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網路上被「買一送十超划算」或「一週美白見效」的廣告吸引?
但是,你知道嗎?這些看似超級划算又超級厲害的宣傳標語,其實有可能已經觸犯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甚至還有機會構成詐欺犯罪喔!
廣告使用的誇大用語,就是典型的「廣告不實」,不實的廣告內容,容易導致消費者誤信這些宣傳效果,影響購買決策,因此,受害的民眾不僅能要求業者賠償,還能向公平交易委員檢舉讓業者被罰款,還有機會獲得檢舉獎金呢!
但到底「不實廣告」要怎麼判斷?又該怎麼要求賠償?哪些會讓業者被處廣告不實罰款?身為消費者又該如何查詢檢驗?別急,這篇文章就要帶你一步步釐清。
「廣告不實」的定義是什麼?
「究竟怎麼樣的廣告內容,才會被認為是廣告不實呢?」
對於業者來說,廣告是用來吸引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進而消費的一種宣傳手段,廣告不實,簡單來說,是指「廣告中有不實、誇張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有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決定」。
常見的不實廣告,例如:謊稱自己的商品獲得國際設計大獎,提升自己的品牌地位;或是誇大瘦身效果,遠超過實際功效的好幾倍…等。
文章最後我們有提供幾個廣告不實的案例,記得看到最後。
法律中的「廣告不實」相關規範
如果相信不實廣告購買商品或服務,將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因此有兩部法律分別從交易秩序的角度,以及消費者權益層面規範「廣告不實」,以下分別說明:.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換句話說,廣告有誇張、不實,或是讓人產生錯誤的想像,讓消費者在看了廣告以後,以為東西比實際更好、更便宜、更有效,並且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決定,就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但是如果只是「誇張、不真實的廣告」或許範圍有點太廣了,比如說廣告女主角是白雪公主,正在喝運動飲料,想也知道不可能存在真實世界,這是否有不實?
所以,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不實廣告的處理,公布一份「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其中整理了 32 種不實廣告的類型。
比如說:讓人以為是其他大公司的商品、明明沒有專利卻在廣告稱有專利、廣告使用「第一、冠軍」等字眼,但是沒有佐證等。
一旦被公平委員會認為是不實廣告,業者必須面臨賠償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業者還會面臨公平委員會的「行政罰鍰」。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保法強調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換句話說,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有確保廣告內容完全真實的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沒有特別規範不實廣告的類型,如果廣告內容跟商品實際情況不符,導致消費者買了會失望、甚至受害,就可以主張權利,要求退費、賠償,如果因此有爭議,業者要舉證說明廣告的真實性。
廣告不實算詐欺罪嗎?
廣告不實的業者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 339 條1,刑法有較為嚴格之條件。
業者必須是「故意」欺騙消費者,並且施用詐術,使消費者有財產損害等要件,例如:明明根本沒有所謂的「渡假村」,卻以 FB 廣告吸引民眾參加渡假村的投資案,藉此吸金,這就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大部分的不實廣告,並不到故意欺騙這個程度,而是誇大商品的效用,或是用一些手段模糊商品的說明等,因此並非所有廣告不實的情況皆會面臨刑罰。
總的來說,即便業者因為「廣告不實」被行政機關判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也不能直接認定有刑法上詐欺罪的成立,仍然要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刑法上的處罰要件。
消費者遇到廣告不實怎麼辦?可以提告嗎?
因為廣告不實而受損害,該怎麼辦?
別擔心,你有以下的法律武器可以用:
1.向消保會申訴
與一般的消費爭議相同,可以向消保會或消保官申訴,請政府協助調解,若可以在透過申訴,以及政府介入,讓業者在這個階段就退費或賠償,是最節省雙方時間與精力的作法。
2.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如果因為相信的不實的廣告,導致受有傷害,可以向以下的對象提起民事賠償:
業者
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所致之損害,依照消保法第 23 條2規定,得向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業者是故意為之,法院最高可以判賠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3。
另外,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4,消費者除了可依法請求損賠外,如果業者是故意為之,法院最高可判賠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額5。
媒體經營者
不是只有業者才要負責喔!
對於「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如電視台、報紙、網路平台)如果明知是不實廣告,或是明明可以確認卻怠於確認,讓消費者透過媒體經營者消費而受到損害,依照消保法第 23 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請求媒體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
廣告代理業者,和消保法規定的媒體經營者有點類似,所以,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6,廣告代理業明知是不實廣告,或是明明可以確認卻怠於確認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媒體業者、廣告公司如果「明知不實卻還配合行銷廣告」,也要一起負起連帶責任。
3.刑事追訴(詐欺罪)
如果業者明知道廣告是假的,卻還是刻意用誇大不實的說法,誘使消費者花錢購買,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罪。
業者廣告不實,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總結一下上一段提到的內容,針對業者的部分,民眾可以向消保會申訴,也可以選擇提起民事訟向業者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業者是基於詐欺的故意,甚至可以向警局報案,提告刑法詐欺罪。
除此之外,不實廣告的業者還會面臨公平交易委員「行政裁罰」,只要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能裁罰,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2,500 萬元,且若業者仍不改善,可按次處以最高 5,000 萬元之罰鍰,直到業者其改善為止7。
廣告不實怎麼檢舉?有檢舉獎金嗎?
無論你是不是「不實廣告」的受害者,如果你懷疑看到的廣告有不實廣告的問題,不用忍氣吞聲,可以善用不實廣告的檢舉管道,向政府提出檢舉:
1.如何檢舉?
公平交易委員在「服務信箱」會提供各部會主管機關的聯繫管道,消費者可以向這些主管機關提出不實廣告的檢舉,例如:食品、藥品、化妝品等標示或廣告,應向衛生福利部檢舉;銀行、保險等廣告,應向金管會檢舉等等。
2. 有沒有檢舉獎金?
檢舉廣告不實是否有獎金?
部分情況下是有的!比如: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對於檢舉化粧品不實廣告,可獲得罰鍰實收金額至少 5 %至 10 %的獎金。
常見的不實廣告有哪些?如何查詢?帶你看實際案例解析!
廣告不實的案例在生活中所在多有,以下舉幾個近期常見的案例:
案例一:除濕機之能源效能標榜不實
有民眾檢舉「米米實業有限公司」於 momo 購物網站銷售除濕機,廣告刊載「1 級能效」、「能源分級標示:1」等字語,惟該商品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早已失效,廣告仍持續維持該標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認定】
公平會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分別處momo購物網、米米實業有限公司各 5 萬元罰鍰。
案例二:減肥手鍊
某甲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無需鍛鍊】懶人速瘦減脂燃脂瘦肚子大小腿男女通用減肥手鏈」之商品,廣告宣稱「懶人速瘦減脂燃脂」、「瘦肚子大小腿」、「男女通用減肥手鏈」並刊載使用前後比對照片等內容。
雖該賣家宣稱該廣告用詞係參考中國大陸淘寶網賣家網站之廣告用語,但是無法提供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證明資料佐證該商品具有廣告宣稱之效果。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認定】
公平會認定該賣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處以 5 萬元罰鍰。
案例三:實品屋不實
購買房屋的民眾檢舉,名軒開發、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建案第 6 層做了一間「實品屋」,裝潢成有客廳、臥室、廚房、衛浴、甚至還做了「夾層」,讓民眾以為買到的房子可以這樣裝潢、使用。
但實際上,該建案第4~8層的核准用途是「一般事務所」,並非住宅,且建築物使用執照裡也沒有「夾層設計」,業者擅自施工,屬於違章建築。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認定】
公平會認為業者利用樣品屋裝潢設計,給人誤導的印象且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之決定,屬於「廣告不實」行為,分別開罰 150 萬、75 萬元之罰鍰。
除了以上這幾種情形之外,實務上還有非常多各式各樣廣告不實的案例,但究竟要如何查詢呢?
除了可以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來搜尋廣告不實的相關裁判外,更可以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詢相關的行政決定,透過關鍵字搜尋「廣告不實」,就能查詢到非常多樣的案例。
買到廣告不實的產品別急,律師教你如何自保!
若民眾們遇到廣告不實而受害時,可以先查查看是否有類似的案例,也可以直接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協助,以下提供遇到廣告不實的自保步驟:
Step1:保留廣告證據。
先把廣告內容截圖、拍照下來,尤其要有時間、來源(如:官網、FB、IG等),避免之後廣告被刪掉。
Step2:蒐集交易紀錄。
如何完成交易的步驟,是否有店家聯繫,以及完成交易的證明,如:發票、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
Step3:和業者溝通。
主動告知業者,有時業者會直接選擇退費或補償,對雙方而言可以更省時省力,建議用「書面或簡訊、email」留下紀錄,避免口頭說了就不認帳。
Step4:申訴或檢舉
Step5: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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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消保法第 23 條第 1 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 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31條第1項:「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