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勇正在用手機玩線上麻將大賽,手氣正旺呢!身旁的友人卻出聲:
「還玩啊!我在 PTT 或 Dcard 看到有人說在線上娛樂城玩吃角子老虎,結果收到警局通知書,說涉嫌賭博罪,你不怕嗎?」
過年和爸媽摸個兩圈、開春刮刮樂、看足球世界盃買個運彩,人的生活中好像總喜歡小賭怡情,那究竟做到什麼階段會變成犯罪呢?賭博罪會被關嗎?線上博弈也是犯罪?
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賭博罪的眉眉角角,幫你釐清法律界線,避免踩雷!
什麼是「賭博罪」?
賭博,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指的是:「利用賭具以金錢作賭注比輸贏。」
如果按照這個定義,在家裡玩撲克牌,不也是一種賭博嗎?
刑法處罰賭博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之公序良俗,簡單來說,基於不要讓社會沉淪於賭博行為,不務正業,造成秩序的混亂,因而制定的法律。
賭博罪主要針對兩種對象,一種是去賭博的人(也就是賭客),另一種則是提供場地或機會讓人賭博的人(也就是莊家或經營者)。
針對賭客(刑法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的人,會面臨 5 萬元以下的罰金。
因為現在網路發達,賭博的態樣也開始越來越多元,線上博弈非常盛行,為了避免法律漏洞,立法者在 110 年12月28日,明文規定使用「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賭博,也一樣要處罰!
這就是為什麼玩非法的線上娛樂城也會觸犯賭博罪的原因。
針對莊家/經營者(刑法第 268 條):
如果是「提供賭博場所」,或是「聚眾賭博來賺錢」的人,也就是意圖營利,那處罰就比單純的賭客來要嚴重。
將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可以併科 9 萬元以下的罰金,這也是為了遏止那些想靠經營賭場獲利的人。
賭博罪的三大構成要件
是不是我跟朋友打賭明天會不會下雨,輸的請喝飲料也算賭博?
到底怎麼樣的行為才算賭博?法律上的賭博罪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構成要件」:
須有賭博行為
賭博行為具有射倖性。
這聽起來很文言文,但簡單來說,就是輸贏的結果必須是「不確定」的,是靠「運氣」或「機率」來決定的。
你沒辦法事前知道結果,這種隨機性在法律上就叫做「射倖性」,例如:買彩券、玩吃角子老虎機、打麻將、打橋牌,當你不知道下一張牌是什麼,就符合這個要件。
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這是傳統賭博罪最核心的要件,所謂公共場所,像是公園、車站,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像是餐廳、KTV 等不特定人可以進去的地方。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怕在公開場合賭博會敗壞社會風氣,讓大家有樣學樣。
【喵星小提醒】
「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傳統賭博罪的要件,線上博弈行為並不具有這個要件,所以如同前面提到,修法後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納入規範,所以不要以為躲在虛擬世界就是犯罪喔!
須賭博「財物」
這點非常重要!賭的東西必須是「金錢」或是「有經濟價值的物品」
如果你們只是賭誰輸了要彈額頭、畫臉,或者是像朋友間打賭輸了請吃一頓平價的晚餐,因為經濟價值很低,通常不會被認定是賭博財物,自然也就不會構成犯罪。
線上博弈違法嗎?常見的賭博罪案例有哪些?
現在大家手機不離身,最容易踩到的地雷就是各種線上的博弈遊戲,我們整理了幾個網路上PTT、Dcard討論度最高,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來幫大家解析到底算不算賭博:
玩「娛樂城」或「線上博弈」APP 算賭博嗎?
這是目前最高風險的行為!以前舊法時期,法院對於網路賭博有沒有罪還有爭議,因為網路算不算「公開場所」各有說法。
但是自從 110 年 12 月 28 日修法後,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已經把漏洞補起來了!
現在只要你是透過手機、電腦,連上非法經營的賭博網站,有「入金」跟「出金」的行為,把遊戲裡的點數換回新台幣,那就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在家打麻將、玩德州撲克犯法嗎?
過年過節,三五好友聚在家裡摸兩圈,這是不是也犯法?
別緊張!關鍵在於「場所」和「有沒有營利」。
如果只是幾個認識的親朋好友,關起門來在自己家裡,例如在非公共場所打麻將,賭資很少,只是純粹娛樂消遣,通常是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的。
但是要特別注意喔!
如果你家大門敞開,隨便誰都可以進來賭,或者是你身為屋主,每一局都跟朋友收「抽頭金」(場地費),那你的家就會變成了「賭場」。
你也會從單純的牌友變成「經營賭場」的莊家,這時候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責可是很重的!
賭博罪會被關嗎?罰金多少錢?
收到傳票的當下,相信大家最害怕的就是:「我會不會被抓去關?」、「要罰多少錢?」、「會有前科嗎?」我們把大家最擔心的刑責問題,拆解成以下幾個重點:
賭博罪的刑責有哪些?
如同前面提到的,法律對於「賭客」和「莊家」的處罰輕重有別:
賭客:
對於一般在網路上簽賭,或是去賭場玩的賭客,法律的處罰相對輕微,主要是處「5 萬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這裡是「專科罰金」,也就是說,法官只能判你罰金,不會面臨坐牢的問題。
莊家/經營者:
如果你是經營賭博網站、開賭場的老闆,意圖透過經營賭場營利的人,最高可以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可以「併科」 9 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可能要關、又要罰錢。
賭博罪初犯、累犯刑責有什麼不同?
很多當事人會問:「律師,我是初犯,法官會不會判輕一點?」
答案是:有機會!
對於初犯的行為人,如果坦承犯行,檢察官有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或者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但如果你是「累犯」,也就是之前已經犯過罪,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依據刑法規定1,是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
賭客的本刑只是罰金,如果再犯,罰金可能會加重,而對於莊家來說,就算第一次可以易科罰金,也會有累犯的問題喔!
犯了賭博罪會留下案底嗎?
「有了這個紀錄,我以後還能找工作嗎?還能申請良民證嗎?」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個概念:
1. 全國刑事案件紀錄(俗稱的前科):
只要你經過地檢署偵查、法院判決,無論結果是有罪、無罪、緩起訴還是不起訴,司法系統內部都會有一筆紀錄。
這個紀錄是永久保存的,但只有司法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查得到,一般公司行號是看不到的。
2.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的良民證):
這才是大家求職時會用到的證明,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的規定 2,如果你被判的是「拘役」、「罰金」、「緩起訴」,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而「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也不會記載在上面。
賭博罪開庭流程怎麼走?
如果你收到了警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接下來的流程通常是這樣的:
Step 1:警詢筆錄
警察會問你是在哪個網站玩的?玩多久?下注多少?贏了多少?怎麼匯款的?這時候的回答非常關鍵,會成為後續檢察官判斷的重要依據。
Step 2:地檢署偵查
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會傳喚你開偵查庭,檢察官會再提問一次,也會提供給你看他們調查到的資料,如匯款證明、登入紀錄等請你表達意見,然後也會問你是否要認罪。
Step 3:法院審理
進到法院後,會開庭審理。
如果罪證確鑿,甚至被告也認罪了,符合「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可以經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自己決定走「簡易判決」程序,不用經過開庭。
遇到賭博罪起訴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賭博罪是刑事問題,無論你是被告或受害者,面對刑事司法,感到慌張或茫然無措都是人之常情,但請記得,務必盡快找律師協助,專業刑事律師不只能夠提供法律建議,更可以成為你的定心丸。
如果你正面臨賭博罪的困擾,但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找誰處理,請讓我們毛遂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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