找出犯罪真相,經過調查後,檢察官會做出以下三種決定的其中一種:
- 起訴書
- 不起訴處分書
- 緩起訴處分書
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不起訴處分」,所以只先就這個部分做說明!
案情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書」的決定:
1. 法律規定不能起訴【絕對不起訴】: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1,例如:犯罪嫌疑不足(如證據不足)、行為不構成犯罪(如單純民事糾紛)、被告已經過世、案件已過追溯期、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撤告(如車禍和解之後已經撤告)…等等。
這些情況是檢察官「想告也沒辦法告」,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
2. 檢察官決定放你一馬【相對不起訴】: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2,又可以稱為「職權不起訴」。
如果犯罪行為是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也就是罪刑較輕(例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特定罪名(例如:傷害、竊盜、背信)3,此時檢察官雖然認為證據顯示有犯罪,但檢察官考量到刑法第 57 條4的因素(例如:情節輕微、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犯罪的動機目的等)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根據個案判斷之後,認為給予被告一個自新機會,這是一種基於刑事政策考量,由檢察官靈活運用的裁量權。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差在哪?
那不起訴跟緩起訴差在哪裡呢?
緩起訴指的是被告犯罪的事實非常明確,但是檢察官暫時不起訴,你可以想成是檢察官給你一個「留校察看」的機會。
我們可以比較三者在定義、是否留下前科紀錄,以及進入「審理」程序的差異:
| 處分類型 | 定義 | 會有前科嗎? |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
| 起訴 | 檢察官認為具有犯罪嫌疑,代表國家起訴,要求法院審理。 | 視判決而定(法官判有罪才有)。 | 進入法院審理程序(開庭)。 |
| 不起訴 | 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不應起訴。 | 不會有前科。 | 視告訴人是否再議而定沒有再議,案件終結。 |
| 緩起訴 | 雖然犯罪事實明確,但檢察官給予觀察期。 | 不會有前科。 | 需履行特定義務(如賠償、義務勞務),如果未履行,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 |
「不起訴處分書」是什麼?
當偵查告一段落,檢察官就會根據調查的結果,做出決定,如果有上面提到不起訴的理由,檢察官就會作成一份正式的「不起訴處分書」。
這份文件就像是檢察官對這件案子的「結案報告」,裡面會詳列被告的基本資料、被害人的主張、被告的主張、相關證據、被告可能涉及的犯罪條文,以及最重要的:檢察官認為不應該起訴的理由。
如何申請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偵查進度為何,不會主動被告,可以透過各地檢署的「偵查終結公告」查詢,或是「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向地檢署聲請詢問案件進度,或是耐心等待地檢署將「不起訴處分書」的正本郵寄給你。
但如果你一直沒收到,或是正本不小心弄丟了,可以透過「補發」方式處理:
如果你是案件的被告或告訴人,可以向承辦該案的地檢署聲請補發,或是「增發」,以桃園地檢為例,要填寫一份「聲請增發書類聲請表」,請地檢署再發一次。
除了親自到各地方檢察署櫃台填寫聲請表單之外,也可以在家下載書狀,載明案號、股別後到地檢署遞狀,或是透過「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線上聲請。
必須注意,不起訴處分書僅限當事人(被告、告訴人)或其委任律師可以申請!除了路人甲,其他人,包含證人、關係人也不能聲請的喔!
不起訴處分書多久收到?
你可能在網路上會查到 5 天到 10 天,甚至 2 周內的資訊,但根據目前的實務狀況有可能要更久時間喔!
近期,各地地檢署的案件量非常龐大,即使你已經透過「偵查終結公告」查詢到案件的結果,也要等 1 個月左右才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喵星小提醒】
不起訴處分書會用掛號寄出,請務必留意收件喔!
如何查詢不起訴處分書?
不同於法院的裁判書可以完整查詢全文,目前法律基於隱私及偵查不公開,不提供「不起訴處分書全文」的公開線上查詢系統。
當事人可以向地檢署聲請詢問案件進度,也可以透過該地檢署的偵查終結公告,看看自己的案子是否已經偵查終結。
然而偵查即便知道偵查終結,想要看到完整的理由以及全文,還是必須拿到不起訴處分書等紙本文件。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如何聲請「再議」?
如果你是告訴人,收到這張「不起訴處分書」,並不同意檢察官的決定,這時先別急著絕望,法律賦予你一個叫作「再議」5的權利,可以要求上級檢察署,如:地檢做出的不起訴處分書,就會由高等檢察署,重新審核這個案子,大致上會經歷的流程如下:
不起訴處分再議聲請全流程
1.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務必確認「送達日期」,也就是任何人簽收掛號的日期,如果是由大樓收發室、同住家人簽收,會是以他們簽收的日期開始算起喔!
收受處分書時請務必記下日期,因為你只有 10 天的時間可以針對這份處分書表示不服。
2.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
再議聲請狀應包含這些:
- 原案號與案由: 標註是哪一個地檢署、哪位檢察官的案子。
- 再議理由: 重點在於指出原處分書「漏未偵查」的證據,或是「理由違背經驗法則」。
3. 向原做出處分的地檢署遞交書狀
雖然是要給「上級」看,但程序上必須先把書狀交給原地檢署。
原檢察官會先看過,如果他被你說服,認為確實查得不夠,他可以主動撤銷原處分,直接重新開始調查(這叫「自行撤銷」)。
4. 送交高等檢察署審查
如果原檢察官堅持自己沒錯,他會將案子卷宗與你的再議狀一起送往高檢署,你也會收到移送高檢署的通知。
5.高檢署的最終裁定
高檢署檢察官審核後,會有兩種結果:
駁回再議:認為原處分沒問題,此時刑事偵查程序正式終結。
發回續查:認為你的再議有理,命令原檢察官「重查」。這就是不起訴再議成功的轉機!
【喵星提醒】
如果被高檢署駁回再議,你還可以在10日內提起自訴,自訴屬於強制律師代理的程序,而且不是向地檢署,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這個程序值得用另一篇文章好好說明,敬請期待!
不起訴再議成功率多少?多久會知道結果?
法律案件的特性,就是無法完全用成功率來說明,因為每一個案件都不同,案件事實、承辦檢察官,所以無法直接告訴你成功率是多少。
但是,可以參考法務部的統計數字,114年高檢署審核再議的終結件數是 53592 件,駁回在意的比率是 84.8%,換句話說發回的比例大約是15%左右,請考數據在此:高等檢察署審核再議案件收結情形。
這是因為「再議」不能只是重複當初提起告訴的內容,通常必須要有新事證或明確指出原本地檢署檢察官的偵查有何漏洞,否則高檢署還是會傾向維持本來不起訴處分,而且再議屬於書面審理,所以如何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將會是成功與否的關鍵!
時間上而言,流程大約需要 1 至 3 個月不等。
原地檢署階段(約 1 個月內): 遞交書狀後,原檢察官會先看,並做出初步決定。
高檢署審理階段(約 1 至 2 個月,甚至更久): 高檢署檢察官收案後,會重新調閱所有證據進行審核。
面對不起訴處分怎麼處理?有推薦的律師嗎?
遭遇刑事糾紛,多數人一定都會感到徬徨無措、焦慮不安或心理不平衡,找個專業律師協助,不只可以提供法律建議,更可以成為你面對刑事訴訟的定心丸;如果你正在面對法律糾紛,但不知道該找哪一位律師,請讓我們毛遂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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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不起訴處分」常見問題
不起訴書可以公開嗎?
不起訴處分書不會公開,只有兩造當事人及其委任律師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喔!
不起訴處分會有案底嗎?
案底不是一個正確的法律名詞,如果把案底定義成司法機關紀錄的話,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司法系統裡還是可以查到「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但是這個紀錄表只有偵查機關才可以查閱,上面會顯示您曾有過一件不起訴的紀錄。
如果把案底定義成「前科」的話,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不會留下前科,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不會留下紀錄喔!
不起訴還要賠償嗎?
賠償與否是「民事案件」的問題;起訴與否則是「刑事案件」,所以即便不起訴,還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夠成民事損害賠償事由,兩者不一定有關係,無法一概而論,需要個案評估。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