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J公司接受K學院的委託處理多項校舍改造工程,但雙方基於信賴關係,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僅簡單以口頭約定工程價格後,就開始進行改造工程。J公司完工後,K學院竟然以「預算不足」為由,否認與J公司成立契約,持續拒絕給付工程款項。
一審判決認為雙方之間確實存在承攬契約,K學院應該給付700多萬元的工程款,不過K學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K學院主張此工程未依照正常流程辦理採購,是總務長自行與J公司簽約,故該契約當事人並非K公司。其次,主張本件承攬契約的請求報酬的時效僅有2年時效,J公司不得再向K學院請求報酬。
本案一審已由施律師承辦,並取得勝訴結果,J公司對施律師充滿信心,二審也委任施律師繼續處理訴訟。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勝訴判決!法院駁回部分K學院的上訴,維持一審的勝訴結果!
【案件解析】
一、針對K學院主張「承攬契約不存在」
雖然依照K學院的「採購辦法」規定,有一套完整的招標流程。然而,施律師知道,這僅限於內部承辦人員在辦理採購時須遵守的程序,不足以拘束K學院以外的第三人,所以不能以「K學院採購辦法」來認定K學院與J公司之間的承攬契約成不成立,而是要以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意思合致及履行的事實」才對。
在舉證方面,傳喚K學院的總務處職員作為證人,證明並非所有工程都會依循這套流程,且是因為K學院因為預算問題而藉故否認此契約。再者,按照施作校園工程的慣例,若沒有與J公司簽承攬契約,修繕工程的機具根本無法進入校園,也不會在校園內這麼長的時間施工卻無人阻止,足以證明雙方有意思合致與履行合約的事實。
二、針對K學院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
本件為承攬工程案件,承攬報酬必須在2年內請求,為民法明文規定1。但是,如果中間有「承認」的行為,就可以中斷時效,而且不以明示及明示債權範圍為必要。
施律師在最初承辦本案件時,即建議J公司必須先發存證信函通知K學院給付工程款,這在二審時發揮絕佳的效果,因為K學院當時回覆「已委請台北市建築公會進行數量及價格鑑定」,等於是「間接承認」本件的債權存在,因此時效就會從K學院回函的時間點重新開始計算2年,比對訴訟提起的時間點,本件的報酬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諮詢方式】
【成功案例】承攬裝潢工程違約,成功爭取無須給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