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常看到的酒駕肇事、毒駕釀禍、飆車競速或引起火災事故等案件,檢警往往以「公共危險罪」偵辦,但公共危險罪到底是什麼?公共危險罪定義為何?哪些行為會觸法?
其實,公共危險罪的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大家熟知的飆車、酒駕與毒駕,也涵蓋因縱火或失火所引發的火災案件,只要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旦罪名成立,面臨的公共危險罪刑責可能從拘役、罰金,到數年有期徒刑不等,甚至在重大案件中還可能涉及高額的罰金或無期徒刑,本篇將整理並剖析幾個常見的公共危險罪類型,帶您一次了解。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不是一條罪的名稱,而是一整個罪章的名稱。
在刑法中,並非所有犯罪都是針對「特定個人」(如毆打某人或偷某人的錢),有一類行為因為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被嚴格規範。
這些行為被歸類在刑法的第十一章,稱為「公共危險罪」,主要規範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目的在於保護社會整體安全與公共利益。
公共危險罪並非指單一罪名,而是包含許多犯罪態樣,例如:放火與失火罪、妨害交通安全罪,以及社會高度關注的「酒駕」與「毒駕」罪等,這些罪名都有一個特點:懲治「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的危險行為。
正因這類犯罪具有高度的擴散性與不可控性,法律為此指定了不同層級的刑罰規範,從輕微的罰金、拘役,到情節重大或致人於死者可能面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目的在於透過嚴厲刑責建立社會大眾的安全防線。
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哪些行為算公共危險罪?
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必須判斷有無符合「構成要件」,而實務上判斷是否符合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分析:
一、侵害社會法益
公共危險罪保護的不是單一個人,而是整體社會安全,因此重點在於這個行為有無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而非特定被害人。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丟擲大型物品(如玩偶、雜物),即使沒有車輛實際撞上,只要足以危及往來車輛安全,就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
二、行為足以生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罪的核心並非損害結果的實質發生,而是在於行為本身是否已對社會秩序產生威脅
法律規範的精神並非等到車禍、火災或傷亡事實出現才介入,而是只要行為具備高度的危險性,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陷入風險,即可能觸法。
【喵星提醒】
公共危險罪的各類行為中,我們又可以分成「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指法律已經預設某些行為本身帶有高度風險,只要做了這個行為,不管是否造成路人受傷,就會構成犯罪,例如:酒駕。
具體危險犯:需視個案現場狀況,判斷該行為是否在客觀上確實足以產生公共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刑法中會以「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1。
三、行為違反刑法相關規定
公共危險罪定義的成立,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對應到刑法分則第十一章中所條列的具體行為規範。
四、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公共危險罪定義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確實有做這個行為外,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亦是法官判斷刑責輕重的關鍵。
法律將主觀責任分為「故意」與「過失」兩大類: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險,卻仍執意為之,例如:明知飲酒會導致反應遲鈍,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這類行為因具備惡意,處罰最為嚴厲。
相對而言,有些公共危險行為處罰「過失」,行為人雖然沒有害人之心,卻因疏忽、大意或缺乏應有的注意義務而釀成災禍,例如:出門前忘記關閉瓦斯導致氣爆火災,這類行為因其疏忽已對不特定大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仍會依據「失火罪」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共危險罪:飆車
飆車這個行為,用法律的話來說,是指「在供公眾往來的道路上,以高速競速、蛇行、惡意逼車或其他足以破壞交通安全秩序的方式行駛」。
規定在刑法第 185 條2,只要駕駛行為構成「致生往來之危險」程度,換句話說,就是造成用路人的危險,即便尚未發生碰撞,仍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範疇。
公共危險罪飆車的構成要件
- 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往來之道路」,包含公路、街道、橋樑或開放給大眾通行的廣場。
- 損壞、壅塞交通,或以「他法」致生危險。其中「他法」即包含集體競速、蛇行、逆向或惡意阻擋他人行車等行為。
- 行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不一定要真的發生事故,只要行為本身已創造出讓事故發生的高度風險,就成立犯罪。
刑責說明與法律後果
飆車行為依其結果嚴重程度,刑責區分如下:
| 行為結果 | 可能面臨之刑責 |
| 一般妨害交通安全 |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致人重傷 |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人死亡 |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
施宇宸律師建議:
不少人可能認為「只是開快一點」或「只要沒撞到人就沒事」,但其實只要是在人車密集區域或尖峰時段,即使是一次惡意逼車或蛇行,都極易被法院認定為具備「具體危險性」。如果行為人在飆車過程中同時涉及飲酒或施用毒品,則會與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併合處罰,刑責將大幅加重。
公共危險罪:酒駕
酒精會顯著遲滯反應、削弱判斷力,使駕駛人操作車輛如同流動炸彈,對不特定大眾具備高度威脅,法律對於酒駕的定義非常嚴苛,你以為「只喝一小杯」或是「睡一覺就退酒了」,如果你這麼想就錯了,酒精代謝速度因人而異,隔夜醉也是酒駕!
「酒後駕車」規定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條3,屬於台灣社會最常見的公共危險罪類型。
酒駕標準是什麼?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含汽機車、電動車等),即構成犯罪:
-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
- 雖未達前述數值,但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例如:現場酒測雖低於 0.25 毫克,但駕駛人語無倫次、站立不穩、蛇行等狀況,仍會被認定符合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
酒駕罰則詳解
酒駕的刑責依行為結果的嚴重性,設有不同級別的處分,且行政處罰(罰鍰、吊照)與刑罰會併行:
| 行為類型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 | 得併科罰金 |
| 一般酒駕(未發生事故) | 3 年以下 | 30 萬元以下 |
| 酒駕致人重傷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100 萬元以下 |
| 酒駕致人死亡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200 萬元以下 |
公共危險罪定義強調的是預防危險。拒絕酒駕不僅是為了閃避高額罰鍰與刑牢之災,更是履行社會公民的基本責任。若有飲酒需求,請務必善用代駕服務或搭乘大眾運輸,徹底斷絕誤觸法網的可能。
公共危險罪:毒駕
所謂「毒駕」,是指行為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如管制藥品)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
毒品對中樞神經的影響極大,常導致幻覺、意識判斷失準、反應速度大幅降低或專注力喪失,由於這種行為對不特定大眾的生命安全具備「高度不可預測性」,因此被列為公共危險罪的嚴懲對象。
一、毒駕成立要件
毒駕與酒駕規範在同一個法條,包含以下構成要件:
- 行為人駕駛汽車、機車或其他動力交通工具(包含電動機車)。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尿檢未達上述標準,但從其他行為或跡象,足認施用毒品或麻醉藥物,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二、毒駕罰則與刑責級別
毒駕的刑責與酒駕相當,且因涉及毒品禁令,實務上量刑往往更為審慎。
| 事故後果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 | 併科罰金(最高) |
| 一般毒駕(未造成事故) | 3 年以下 | 30 萬元 |
| 致人重傷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100 萬元 |
| 致人死亡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200 萬元 |
毒品對感官的扭曲往往比酒精更難以自覺,為了保護自身前途與大眾安全,遠離毒品是唯一正途;若因醫療需求使用管制藥品,也應遵循醫囑,在藥效期間避免駕車上路。
公共危險罪:縱火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定義中,火災案件被視為威脅性最高的類型之一。由於火勢具有極強的蔓延性與不可預測性,一旦失控,往往會造成大規模的生命財產損失。
因此,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6 條針對不同的用火情境,訂定了嚴厲的處罰規範。
縱火(放火)與失火的區別
在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中,首要區分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 縱火(放火罪): 行為人具有「故意」點火的行為與心理。無論是想燒毀特定物,還是單純想製造混亂,只要是故意點火,即屬放火罪。
- 失火(失火罪): 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惡意,但因「過失」導致火災發生。例如菸蒂未熄滅、忘記關瓦斯、電線老舊未修繕等。雖然是過失,但因危及大眾安全,法律依然課予刑事責任。
縱火與失火的刑責
法律依據「建築物屬性」、「是否現有人在」、「是否為自己所有之物」來決定刑責輕重:
| 犯罪類型 | 法條 | 行為對象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 |
| 故意縱火 | 第173條第1項 | 有人在之建築物(住宅、商場) | 無期徒刑 或 7 年以上 |
| 失火(過失) | 第173條第2項 | 有人在之建築物(住宅、商場)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故意縱火 | 第174條第1項 | 現無人之他人建築物(空屋、廢棄工廠)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 故意縱火 | 第174條第2項 | 自己所有之現無人之他人建築物(致生公共危險)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 失火(過失) | 第174條第3項 | 現無人之他人建築物(空屋、廢棄工廠) |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故意縱火 | 第175條第1項 | 173、174以外的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 | 1年以上 7 年以下 |
| 故意縱火 | 第175條第2項 | 173、174以外的自己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 | 3 年以下 |
| 失火(過失) | 第175條第3項 | 173、174以外之物 | 拘役或罰金 |
縱火案件在法律上屬於重罪,尤其是針對現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起刑點就是 7 年以上。
公共危險罪火災案件的處罰重點在於防範未然,因為無論是出於情緒激動的惡意縱火,或是日常生活中的用火不慎,其代價都可能是一生難以承受的刑責與賠償。
公共危險可以告嗎?
公共危險是公訴罪嗎?
公共危險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也就是說,公共危險罪本質上是保護社會整體安全,並非只保護特定個人。因此,就算被害人不主動提告,檢察官在得知犯罪事實後,仍可依法偵查並起訴。
非告訴乃論的罪,被害人還可以提告嗎?
當然可以!
如果因他人酒駕、毒駕、飆車、縱火等行為而受害,仍可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提供相關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就醫證明等),協助檢警偵辦。
公共危險罪會被關嗎?
公共危險罪的刑度範圍相當廣,從罰金、拘役到數年有期徒刑不等;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面臨七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因此,一旦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實際執行有期徒刑,就需要入監服刑。
不過是否真的會被關、關多久,仍需視個案情節而定,在部分情況下,若刑度較輕,法院可能判處得易科罰金、緩刑,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當事人就不一定需要入監。
但若屬重大縱火、飆車致死、酒駕累犯等情節,實務上判處實刑的機率相對較高,簡言之,公共危險罪確實可能被關,尤其在造成重大危害時,法院通常會從重量刑。
若涉及相關案件,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降低刑責風險。
公共危險罪罰多少錢?
公共危險罪罰金額沒有固定標準,必須依犯罪類型、是否造成傷亡以及法院量刑結果而定,依據各個法條規定,法官會根據行為的危險程度決定罰金數額,以下為常見類型的罰金數額:
| 犯罪類型 | 刑事刑責(主刑) | 刑事併科罰金(從刑) |
| 一般酒駕/毒駕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 萬元以下 |
| 酒駕致人重傷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100 萬元以下 |
| 酒駕致人死亡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200 萬元以下 |
| 妨害交通(飆車)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刑為主刑,無併科罰金 |
| 失火罪(過失)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罰金刑為主刑,無併科罰金 |
公共危險罪可以和解嗎?
公共危險罪可以與被害人和解,但公共危險罪保護的是社會公眾的安全,而非單一被害人的權益,是「檢警主動偵辦」的非告訴乃論,不會因為和解而撤告。
但達成和解確實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在衡量被告犯後態度等量刑的評斷,所以和解是影響刑責輕重的關鍵因素之一。
遇到公共危險罪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公共危險罪影響的是社會公眾的安全,處罰十分嚴苛,面對這類案件,往往讓當事人感受到「沒有人願意聽我解釋」這種孤立無援的感覺。面對這種時候,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諮詢,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法律意見、協助你釐清法律構成要件與責任歸屬,並在訴訟過程中扮演溝通的橋樑,確保你的程序權益不受侵害,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做出不利於己的判斷!
宸星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團隊,我們的律師有豐富實務經驗,在偵查與訴訟中為你爭取最佳利益;提供精準法律策略,根據你的需求為你量身規劃最適合的方案;透過 LINE 諮詢,用最方便的方式,隨時獲得專業建議與即時的法律支援。
有法律問題,馬上點擊連結,加入官方 LINE 好友,或預約線上諮詢!
註腳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46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