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嗎?律師解析營業秘密構成三要件! - 宸星法律事務所

你的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嗎?律師解析營業秘密構成三要件!

世界上最知名的營業秘密之一,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距今據說已經被保護了 130 多年1,可見啊!營業秘密保護是維持公司持續營運的重要關鍵。

許多企業都會採取保護措施,確保公司營業機密不會遭到外洩,大家應該都聽過關於護國神山台積電的保護措施,進台積電工作不能攜帶有攝影功能的手機,連「紙」都被嚴格審查,不能隨意帶入或攜出。

其實每年幾乎都有國內知名企業的營業秘密遭洩漏的新聞,例如近期台積電工程師涉嫌洩漏將先進製程資料給東京威力科創的營業秘密一案,也引發社會對「營業秘密定義」,以及「營業秘密法刑責」的高度關注。

那麼,營業秘密法究竟是什麼?所謂的營業秘密三要件又是甚麼?企業應該如何強化保護,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難道只有知名企業才需要保護營業秘密嗎?

營業秘密的定義為何?跟商業機密一樣嗎?

營業秘密(trade secret),也可以說是商業機密,也就是「企業經營涉及的秘密」。

法律對於營業秘密有明確的定義,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規定2,營業秘密是指用於生產、銷售和經營的資訊,包含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而且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的構成三要件有哪些?

是不是營業秘密?必須符合法定的三個要件。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企業認為是「祖傳祕方」就一定等於「營業秘密」,所以想要用營業秘密法來主張權益,你首先要知道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

1. 秘密性

首先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也就是秘密性,是指秘密資訊的擁有者在主、客觀上認為這項資訊為秘密,而且這項資訊不只一般公眾,就連相關專業領域的人都不知道3

因此,如果已經是公開資訊,例如:新聞報導,或是依據法律規定必須要公開的訊息,例如:專利,或是業界相關人士都已經知道的既定資訊,例如:研究論文,就不屬於營業秘密。

2. 經濟性

這項資訊還必須「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也就是經濟性,簡單來說,因為是經過時間勞力成本的投入所獲得的秘密資訊,對公司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經濟價值可以反映在金錢收入、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4。如果無法證明是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的資訊5,就無法用營業秘密法來保護。

3. 合理保密措施

最後一個,必須「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也就是,持有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在主觀上有保護秘密資訊的意願,而且客觀上也有採取積極的保密行動,而且足夠讓其他人也都可以了解:「這是營業秘密,必須保護」6

所謂的保密措施,一定要滴水不漏嗎?

不一定要求要保密到滴水不漏喔!畢竟,滴水不漏應該就不會有侵害營業秘密的可能了…

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按照人力、財力與營業秘密的性質,運用所屬產業常見的方法或技術,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的方式例如:鎖進保險箱、在內部文件上標示「機密7等方式,就屬於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管制,任何人都可以存取的資訊,就不算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屬於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是刑法嗎?認識「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這個名詞並沒有規定在刑法,而是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也就是「營業秘密法」。

而營業秘密法也有規定8,如果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可是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喔!

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包含了以下的 4 種態樣:

  1. 不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
  2.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卻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 持有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人通知應該刪除、銷毀,卻不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 明知他人知道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面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項規定9,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要自己提告,所以,如果被害人想提出告訴,一定要記得在知道的 6 個月內提出。

【喵星小知識】
刑法有所謂的「洩漏工商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的第 317 條、318 條,和營業秘密的要件不太一樣,有機會再跟大家補充。

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包含哪些內容?

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很廣泛,包含技術資訊(例如:配方、製程、技術、設計)和商業資訊(例如:客戶名單、商業策略),原則上只要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都會受到保護。

相反的,如果資訊內容與產業競爭無關(例如:公司員工間的外遇醜聞),或是涉及公司正在從事不合法的內容(比如:食品公司使用過期原料),這些資訊都不在營業秘密保護範圍內。

當然,政府的軍事機密也不一定屬於營業秘密的範疇(大概是國安法的程度),但如果是委託民間公司從事軍事相關的研發,那大概就跟台積電工程師洩密案一樣,既有營業秘密法的適用,也有國安法的問題,我們稱作「競合」。

專利算營業秘密嗎?

公司核心資產除了透過層層加密保護外,還有可能透過專利進行保護,但是專利必須公開技術的詳情,這和營業秘密的「秘密性」相違背,所以並不算是營業秘密。

兩者之間的差異,可以參考以下表格:

營業秘密專利
法定要求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登記要求無需登記,自動受保護需要申請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獲得保護
技術公開不需公開申請專利時必須公開技術詳情
保護期限無時間限制,可永久保護根據專利類型,最長20年,最短10年
排他性無,不防止獨立開發相同技術有,保護期內享有獨家使用權

侵害營業秘密要賠幾倍?一起看案例解析

前面有提到國內許多知名大廠都曾經發生過營業秘密被洩漏的案件,那麼

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要賠多少錢呢?

金額可以說是非常可觀,尤其是涉及知名大廠、上市櫃公司,少說都是上千萬起跳的賠償金額,那麼這麼高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呢?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規定,被害人可從以下 2 種賠償方式擇一請求:

  1. 依法10請求填補所受到的損害,或請求通常預期利益與實際利益的差額。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包含「故意」及「過失」兩種,若是故意侵害他人秘密,所需賠償的金額上限可達損害額的「3倍」。

例如:前幾年的美光聯電案,我國法院就曾判決聯電需要賠償美光 2,000 萬元11

公司如何善盡保密措施?專業律師建議這樣做

如何有效管理與保護這些敏感資訊,一直是公司的重要任務之一。

無論是簽訂保密條款、實施資訊分級管理,還是強化資訊安全,公司如果缺乏完善的制度與法律專業指導,往往容易留下風險漏洞,一不小心營業秘密就無私分享給競爭對手了。

此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不僅能確保保密措施周全,更能針對企業特性,量身制定最佳解決方案,讓公司在保護營業秘密上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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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營業秘密」常見問題

營業秘密需要申請嗎?

不用向任何主管機關申請,只要符合上面所說的營業秘密三要件就可以受到保護。

營業秘密有期限嗎?

營業秘密是沒有期限的,只要企業維持夠久,營業秘密就能維持越久。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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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一則商業題:盜走可口可樂配方,就能打敗可口可樂嗎?
  2.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4.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5.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又其他郵件部分,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各該郵件之某特定內容或郵件往來經過本身,係與告訴人甲○公司、乙○○何營業事項攸關,更遑論具有經濟價值。」
  6.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惟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7.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綜合判斷之。」
  8.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9.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10. 民法第 216 條:「1.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2.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11. 美光控告聯電侵害營業秘密 我國二審判聯電罰金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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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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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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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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