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什麼?調解有用嗎?申請調解的流程又該怎麼做?
聲請調解流程

調解是什麼?調解有用嗎?申請調解的流程又該怎麼做?

一、調解是什麼?

調解是眾多紛爭解決機制1的一種,不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問題,而是透過「調解委員」介入居中斡旋,讓當事人了解爭議焦點、並探求雙方的利益、需求,尋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紛爭解決方案,並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如此一來,可以節省時間、金錢及訴訟成本,也可以避免訴訟帶來的不確定性,儘早解決案件。

二、調解的途徑有哪幾種?

按照調解的「地點」,可以區分為以下2個種類:

(一)法院調解

1、強制調解
基於特定的案件,考量案件的【性質】、【專業性】及【所涉金額】,調解可能會比訴訟更有效率,故民眾在提起這些案件類型的訴訟時,法院會先安排強制調解,期待雙方能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案件,讓案件得以不用進入訴訟程序,亦能節省訴訟資源。以下屬於強制調解案件:

(1)不動產利用權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2)不動產之界線或界標糾紛。
(3)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發生爭執。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關共有部分紛爭
(5)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增減紛爭。
(6)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
(7)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8)醫療事件糾紛。
(9)僱傭契約糾紛。
(10)合夥關係爭執。
(11)特定親屬、家屬間的財產權糾紛。
(12)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糾紛2
(13)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3以外之事件4。 (除了死亡宣告、繼承、保護令等案件,常見的包含離婚、夫妻間財產案件、子女監護權案件等)

2、任意調解
案件種類不屬於上述法院規定的強制調解案件,當事人依然可以選擇「是否要向法院聲請調解?」,如果要聲請法院調解,須在起訴前聲請;在一審訴訟進行時,也可以經兩造同意後,由法院進行調解,如果不選擇調解程序的話,也可以直接向對方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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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的類型,並非一定要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才能進入調解程序,也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動聲請調解,表示願意先以調解的程序處理,若後續真的調解不成立而需要提告,聲請調解的費用也可以直接折抵起訴的裁判費5哦!

(二)非法院調解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6,當事人可以向各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調解會由當地具備法律專業的人士來擔任調解委員(如退休法官、退休律師、曾任里長以上的公職人員且非現任鄉鎮市長或民代。)

2、消費爭議調解
案件屬於消費爭議,消費者可以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提出申請,經過兩次申訴後,消保官就會安排消費爭議調解,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參與調解會議。

3、勞資爭議調解
案件屬於勞資糾紛,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以紙本或線上的方式(以台北市政府為例)提出申請,申請後會由具備勞資、法律專業的人士擔任調解委員,邀集勞方及資方參與調解會議。

三、調解結束了之後呢?

(一)調解不成立

1、非法院的調解
當事人可以再「主動」循其他管道解決紛爭,可能進入仲裁或是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

2、法院的調解
若屬於強制調解的情形,在調解不成立後,會「被動」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發開庭通知,請雙方當事人來開庭;若屬於當事人自行聲請的調解,當事人一樣要自己主動提出訴訟,聲請人會收到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

(二)調解成立

1、非法院的調解
不論是鄉鎮市公所、勞動局或是消保會的調解,其調解成立的筆錄會送交法院或主管機關核定,經過核定的調解筆錄就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也不能再就這個案件提起訴訟。

2、法院的調解
在調解成立後,會將調解筆錄交由法官核定,經法官核定後,調解就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一樣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也不能再就這個案件提起訴訟。

四、去調解應該要注意什麼?

(一)調解攜帶的物品

通常調解時,只要攜帶身份證、調解通知書即可,以便調解委員用來確認身份。如果在調解前沒有提供案件資料給調解委員,也可以將案件資料一併攜帶至現場,有助於雙方針對資料進行討論。

(二)調解是否一定要出席?

法院的調解來說,如果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到場,可能被法院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雖然會被處以罰款,但法院不能用拘提、通緝等方式來強制當事人到場。不過,不出席法院調解最糟的其實是給法官或調解委員留下不好印象。若非屬法院的調解,基本上都不具備強制力,也不會有任何罰款,調解委員通常直接認為調解不成立或另訂調解期日 。

五、調解的過程需要注意什麼?

(一)取得雙方共識

調解的重點不是在爭執事實或法律面的 對 或 錯,一但調解過程進入爭執後,將可能導致雙方情緒不穩定,進而造成調解更難以成立,因此保持心平氣和的態度,靜下心來聆聽對方的條件,彼此適當地作出讓步、妥協,才能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調解中說什麼會影響日後訴訟嗎?

調解過程中,可能會有些陳述或讓步是對自己不利的,但在法院的調解中如果調解不成立而有後續訴訟時,前面這些不利言論是不得作為後續訴訟使用的,這是為了讓當事人可以在調解中暢所欲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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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須注意的是,在非法院的調解中,仍有遇過法官會將調解過程中發生的事採納為間接證據,故仍須謹言慎行。

六、調解有什麼好處?有需要請律師嗎?

(一)節省費用及時間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減少法庭上的針鋒相對,且調解成立後又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人民的權益依然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如果採訴訟途徑,通常預估花費時間會以年為計,還要按照訴訟金額計算裁判費(約1.1%),訴訟中可能還有證人旅費、鑑定費用…等訴訟費用及交通費、書狀往來費用與時間,成本甚高。

(二)調解可以委任律師嗎?

可以的!調解成立是具有與判決一樣的效力,可以以此聲請強制執行,影響當事人權益巨大,再加上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可以更有效的與對方和調解委員進行溝通和協商,如果協商過程不順利,還能就當事人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可能之走向,有利後續訴訟的事前準備與預防

以刑事案件為例,若被告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通常可以爭取緩刑或較輕之刑事責任,告訴人方則可以快速獲得賠償、填補損害;若是民事案件的話,則可有效降低損失或獲得比法院判決更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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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專門指民眾以訴訟以外處理「私權」爭議(民事案件)的方法,如調節、仲裁⋯⋯等
  2.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3.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一、宣告死亡事件。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八、親屬會議事件。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4.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5.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2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6.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7.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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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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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8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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