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全勤合法嗎?全勤獎金定義、遲到扣薪計算懶人包! - 宸星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

遲到扣全勤合法嗎?全勤獎金定義、遲到扣薪計算懶人包!

對於許多雙北通勤族或依賴大眾運輸的勞工而言,上班尖峰時段的捷運或公車延誤,往往是噩夢的開始,當打卡鐘上的數字跳到零點一分,勞工心裡焦慮的是動輒數千元的「全勤獎金」。

究竟在「勞基法」的規範下,「遲到定義」為何?「全勤獎金」是什麼?公司規定中的「遲到扣全勤獎金」制度,究竟是否有違法風險呢?

本文將針對常見的「遲到扣薪」爭議進行解析,並詳細列出「不扣全勤獎金」的法定假別,幫助勞資雙方釐清權益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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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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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定義

公司往往將「全勤獎金」視為雇主為了鼓勵勞工每日「準時出勤」、「不遲到早退」而設置的獎勵金,勞基法中則沒有對於何謂全勤獎金進行定義。

然而,根據勞動部的解釋1,全勤獎金屬於「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符合勞基法中「工資」的定義2

換句話說,全勤獎金並非單純的「恩惠性給與」,而是屬於勞基法中所定義的「工資」。

這也代表全勤獎金必須納入勞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進而影響到加班費、勞退提撥、甚至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數額。

因此,雇主如果宣稱全勤獎金是額外送的福利,而任意將其扣除,可是會觸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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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在實務上,全勤獎金往往成為變相的「紀律處分金」,小心「四捨五入」的陷阱! 許多公司的考勤系統會設定「遲到五分鐘以內算遲到十分鐘」,這種不精確的計算方式已經觸犯了勞基法的全額給付原則,雇主應核實扣發,而非概算懲罰。

全勤怎麼扣?遲到扣薪計算方式

勞基法遲到定義

話說,什麼叫做「遲到」,如果你去翻閱《勞動基準法》的法條尋找「遲到」二字,你可能會發現,勞基法的法條中,沒有定義一個法律專有名詞叫做「遲到」。

不過,就算沒有明文定義,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釋。

勞動契約的核心概念為,員工在「約定的時間內」上班「提供勞務」,雇主則應「給付工資」。

所以,當員工「遲到」,導致沒有依照勞動契約在約定時間內提供勞務時,與其說是「扣薪」,不如說,雇主可以在員工未提供勞務的這段時間「不發給工資」。 

而「不發給工資」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計算「比例」,雇主不能自行創設懲罰倍數。

時薪制勞工|扣薪計算

時薪制的標準計算方式為:

時薪 ÷ 60 分鐘 × 當月實際遲到分鐘 = 當月不予計薪金額

以 2026 年最新基本工資規定計算(時薪為新台幣 196 元):

遲到一分鐘:196 ÷ 60 × 1 =  3.26 元。

遲到十分鐘:196 ÷ 60 × 10 =  32.6 元。

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最終計算結果中,小數點須無條件捨去。

因此,若員工當月總計遲到 10 分鐘,雇主實際上不予計薪的金額應為 32 元。

月薪制勞工|扣薪計算

月薪制的標準計算方式為:

月薪總額 ÷  30 天 ÷  8 小時 ÷  60 分鐘× 當月遲到的實際分鐘數 = 當月不予計薪金額

例如,一名月薪 36,000 元的員工,其每分鐘薪資約為 2.5 元。

若該員工遲到 10 分鐘,雇主最多僅能扣除 25 元。
無論是時薪制,還是月薪制,都必須按照上述的計算比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的規定3,如果雇主規定「遲到一分鐘扣一百元」,多扣的部分就會被視為「非法扣薪」,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喔!

遲到扣全勤|常見問題

遲到早退可以扣全勤嗎?

這是勞資爭議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答案是:基本上合法,但有條件!

重點要先看勞動契約中有沒有約定,以及全勤獎金的制度是否明確,例如:制定全勤獎金的領取條件為「該月無任何缺勤、遲到或早退紀錄」,而勞工也同意,則當勞工確實遲到時,就未達成領取獎金的條件,雇主未給予這筆獎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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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全勤獎金制度的初衷應是正向激勵,雇主在設定規則時,應明確將其定義為「工資項目」,並確保不論如何扣除,勞工實領的工資總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同時建議勞工若發現全勤獎金被不合法的扣除,應妥善保留出勤紀錄、薪資單,立即向公司反映,必要時可向地方勞工局聲請調解,確保自身的勞動權益。

遲到可以用特休扣嗎?

當員工遲到時,是否要改以請假或是安排特休,必須由員工自行決定。 

勞資雙方可以協議改請特休或事假,但必須由員工主動提出或經過員工同意才可以4。企業雇主不能採取強迫的方式,單方面要求員工遲到時一律以事假或特休處理,如果雇主在未經員工同意時,逕自扣除員工的特休天數,將會面臨最高 100 萬元的罰鍰。 

遲到扣全勤合法嗎?

雇主是否可以因遲到而不發放全勤獎金,首要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明確約定發給條件。

若契約約定「遲到即不發給全勤獎金」,勞工因遲到導致條件不成就而失去該筆獎金,在實務上被視為「獎金的喪失」而非「非法扣薪」,這部分是合法的。

勞工遲到時,雇主僅能依「不工作不給薪」原則,扣除比例相當的薪資(例如:遲到 1 分鐘,扣除 1 分鐘的底薪)。
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扣除遲到時數的薪資以及全勤獎金後,勞工當月領到的「總薪資」絕對不能低於當時法定的基本工資!這是雇主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如果勞工的本薪已經是基本工資,雇主再因遲到扣除全勤獎金,導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將面臨高額罰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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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3.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5.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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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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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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