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定「懲罰性違約金」?律師帶你看 3 個實際案例分析! - 宸星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

如何訂定「懲罰性違約金」?律師帶你看 3 個實際案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租屋、購買健身課程、簽訂勞動契約,甚至車禍和解,都離不開契約的存在,如果大家都能遵守契約,固然是完美的事情。

然而,不得不設想「違約」的可能性,所以為了確保雙方都能夠履行契約,帶有懲罰性質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就非常重要。

懲罰性違約金不在乎有沒有實際損害,而是「只要違約,就要賠錢」,這也引發疑問:懲罰性違約金上限在哪裡?若懲罰性違約金比例過高,是否能夠請求法院酌減?是否有懲罰性違約金計算的合理依據或懲罰性違約金比例原則可循?

還有一個常見的困惑,契約中可能同時出現「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這兩者的差別為何?可以同時存在嗎?如果在簽約前沒有弄清楚兩者差別,可能會陷入「以為保障自己,卻反被條款綁死」的窘境。

本文將透過透合常見的懲罰性違約金範例,結合幾個常見的案例,帶你了解如何正確進行懲罰性違約金約定,有效避免日後的爭議與糾紛。

「懲罰性違約金」是什麼?

懲罰性違約金的定義

契約中的違約條款由雙方在簽約時事先約定1, 如果一方不履行契約,就必須依約支付一定金額給對方作為保障。

懲罰性違約金是在契約中,為了確保雙方能確實履行約定,而特別設計的一種「懲罰性」條款2。它不同於一般僅用來補償損害的違約金,重點在於對違約方產生制裁效果,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只要違約方違反契約,就必須支付約定的金額

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不只是單純的賠錢條款,而是在於提高違約的代價,達到「警惕、威嚇」的作用。

舉例來說,一家新創公司與合作廠商簽署行銷合作協議,約定如果合作廠商未依約定時間提供活動文宣品,就必須支付 80 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實際上,新創公司並沒有實際損失這麼多,卻可以依合作協議直接請求,目的就是透過帶有強制懲罰性質的「高額違約金」提升履約的壓力,避免對方心存僥倖。

對新創公司而言,這樣的條款可以督促廠商配合期程準時交貨,能有效降低合作方不守約的風險;對廠商而言,則是一種警示與壓力,提醒其不可輕易違約。

懲罰性違約金的作用

懲罰性違約金就像是一種契約中的「制裁工具」,它的存在讓雙方在簽約後更加謹慎,因為違約不僅代表失信,還可能帶來沉重的金錢代價。

懲罰性違約金一方面能強化雙方履約的動機,讓當事人因畏懼高額違約金而不敢輕易違約;同時也能強化契約效力與商業信譽,確保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遵守承諾,避免破壞交易秩序。

約定違約金還能補強損害難以量化的缺口,如品牌形象受損、商譽下降等無法用精確金額衡量的損害,能透過懲罰性違約金來填補,進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1. 增進履約動機

懲罰性違約金的最大作用,就是讓契約不只是一張紙,而是帶有「不敢違約」的威嚇力。因為一旦違約,即使對方沒有實際損害,仍要支付高額違約金,這種制度設計會大幅提高債務人的履約動機。

舉例來說,加盟店合約通常規定,加盟主若擅自違反品牌經營規範,就需要給付總部懲罰性違約金,藉此要求加盟主必須維持整體品牌的形象。

2. 強化契約效力

一份沒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契約,一旦發生違約情形,受害的一方必須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舉證,證明對方有違約、自己有損害,等法院判決出來,雙方才會知道違約的代價為何。

但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可以直接約定高額的金錢懲罰,提醒雙方違約的代價,敦促雙方簽約是必須遵守的承諾。

舉例來說,如果建設公司與下游包商簽約,明訂工程必須在某日期前完成,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這筆違約金就能發揮「壓力」效果,督促承包商不敢怠忽,以確保專案能如期交付。

3. 補強損害難以量化的缺口

違約未造成損害,然而損害往往難以衡量。

比如說,商品代言人違反契約中「不得代言競品」的條款( N 牌球鞋的代言人,卻在 IG 發起 A 牌球鞋的穿搭挑戰),雖然 N 品牌不一定能立即提出「少賺多少錢」的證據,但品牌形象卻可能因此受損、消費者信任度下降、對長期市場造成影響。

這時因為損害高度抽象、難以精確計算,也不容易在訴訟中舉證,此時,約定違約金,包含懲罰性違約金,以及後面會提到的賠償性違約金,便能發揮補強這個缺口。

透過事先約定,讓未違約的一方即使無法舉出具體的金錢損失,也能直接依契約請求違約金,減輕舉證的負擔,這不僅降低了訴訟過程的風險與成本,也能更有效地維護交易安全。

「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有什麼不同?

「違約金」可以區分為兩種:一種是賠償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另一種則是懲罰性違約金。

兩者雖然名字相似,但功能與效果卻大不相同。

賠償性違約金偏向補償,強調替代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則偏向制裁,強調強化履約的威嚇力。若不清楚區別,在簽約或爭議發生時,可能會影響權利主張的結果。

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法源依據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本文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但書,需要契約雙方另外約定
意義預先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的損害總額。為確保債務履行,設定的經濟制裁。
功能減輕債權人舉證負擔,不必再證明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保障債權履行,透過「懲罰」提高違約成本,即使無損害也能請求。
是否須有實際損害債權人若無損害,不得請求。不論有無損害,皆可請求。
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僅能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再額外請求。可同時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 其他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無須舉證實際損害,但須有債務不履行事實。無須舉證損害,有違約事實即能請求。
常見適用情境工程遲延、買賣契約遲延交貨,方便計算補償金額。代言違反「不得代言競品」、加盟契約禁止脫離品牌,強調威嚇與制裁。
性質總結偏向「補償」功能,強調損害填補。偏向「懲罰」功能,強調制裁與強制履行。

總而言之,賠償性違約金的重點在於填補損害,只有在債權人實際受到損害時才能請求;而懲罰性違約金則更像是一種經濟制裁,即使沒有損害也能請求,甚至還能和其他損害賠償並存。

契約中兩種違約金都有約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理解兩者差異有助於在合約談判時更靈活運用,也能在發生爭議時更清楚知道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範圍,在實務上搭配使用,用來保障交易的安全與合約的效力。

懲罰性違約金有上限嗎?金額過高可以酌減嗎?

很多人在簽約時會擔心:「如果契約裡的懲罰性違約金,金額訂得很高,真的要全部賠嗎?」

其實,法律提供了一個衡平機制3,如果違約金金額過高、不合理,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舉證,請求酌減金額

法院會綜合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契約內容、當事人地位,以及違約方的過失程度,來判斷原本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度苛刻,並在必要時調降金額,以平衡雙方利益。

不過,要特別注意兩件事:

  1. 只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違約金減少 :
    法院僅能在債務人還沒支付違約金之前進行調整。
  2. 已經自願給付的部分不能要求返還:
    如果債務人沒有爭取就直接付清了,再來認為金額太高,也不能事後再要回來。

在遇到懲罰性違約金金額過高的情況時,千萬不要輕易認栽,務必先確認是否有「酌減」的空間,這樣才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何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一起看範例說明

懲罰性違約金的重點,在於即使沒有實際損害,也能請求賠償,藉此達到威嚇與強制的作用。

不過,要讓條款生效且具體明確,條款中使用的文字非常重要,以下將透過幾個常見情境,解析不同用詞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

情境一:車禍和解書

在車禍糾紛中,雙方常會簽署和解書,約定撤回刑事告訴。

「甲方如違反和解協議之約定,應給付乙方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違約金。」

→ 僅寫「違約金」未明確表示性質,法院通常會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若乙方未實際受損,可能無法請求。

「甲方如違反和解協議之約定,應給付乙方新臺幣 50 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條文明確寫出「懲罰性違約金」,即使沒有實際損害,仍能請求。

情境二: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或競業禁止)

雇主通常會希望透過違約金條款,避免員工隨意跳槽或違反競業禁止。

「員工如未履行最低服務年限,應支付雇主新臺幣 30 萬元違約金。」

→ 沒有特別標明,法院多會視為賠償性違約金,必須證明雇主確實有損害。

「員工如未履行最低服務年限,應支付雇主新臺幣 3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本條所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雇主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條款已額外保留損害賠償權,表示違約金並非損害總額的上限,法院較可能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情境三:商務契約(保密、代言、加盟)

企業合作時,常透過懲罰性違約金確保遵守契約。

「B 公司如違反本保密協議之約定,應給付 A 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違約金。」

→ 僅寫「違約金」,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B 公司如違反本保密協議之約定,應給付 A 公司新臺幣 1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 條文明確指出「懲罰性違約金」,法院會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至於金額合理與否,屬於法院要不要酌減的問題,不影響違約金的性質。

在實務上,若希望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真正發揮「嚇阻效果」,就必須在文字上清楚表達其性質,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時,應明確使用「懲罰性違約金」字樣,避免法院依民法第250條推定為單純的賠償性違約金。

同時,違約金數額也應合理約定,否則可能因違約金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總結一點,契約中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應兼顧「明確性」與「合理性」,既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又能避免過度苛刻導致爭議。

遇到違約金問題,專業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因為搬家想解除原本健身房契約,卻被業者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或是離職時因為勞動契約中「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被公司求償;又或者加盟合約、行銷活動契約因突發狀況無法履行,被要求支付鉅額違約金?

這些情境都是常見違約金條款所引發的爭議,很多人會疑惑:「這筆錢真的要付嗎?能不能少付一點?」。

專業律師能幫你審視契約條款、判斷違約金條款性質及其效力、評估是否有「可請求酌減」的空間,並在必要時協助與對方談判或訴訟,避免因一時不察而承擔過度的法律責任。

宸星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團隊,我們的律師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能為公司企業快速找出最佳解決方案;提供擬約、審約專業服務,從事前把關,將發生法律爭議的風險降到最低;透過 LINE 諮詢,用最方便的方式,隨時獲得專業建議與即時的法律支援。

有法律問題,馬上點擊連結,加入官方 LINE 好友,或預約線上諮詢!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民法第250條第二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3.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相關文章

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企業專區|免費法律資源

企業出事,往往不是「不懂法」而是沒檢查!

7 封免費企業法律信件
搭配真實案例+行動清單

▶︎幫你快速檢視,最容易出事的制度與流程。

新書推薦

紛爭發生,你也常覺得「理在心中口難開」嗎?我的新書《你知道的太多了3》想陪你一起找到——在衝突中不委屈自己,也不撕破臉的溝通方式。
書裡寫了很多熟悉的情境:老闆畫大餅不給錢、創業過程踩過的那些雷、惡鄰居搶你車位…這些看似「法律問題」,其實多半都是「說話的問題」。
協商,其實就是溝通——怎麼談、怎麼喬、怎麼不讓自己吃虧。如果你也常常覺得「我想講道理,但話說不出口」,那就翻翻這本書,或許某一頁、某一句話,就能讓你找到自己的語言。

博客來 / 誠品 / 金石堂熱賣中

宸星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