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A 到公司工作已經三年了,用加班換來的補休已經累積超過 20 天,此時想說犒賞自己一下,決定年關前把補休用一用,出國休息兩週,雖然請假過程中主管好像臉臭臭的,同事對於當職務代理人也是躲來躲去,但總之假單是準備好了。
沒想到從日本回來後,主管突然說「我看你好像滿喜歡出國的,公司現在要找人外派去國外,我怕其他同事都沒有本事,會適應不良,所以這個好康就交給你了喔~啊你看這幾天要不要最近收拾一下座位,你出國之後,後面會再拉人來補你的位置。」
小 A 心裡想,哇!公司現在是未經同意就要把員工調職嗎?做為勞方有辦法拒絕公司的調職嗎?如果不接受,應該怎麼處理比較適合呢?
調職是什麼意思?關於調職的「定義」
調職是指說,對於「工作場所」或是「約定好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內容」進行變更。
像是把工作地點從「臺北」變成「臺中」,或是把員工從「法務」職位變成「業務」,都算是調職。
公司可以「未經同意」,強迫員工調職嗎?
如果公司和勞工未對於調職達成協議,則公司需要在不違反勞動契約的前提下,符合五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將員工合法調職: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上述五個條件稱為「調職五原則」1。
因此,從這裡我們可以知道「調職」不可以當作公司報復、懲罰員工的手段,不可以調到薪水、不可以在專業方面強人所難。
但是關於調動工作地點,到底怎麼樣算是過遠?
公司到底有沒有考量到勞工的家庭生活?
這幾件事就要仰賴法院的個案判斷了,有的法院覺得如果從臺北調到臺中,只要有通勤補助或是租屋補助,就屬於合法調職;也有的法院覺得,把人從臺北調到桃園,會讓勞工沒有辦法好好經營家庭,不符合勞工的家庭利益,所以調職不合法。
職務調動勞工(員工)可以不同意嗎?
對於調職,勞工是可以不同意的,但是如上所述,公司如果符合調職五原則的情況下,對於勞工安排職務調動,是不需要經過勞工的同意的。
如果勞工認為公司安排的調職,不符合調職五原則,拒絕接受調職,就要走法律途徑,來解決這樁勞資糾紛了。
但如果不同意調職,是不是可以直接不去新工作崗位報到呢?
如果對於公司確實是違法調職很有把握,可以不去新崗位報到,但是必須要向公司表示:
「我會繼續在原本的工作崗位工作」
換句話說,就是向公司表示有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甚至嘗試去原本的工作崗位繼續上班(雖然有很高的機率會被主管、同事勸離),此時倘若公司不接受,就不能算是勞工沒有履行勞動契約了。
如果勞工什麼表示也沒有,也不回去原本的職位,無論雇主的調職行為是不是合法,那可以視為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雇主得依該員工曠職的情形,依法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契約2。
被違法調職該如何救濟?需要做什麼保護自己嗎?
如果認為公司是違法調職時(例如調職是為了秋後算帳),勞工可以拒絕去新的職位上班,並且向公司表示要到原本的職位工作,表示自己願意繼續提供勞務,此時如果公司拒絕勞工上班,則屬於公司自己不接受,仍然要繼續給付員工的薪資。
所以如果認為自己被違法調職時,最好立刻強調沒有接受調職的意願,願意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以 LINE、email 向主管表示都可以),也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表達自己的立場與意願,以作為後續雙方上法院解決問題時,勞工證明有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