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幸遭遇意外,例如一場嚴重的車禍,除了身體的傷害、財物的損失之外,那份驚恐、焦慮與痛苦,也就是「內心煎熬」,該如何用金錢衡量?這時要提到「精神賠償」(或稱精神慰撫金)。
雖然法律認可精神上的痛苦應當被彌補,但大家不免有疑問:精神賠償多少合理?賠償金額怎麼算?是隨口喊價,還是有一套標準?究竟有沒有一個精神賠償公式或行情可供參考?
本文將用實際範例說明法律上認可的精神賠償理由,以及如何舉證?還有法官在審理時會考量的各種因素。
精神賠償多少算合理?定義是什麼?
我們所稱的「精神賠償」在法律上有一個更為專業的名稱: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或稱為「精神慰撫金」。
一般我們說損害賠償,包含「財產上損害」,例如:車禍造成的車輛維修費、醫療費、不能工作的薪水損失等,通常會有單據可以參考、計算,以及「非財產上損害」。
而「精神賠償」就屬於非財產上損害,指的是因為對方的侵權行為(如車禍、傷害、名譽侵害、配偶權侵害等),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痛苦與煎熬,這些通常沒有明確的損失金額。
精神賠償的行情
既然沒有明確的損失金額,受害者可以依照自己認為受害的程度去請求一個「合理」的金額,至於合理的標準?法院會依照雙方的社經地位、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以及雙方的資歷,去訂一個「合理的」金額2。
看出來了嗎?精神賠償沒有一定的市場行情,每一個個案都有差異性,我們只能從法院的判斷標準,來評估發生「這樣」的事,請求「多少」的精神慰撫金才算合理?
不過,看到這裡也不要太灰心,後面會有更多的案例介紹!
可以向誰請求精神賠償?
首先,可以向加害人(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賠償。
但是,如果加害人說他沒錢賠、搞消失,那我還可以向其他人請求精神賠償嗎?
我們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舉個例子】
阿宸走在路上被小明駕駛的汽車撞傷,那麼阿宸除了可以向身為駕駛人的小明(=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賠償,那還有其他也需要負責的人嗎?
僱用人
如果小明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例如小明是送貨員駕車送貨),那僱用該員工的公司或老闆,也必須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3。
法定代理人
如果小明未滿18歲而造成他人損害,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也必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
保險公司?
許多人可能第一時間會想到「保險公司會幫忙給付精神賠償金嗎?」
實務上,許多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會涵蓋精神賠償的部分。因此,在和解或訴訟過程中,通常會由保險公司代替加害人出面協商並支付賠償金,也就是「間接代付」的角色。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當你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所謂的人格權就是維護個人尊嚴與價值的權利,而人格權是一個概括的名詞。
根據民法第 195 條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人格法益,當以上這些方面受到損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我們用以下例子來說明:
1. 身體或健康法益受侵害─有形傷害的無形痛苦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精神賠償事由。
只要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實質侵害,就可能可以請求。
「身體受到侵害」,不論是輕微的擦傷,還是嚴重的大傷(例如骨折、需要長期復健或造成永久性殘疾),除了醫療費之外,亦得請求精神賠償。
傷害越嚴重,身體承受的痛苦越大,可請求的精神賠償金就越高。
「健康受到侵害」,因為職場霸凌,導致的長期焦慮、憂鬱,甚至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雖然不一定有身體上的實質傷害,但也可以向加害者要求精神賠償。
2. 其他人格權受侵害─尊嚴與自由的損失
這類型的精神損害,也會對精神造成巨大的衝擊。
「名譽與信用」,例如:遭人誹謗、公然侮辱等,或是不實指控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隱私與自由」,受到人身自由的恐嚇、威脅,或隱私權被侵犯,例如:嚴重的妨害秘密行為,使人產生極度的不安、恐懼與羞辱感。
「身分法益」,侵害配偶權,或是親人遭侵害,例如:A因為車禍而死亡5或重傷,A 的父母可以向車禍肇事者(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
以上情形,無論在調解階段(如:車禍調解),或是已經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序,都可以積極地提出精神賠償的請求。
精神賠償怎麼算?有公式嗎?
「律師!我確實有人格權受侵害,那我這樣可以請求多少精神賠償?」
我必須誠實地告訴你,法律上並沒有一個固定的精神賠償公式。
前面提過,精神賠償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無法像醫療費或車損那樣,透過單據或數字來精準計算,因此必須回歸個案來認定。
「那律師,這樣就是隨法院判定嗎?」
當然不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並非天馬行空,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關鍵因素來決定精神賠償行情,這也是律師在提出求償金額時,主要論述的精神賠償理由:
「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60 號判決。
法院在判斷精神賠償金額的多寡時,不僅會判斷「事件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還會衡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差異。
除了是要給予被害人適當的撫慰賠償外,更是確保賠償金額不會讓加害人生活陷入困境。
精神賠償一定要看精神科嗎?如何舉證?
精神賠償需要舉證嗎?又該如何舉證呢?
成功請求精神賠償,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因對方的行為而產生了「精神上的痛苦」。
而心靈的痛苦是無形的,因此往往必須透過各種實質證據,將痛苦「具體化」。
舉例來說,在車禍案件中,若能舉出復健紀錄、治療收據、復健師的證明,來證明復健療程漫長且痛苦難耐。
又或是由證人(例如親友)舉證被害人在事件發生後,性情大變、社交退縮、嚴重影響情緒等,都能提高精神賠償的機會。
當然,提供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藥物處方箋等,會是更能提高精神賠償數額的有力證據。
精神賠償範例解析
經過以上舉例,是否還是覺得精神賠償很抽象、難懂?
最後用幾個例子讓你了解:
車禍【身體或健康法益受侵害】6
本件被害人因連環車禍將車停在高速公路中線車道,下車欲拿取警示架時,被後方駛來的營業用小客車追撞,造成右下肢壓碎傷、脛腓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及軟組織壞死缺損等重傷 。
經醫院鑑定,被害人的身體功能受到永久損害(如腿圍不一、長度不等、關節活動受限),造成長期且巨大的肉體與精神痛苦。
被害人因此向對方請求被害人請求精神撫慰金新臺幣 70 萬元,法院審酌被害人因重傷造成的痛苦,認定 70 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是合理的數額。
但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多數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都會考量被害人本身有沒有過失,法律名詞稱為「與有過失」,予以酌定數額7。
如果法院認定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如本件最後認定被害人有20%的過失,那實際被害人拿到的精神慰撫金就會是 70 萬乘以80 %。
侵害配偶權【身分法益的侵害】8
本件的被害人是太太,老公和第三者發展出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破壞了被害者婚姻關係的圓滿與幸福。
法院認為,兩人的行為已經「逾越朋友交遊」、甚至有「肌膚之親」的程度,且已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足以破壞婚姻的共同生活,因此構成侵權,被害人可向先生及第三者請求精神賠償。
原告在原審請求 50 萬元的精神賠償,但法院在審酌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經濟狀況、侵害行為的惡性程度、及對被害人婚姻和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後,最後酌定 30 萬元的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舉證困難?請專業律師協助有這些好處!
經由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了解精神賠償理由相當廣泛,雖然有判斷標準,但在實際求償過程中,將無形痛苦轉化為具體賠償,最大的困難點在於「舉證」。
精神賠償雖然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焦慮、恐懼、心情折磨等主觀上感受,但法律上卻必須透過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因此,在面對精神賠償相關訴訟時,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賠償金額因舉證不足等問題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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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11號判決,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嗣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判決維持。
-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