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當事人阿和跟妻子小珍共同買了一塊土地及房子一間,均登記在阿和名下。過一陣子後,阿和把土地贈與給小珍,小珍把土地的1/2持分再贈與給自己跟前夫生的兩個女兒小青跟小藍。同年小珍離世,留下剩下的1/2土地持分,由丈夫阿和跟兩個女兒小清和小藍共同繼承。
嗣後阿和把房子的加蓋店面出租給第三人小明,用來營業小吃攤。這時小清跟小藍認為房子的加蓋店面,是由母親小珍與阿和共同出資,加蓋店面應該也屬於母親小珍遺產的一部分,因此阿和應該要將出租加蓋店面所收取的租金與小清跟小蘭均分,因此提起訴訟向阿和請求給付租金。
阿和在訴訟剛開始時並沒有委任律師,開了幾次庭後,由於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委任律師,訴訟中面對法官的詢問,阿和無法正確答辯感到吃力,因此後來找上施律師,代為答辯,最後才成功贏的訴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替客戶取得勝訴判決!
【案件解析】
一、將房子加蓋店面認定為房子的一部分
施律師到現場探查房子加蓋店面後,認為加蓋部分因為並沒有獨立的出入口,有賴於房子原本的出入口外,水電也是從原本的房子的管線銜接,依據以往判例不具有使用上獨立性,因此只能夠算是房子的一部分。不能將子加蓋店面與房子切分開,而分別認定所有權。
二、加蓋店面附合於原本的房子,因此所有權人為阿和
前面說到加蓋店面不能單獨成為所有權的個體,依據民法811條,加蓋店面附合於原本的房子,因此即便出資興建的是小珍跟阿和,還是由阿和取得單獨所有權。
即便小珍去世,房屋加蓋店面也跟小清、小藍無關。小清、小藍不可以對加蓋店面主張權利。既然無法對加蓋店面主張權利,也就不能主張阿和需要將租給小明的租金分給小清、小藍。
最後,法官也認為小清、小藍的主張無理由,因此便駁回小清、小藍的訴訟。施律師成功幫阿和爭取到勝訴判決。
【諮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