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還要怕被老闆坑,想自己算,法條卻那麼難懂?」
加班費怎麼算?你知道,平日、假日或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有什麼不同嗎?
《勞動準基法》法條又臭又長,還很多?有看沒有懂?
不用擔心!文章看下去,這篇文章帶你手把手了解 2024 年最新加班費計算方式。看完以後,如果發現被老闆坑,不要怕~快找律師聊聊吧!
一、勞基法加班費怎麼規定?怎樣算加班?
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 30 條的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通常就是指勞動契約上面寫的「上班時間從 OO 時至 OO 時。」
假設雇主需要勞工在約定好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那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就屬於「加班」1。
例如:小宸跟老闆約定好原本的工作時間是早上 8 點到下午 5 點(含 1 小時的午餐時間),某天小明加班到晚上 8 點 30 分才打卡下班,中間 5 點到 5 點 30 分稍微休息一下,這樣小宸總共就加班了 3 個小時。
那「加班」時數可以沒有上限,直接加班加爆嗎?
不行!《勞基法》有規定,就算加班,一天的總工時(= 正常工時+加班工時)最長不能超過 12 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 46 小時2。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與勞工約定同意後,可以再延長,但 1 個月時數最多最多就是 54 小時,每 3 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 138 小時3。
然而,如果不幸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畢竟情況緊急,可以不受到加班時數限制4。
二、「平日」加班費怎麼計算?
法律沒有明確規範「平日」的定義,大部分人的「平日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但是,如果你和老闆有另外約定上班時間,就是依雙方的約定來定義喔!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計算,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第1項5:
1、加班時間在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加班時間 2 個 小時還不夠,要再加班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加班,則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給與。
這裡有一個重點,資方可以給予比法規規定給好的待遇,今天老闆願意,加班 2 小時,他直接加倍,那絕對是沒問題的啦!
但是⋯⋯老闆不可以自己和員工約定少給。例如只給四分之一,最少就是按照《勞基法》的標準計算。
什麼是「平日每小時工資」?
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要用「本薪」還是「底薪」計算加班費呢?
答案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準為「每月工資總額」,也就是本薪!
「工資」6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的「經常性給與」。發放名目為何(=叫做什麼?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在所不問。
在計算的時候,如果是經常性可以拿到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都要計算在內;但非固定的獎金如「三節獎金」、「生日禮金」等非經常性給與就不能計入。
【知識文章】公司可以不發三節獎金?勞工們看過來!這幾件事情要知道!
假設,上班族星星的薪資條:底薪是 30,000 元,全勤獎金 1,000 元,伙食津貼 2,000 元,那星星的月薪就是 33,000 元。
用 33,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136,平日每小時工資就是 136 元。
這裡給資方們一個 Tips:為避免少給加班費而觸法,只要計算結果出現小數點,一律建議無條件進位喔!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看完你就會更了解怎麼計算了:
小宸跟老闆約定好的工作時間是:早上 8 點到下午 5 點(含 1 小時的午餐時間)。某天小宸為了明天的研討會,加班到晚上 8 點 30 分才打卡下班,下午 5 點休息了半個小時,這樣他總共從下午 5 點 30 分加班到 8 點 30 分,總共是 3 個小時。
小宸的月工資 36,000 元,因此,
平均時薪約為 36,000 / 30 天/ 8 小時 = 150 元/時
計算加班費:
❇️ 前2個小時(工作第9、10個小時),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計算(直接用 1.34 倍計算),加班費是 150 x 1.34 = 201 元/小時。
❇️ 第3個小時(工作第11小時),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直接用 1.67 倍計算),加班費是150 x 1.67 = 251 元/小時。
因此小宸這天加班 3 小時的加班費總共為 201 x 2 + 251 x 1= 653元。
三、「假日」加班費怎麼計算(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説完「平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後,讓我們再來看看「假日」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
「假日」的定義是什麼?
原則上,勞工每工作 7 天中應有要有 2 天的休息日,其中 1 天叫做「例假日」,1 天叫做「休息日」,這就是著名的「一例一休」。
假設平日星期一到星期五要上班,星期六就是「休息日」,星期天就是「例假日」。
例外就是大家曾經聽過的變形工時,或者有叫做彈性工時。因應不同產業的需求,在一定的總工時範圍內去調整每週、每月的工作時間。
國定假日,簡而言之,就是指國家(這裡指內政部)制定應該要放假的節日,就是月曆上寫紅字的那幾天,最開心的那幾天~
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1、休息日加班怎麼計算?
休息日加班,前 2 個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第 3 到第 8 個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7。
如果休息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個小時,根據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50030466 號書函,應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二又三分之二以上。
小宸又加班了,他的月平均時薪為 150 元:
❇️ 他在休息日上班 2 小時,加班費為: 150元 X 1.34倍 = 201元/時
❇️ 他在休息日上班第 3 個小時到第 8 個小時,加班費為:150元 X 1.67倍 = 251元/時。
❇️ 如果他在休息日工作到第 9 到 12 個小時,加班費為:150元 X 2.67倍 = 401元/時。
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也要計算,包含在一個月不能超過 46 小時的規定裡。
2、「例假日」加班怎麼計算
如果沒有特別嚴重的例外,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可以讓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其中,「事變」,指的是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
而「突發事件」,要看「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8。
如果真的不得已要出勤,需要加倍發薪資且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9。
小宸在例假日加班了,他的月平均時薪為 150 元:
❇️ 例假日加班在 8 小時內:不論加班幾小時,加班費都是給1天的薪水,還要給 1 天補休,等於 150 元 X 1 倍 X 8 小時 = 1200 元
❇️ 例假日加班第 9 ~ 12 小時:加班費時薪以 2 倍計算,150 元 X 2 倍 X 加班時數 n
3.「國定假日」加班怎麼計算?
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應該先經過勞工同意。
工資應加倍發給10,也就是說,除了當日工資要照給之外,還要再加發 1 天的工資當作當作加班費。
我們再次請到小宸,他的月平均時薪還是 150 元:
❇️ 國定假日工作8小時內:加班費=150 元X 1 倍 X 8 小時=1200元
❇️ 國定假日工作第 9、10 小時:依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外再加給 1 又 ⅓ 倍(乘以 1.34 倍)
❇️ 國定假日工作第 11、12 小時:依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外再加給 1 又 ⅔ 倍(乘以 1.67 倍)
如果你還是覺得很困難,沒關係,勞動部做了一個加班費試算系統,可以先把數字丟進去算算看,再來咀嚼這些數字背後的算式。
如果真的很頭疼,不要吃頭痛藥!快滑到文末來找我們聊聊吧!
四、老闆不給加班費,我可以怎麼做?

老闆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卻小氣不給或少給加班費,那就是違法了。
最高可以對違法「不給付加班費」的老闆,處新臺幣 100 萬元的罰鍰11。
而且,要改正這種歪風,確定違法屬實,還會公布「事業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如果老闆仍然沒有於期限內改善,應按次處罰12。
爭取權利的 SOP
當你遇到老闆不給加班費的時候,建議你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步驟:
1、溝通:與老闆或人事部門進行溝通及協調,記得留下溝通紀錄,例如錄音檔、Email 備份、Line 訊息備份。
2、蒐集證據:和主管或老闆溝通的紀錄、加班的時間和工作內容,例如:打卡記錄、相關的出勤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據,都要好好的保存下來。
3、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準備好相關證明直接向 1955 或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檢舉申訴。
4、在申訴的同時,也可以提出調解:檢舉會讓雇主被裁罰,那調解就能夠最直接解決勞工遇到的問題,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5、最後,如果調解不成,最後就是起訴,進法院解決。
五、其他加班費用常見問題
加班費是用「底薪」還是「全薪」計算?
加班費用「每月工資總額」計算。計算基準是「全薪」,也就是因勞務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
加班費計算到多細?會算到「分鐘」嗎?
會。雖然這部分法無明文,但勞動部有做出說明,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
未滿 1 小時的時間,可以用【 X / 60 】進行換算,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 20 / 60 = 0.33 小時。
晚下班 15 分鐘、30 分鐘算加班嗎?
算。只要是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就算是「加班」,可以計算到分鐘。
提早到公司算加班嗎?
算。這個問題勞動部有親自出來說明喔!
總而言之,不管是工作時間之前,或者是工作時間之後,只要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
加班費一定要給嗎?沒給合法嗎?
如果不給加班費,就是違法。最高可以處 100 萬元的罰鍰,還會被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等資料,若沒有限期改善,還可以按次處罰喔!
加班一定要給誤餐費 / 伙食費嗎?
這部分須先認定「誤餐費 / 伙食費」是不是屬於《勞基法》所規定之工資13?
如果只是公司體恤員工,偶爾會給「餐費」作為獎勵,就不能算在工資內。
加班費的計算含全勤獎金嗎?
如果全勤獎金被包含在每月的工資內,那就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加班費算薪資所得嗎?要扣勞健保嗎?
算。依據勞動部函釋14,加班費屬於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加班費可以免稅嗎?
雖然加班費是薪資,但是加班費免納所得稅15。
加班時數有限制嗎?最多幾小時?
加班,一天總工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最長不能超過 12 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 46 小時。
但如果雇主有「經過工會或與勞工約定同意」,可再做調整,1 個月時數不能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 138 小時。

註腳
-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意旨,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之部分,及於同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均為延長工時,不以整數計算所得之時數為限(即勞工於某日加班 30 分鐘,雖未滿 1 小時,此 30 分鐘仍屬延長工時)。
- 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項:「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87)勞動二字第 013133 號書函,內容請參考網站。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後補假休息。」
-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0 月 9 日勞保 2 字第 0960140390 號函
- 財政部 74 年 5 月 2 9日台財稅第 1671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