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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一頁協議沒簽約,就被索賠 120 萬?律師靠本票上一行字讓買方免賠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阿仁看中一間總價 1,200 萬元的房子,當晚只簽了一頁協議,並開一張 120 萬元本票交給代書保管。後來正式合約一直沒簽成,屋主起訴,要阿仁付 120 萬元定金或違約金。施宇宸律師擬定「協議只是預約、本票只擔保簽約款」的答辯策略,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法院判決屋主敗訴,阿仁不必支付這 120 萬元,訴訟費用由屋主負擔。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細節已調整。)

案件類型民事/不動產買賣糾紛:給付定金、違約金(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本票能否當作定金)
當事人身分不動產買方(阿仁)
爭議起因談好價格當晚只簽一頁協議,並開 120 萬元本票擔保將來的簽約款;正式合約在約定期限內沒有簽成
對造主張屋主主張協議已經成立,沒簽成正式合約是買方的責任,本票是定金,所以買方應付 120 萬元;另外主張雙方有約定 120 萬元違約金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249 條、第 250 條;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處理方式施宇宸律師擬定答辯策略:協議沒談到付款、貸款、稅費等重要事項,只是預約 → 本票註明只擔保簽約款,而且一直在代書手上,不是定金 → 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勝訴判決:屋主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阿仁不必支付 120 萬元,訴訟費用由屋主負擔
宸星法律事務所 買房本票非定金 給付定金事件 勝訴判決(120 萬元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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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阿仁看中一間總價 1,200 萬元、附平面車位的房子。和屋主、仲介談好價格的那天晚上,代書已經帶著草擬好的正式買賣合約過來。

但阿仁覺得太倉促,合約條款他還沒看過,想帶回家仔細審閱。於是雙方先簽了一頁協議:寫明成交價、最晚當月月底前簽正式合約、點交日期,以及附贈冷氣和窗簾。阿仁另外開了一張 120 萬元的本票,交給代書保管。

本票上寫得很清楚:這張本票是擔保雙方將來簽訂買賣契約時支付簽約款的保證,不作其他用途,簽約款付了就自動失效。

接下來幾週,阿仁認真看了仲介給的不動產說明書,發現裡面沒有謄本、沒有稅費預估,也沒有付款日期,於是請仲介補齊,也提出要調整履約保證的期限。仲介回覆「還在跟屋主溝通」,月底就這樣過去了,正式合約一直沒有簽成。

阿仁以為這筆交易就這樣不了了之。沒想到幾個月後,先是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協議;接著屋主拿那張本票要求兌現,最後直接向法院起訴,要阿仁付 120 萬元。

屋主的說法是:價格都談好了,是阿仁不簽約,這 120 萬元本票就是定金;而且雙方說好,誰不履行就要賠 120 萬元違約金。

只是想把合約帶回去看清楚,最後卻變成百萬官司。阿仁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由施宇宸律師承辦。

一、只簽一頁協議、還沒簽正式合約,買賣算成立了嗎?

很多人以為,房子只要談好價格、約好簽約日,買賣就成立了,之後不簽就是違約。屋主在本案也是這樣主張。

施宇宸律師指出,法律上要分清楚「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要簽約」,本約才是真正的買賣契約。房屋買賣金額大,除了標的和價金,付款方式、貸款成數、稅費由誰負擔、過戶時程、點交和違約處理,都是買賣雙方一定要談定的重要事項。這些還沒談定,就算價格寫在紙上,通常也只是預約。1

法院對照那一頁協議,發現上面沒有約定付款方法、貸款、成數、過戶時間、稅負與代辦費用。代書也作證,當天本來準備好了正式合約,是買方想帶回審閱,才改簽這份協議,而且光憑這份協議,根本不能拿去地政機關辦過戶。再加上雙方事後的對話紀錄,仍在談稅費、付款日期和履約保證。

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對買賣的重要事項還在磋商,正式的買賣契約(本約)並沒有成立。

白話說:只簽了一頁「先講好價格」的紙,不等於房子已經買了。要看付款、貸款、稅費這些重要條件是不是都談定了。

二、簽了 120 萬本票,就等於付了定金嗎?

屋主的第二個主張是:就算買賣還沒成立,那張 120 萬元本票也是「定金」,阿仁沒簽約,就要照定金的規則付這筆錢。

施宇宸律師抓住的關鍵,是本票上的那一行字。

定金必須是實際交付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本票只是一張「答應付錢」的票據,本身不是現金;除非雙方另外約定「就用這張票的票面金額充當定金」,否則不能直接當成定金。2

本案的本票上明白寫著「擔保簽約款、不作其他用途、簽約款付了就失效」,代書也作證,當時就跟買方說明本票只是簽約款的保證,不會做其他用途。更重要的是,本票一直放在代書那裡,沒有交到屋主手上,屋主的仲介是隔年才去向代書拿走的。

法院採納了這些理由,認定這張本票只有保證功能,雙方沒有約定拿它充當定金,也沒有現實交付給屋主,所以定金契約並沒有成立,屋主不能依定金的規定要阿仁付 120 萬元。

施宇宸律師在答辯中還提出另一個角度: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規定的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對方可以不還;但條文並沒有讓對方反過來「請求」一筆從來沒收到的定金。3

三、協議沒寫違約金,屋主還能要 120 萬違約金嗎?

屋主最後的主張是,簽協議當天大家口頭講好,誰不履行就賠 120 萬元違約金。仲介也出庭這樣作證。

但代書的說法不一樣:被問到有沒有跟買方解釋不簽約會有什麼處罰時,代書表示協議不是他擬的,他沒有這樣說。更關鍵的是,屋主委託的仲介自己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上,就記載這筆買賣「沒有解約、違約的處罰」。

法院認為兩名證人的說法不一致,又與說明書記載不符,屋主沒有辦法證明雙方約定過違約金,所以這部分的請求也不成立。4

四、法院怎麼判?

法院採納施宇宸律師的主張,三個爭點都認定對阿仁有利:

  • 那一頁協議只是預約,正式買賣契約沒有成立;
  • 120 萬元本票只是簽約款的保證,不是定金;
  • 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

判決結果:屋主的請求和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阿仁不必支付 120 萬元,訴訟費用也由屋主負擔。

從存證信函、本票提示到判決出爐,這筆 120 萬元壓在阿仁身上大半年。最後幫他擋下來的,正是本票上那行「只擔保簽約款」的註記,以及「本票一直在代書手上」這個事實。

五、買房談價、簽本票前,一定要確認的 3 件事

  1. 本票上有沒有寫清楚用途:如果只是擔保將來的簽約款,請在票面寫明「擔保簽約款、不作其他用途、支付後失效」,並確認寫進協議。
  2. 本票交給誰:交給代書或仲介保管,和直接交給屋主,法律效果可能不同。保管人、何時歸還,最好白紙黑字寫下來。
  3. 協議有沒有寫違約金或定金:有寫,就代表不簽約可能真的要賠;沒寫,事後對方說「當時口頭講好」,也要能證明。簽之前看清楚,也保留和仲介、屋主往來的對話紀錄。

如果已經簽了本票、對方也已經提告,也別急著付錢。先把協議、本票照片、說明書和對話紀錄整理好,請律師評估,往往還有可以主張的空間。

延伸閱讀:

[待補站內連結:本票裁定相關知識文章/定金與斡旋金相關知識文章(上線前於 Notion「待補站內連結」記錄,不放佔位網址)]

六、其他「買房本票定金」常見問題

談好價格、簽了協議,後來沒簽正式合約,會被算違約嗎?

不一定,要看重要條件是不是都談定了,以及有沒有約定定金或違約金。

只簽一頁協議、付款和貸款等條件還在談,通常只是預約,屋主原則上不能直接要求買方依正式合約付款。但預約本身也有約束力:如果條件其實都談好了,只是一方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約,仍可能要負違約責任。建議把磋商過程的對話紀錄保留好,簽協議前先確認裡面有沒有寫定金、違約金。

簽給屋主的本票,屋主可以直接拿去法院強制執行嗎?

屋主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准許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所以不能置之不理。5

本票裁定只審查本票形式上合不合法。如果本票上寫的是「擔保簽約款、支付後失效」這類附條件的文字,法院可能認定與本票必須「無條件擔任支付」的要求牴觸,本票無效,直接駁回聲請。本案屋主也曾拿這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就是以此為由駁回。

如果裁定已經下來,發票人與直接收票的屋主之間,可以主張「買賣根本沒成立」等原因關係,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法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則要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起訴。6收到裁定時,建議盡快帶著本票照片和協議諮詢律師。

斡旋金、定金、本票有什麼不同?

斡旋金通常是買方交給仲介、表示購買誠意的款項,屋主同意出價後,常會依約轉為定金;定金則是買賣雙方之間,為了擔保契約成立或履行而實際交付的金錢。

本票本身不是現金,原則上不能直接當作定金,除非雙方另外約定以票面金額充當定金。所以簽本票前,要看清楚斡旋書或協議怎麼寫,並在票面寫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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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支票雖係有價證券,然本身並非代替物,原不能充作定金;惟如雙方另有特約以支票面額所表彰之金錢價值充作定金,定金契約仍得認為成立。判決全文
  3. 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段為我方主張;法院已認定定金契約不成立,未再就此表示意見。)
  4. 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必須有雙方的約定,主張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5. 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6.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第 3 項;票據法第 13 條但書反面解釋,發票人得以其與執票人間的原因關係對抗直接後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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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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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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