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茂、阿時及其他人在桃園共同持有(分別共有)幾塊土地。某天,阿茂及阿時想出售自己所持有的土地應有部分,也順利找到買家並簽立買賣契約,惟這些土地除了阿茂及阿時以外的「其他共有人」卻認為,阿茂及阿時買賣土地時,「其他共有人」應該有優先購買的意願,但阿茂及阿時卻不讓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所以「其他共有人」推阿光為代表,向阿茂及阿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阿光有權優先承買這幾塊土地。
【承辦律師】
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替當事人爭取勝訴判決!法院認定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行使不合法!
【案件解析】
一、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一筆土地如果有很多人共同持有,土地的使用或利用上會受到限制,為了最大化土地的使用利益,讓共有人數能夠越來越少,民法第824條1及土地法第34-1條2規定,土地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持有的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相同的條件(即相同價格)優先購買。
舉例來說,如果A、B、C平均共同持有一筆土地,今日A想用100萬的價格出售自己的1/3部分土地給第三人D,那麽B、C得知消息後,可以優先用同樣100萬的價格購買A的土地,這就是所謂的「優先購買權」。
二、協助整理證據並找出時效漏洞!
對於前面所提到的「優先購買權」,其中一個重點就在於其他共有人是否願意以「同樣條件」購買,訴訟中,何律師透過提出存證信函、買賣契約等,證明其他共有人並未表明願意以相同條件購買。
除了證明他共有人未表明以「相同條件」購買,何律師亦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取得主張其他共有人並未在法定時效15日3內表示購買意願的證據,縱使後續其他共有人想依同樣條件購買土地,也會因為逾越時效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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