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仁(化名)原本想以1200萬的金額,向阿瑜購買一筆不動產,並簽發120萬的本票作為簽約款。不過,在正式簽約日前,因爲雙方條件談不攏,故未在約定的簽約日完成簽約,阿瑜也在事後解除契約。但是,阿瑜認為縱使買賣契約不成立,仍可以歸責於阿仁違約,而120萬是違約定金,所以要求阿仁應給付違約金,遂提起民事訴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替當事人阿仁爭取勝訴判決!雙方未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且120萬不是定金!
【案件解析】
一、主張雙方僅成立不動產買賣之「預約」
以不動產買賣來說,實務上很常出現買賣雙方先針對不動產的價格及標的物確認購買意思,之後才會另外找個時間簽立紙本的買賣契約。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除了價格與標的物以外,還有付款方式、貸款、稅負、點交、保固、違約等重要事項,所以前階段的「確認購買意願」只是「預約」性質,必須等重要事項均由雙方確認無誤後,才可以算是買賣契約成立
所以施律師透過整理對話紀錄、傳喚證人,證明雙方僅確認購買的不動產金額及標的,對其他的「重要事項」都尚未達到共識,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尚未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僅成立預約。
二、主張我方當事人無須給付定金
那120萬元的性質?施律師在調查中發現,阿仁沒有以現金支付訂金,而是簽發本票作為定金,而法院見解認為,使用票據作為定金,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因此,透過檢視本票上的文字及證人陳述,均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可以使用本票作為支付定金的方式,既然雙方之間並無定金契約,阿仁自然就無須給付120萬元。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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