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錄取一份新工作的時後,人資通常第一時間就會向你索取身分證件來辦理勞保加保。然而,坊間卻有不少人為了不想每個月被扣勞保自付額,四處尋找「沒有勞保的工作」,或者心裡總想著「沒保勞保真的會怎樣嗎?」。
而另一方面,有些慣老闆為了節省人事成本,違法不協助員工投保勞保,變相剝奪了員工的基本保障。
究竟「勞保是什麼」?這筆每個月從薪水裡扣掉的錢到底花在哪裡?沒保勞保對勞工權亦有哪些影響?這篇文章將帶你全面破解勞工保險的秘密,盤點超實用的勞保給付項目,並解答打工族最關心的「兼職勞保」到底要不要保!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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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是什麼?
勞保的正式名稱為「勞工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所設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你職場生涯的護身符,當你在工作期間或生活中遭遇生、老、病、死等重大變故時,國家就會透過這筆保險基金提供經濟上的支援,協助你度過困難。
勞保制度之所以能夠順利的運作,主要依靠每個月保費的收入。而保費是由「雇主、勞工、政府」三方共同分擔,其中雇主負擔了絕大部分的比例。
勞工保險的目的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 條的明文規定,制定勞工保險的目的非常明確:「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它不是用來懲罰老闆或苛扣勞工薪水的工具,而是一張巨大的社會安全網,確保勞工在失去工作能力或遇到重大生活事件時,不會瞬間失去經濟依靠,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尊嚴。
勞工保險給付項目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勞保的給付項目主要可以包含以下五大類:
- 生育給付: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領取 2 個月投保薪資的生育補助(雙胞胎依比例增給)。
- 傷病給付:因為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導致沒領到薪水,從住院第 4 天起可以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因傷病導致身體遺存障害(例如失明、截肢等),符合失能標準時可請領。
- 老年給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年資規定,可選擇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就是大家最熟知的退休金)。
-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
施宇宸律師建議:
說到勞保給付項目,大部分的人第一反應都是:『喔!就是老了退休可以領年金嘛!』但這其實是天大的誤會!勞保的保護傘超級大,它涵蓋了你的『生、老、病、死、殘』。從生小孩的生育津貼,到生病住院沒薪水可領的傷病給付,通通都在保障範圍內。很多勞工因為不懂這些權益,遇到車禍或生大病時,白白放棄了可以向勞保局請領數萬元津貼的機會,真的非常可惜!
勞工保險對象
到底誰應該要保勞保?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2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 強制加保對象:只要公司僱用員工達 5 人(含)以上,雇主就「必須」為所有員工投保勞保。
- 自願加保對象:公司員工 4 人(含)以下,雇主可以自願為員工加保。但請注意,就算不保「勞保」,雇主依然強制要幫員工保「就業保險(就保)」與「職業災害保險(災保)」!
勞工保險|常見問題
遇到勞保爭議時,勞雇雙方總是各執一詞。以下整理出實務上最常見的三大問題,幫你一次破除迷思!
沒勞保會怎樣嗎?
施宇宸律師建議:
很多年輕打工族覺得每個月被扣勞保費很心痛,主動要求老闆不要保。但沒勞保絕對是因小失大、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最壞示範!你以為每個月省了幾百塊,但萬一不幸發生意外,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除了沒有傷病給付可以領外,未來的醫藥費跟生活費全都要自己吞。為了省小錢而讓自己處於沒辦法給付的狀態,風險真的太高了!
公司沒保勞健保會怎樣?
如果你發現公司沒勞健保,雇主將面臨以下嚴重的法律後果:
- 行政罰鍰:勞工局會依照雇主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以 4 倍的罰鍰。
- 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公司沒幫你加保,導致你無法向勞保局請領上述的「生育給付」、「傷病給付」等津貼,老闆必須「全額自掏腰包」賠償這筆錢給你!
除此之外,雇主未依法加保,勞工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3
兼職勞保一定要保嗎?
這絕對是萬年考古題!答案是:一定要!
只要你和公司有僱傭關係,無論你是正職、兼職、工讀生(PT)、還是只做寒暑假,通通都適用勞工保險的規定!公司不能用「你一個禮拜只來 10 個小時、你還在試用期或你是部分工時」為藉口拒絕加保。兼職勞保跟正職一樣重要,雇主必須在員工到職的第一天就完成加保手續。
遇到勞工保險問題怎麼辦?有推薦的律師嗎?
大學生小文在學校附近的小吃店打工,某天送餐時不慎滑倒骨折。老闆以「員工未滿 5 人不用保勞保」為由拒絕賠償。小文的問題絕對不是個案,如果您也遇到不合理的薪資待遇或勞動條件,都應該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律師為你提供精確的法律分析、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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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 :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勞動基準法第 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