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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交貨遲延遭營造廠扣違約金?磁磚廠商靠律師上訴,順利取回 120 萬元工程款!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磁磚材料因故遲延交付,遭營造公司強行比照工程承攬「施作逾期」重罰 121 萬元違約金並扣留貨款。施宇宸律師上訴二審,嚴格區分契約買賣性質與「供貨逾期」計算標準,成功獲法院改判營造公司應給付 120 萬元工程貨款,替當事人省下近百萬元違約金損失。

當事人 H 磁磚公司與 J 營造公司簽訂外牆磁磚材料採購合約,總價為 353 萬元。

然而在交付磁磚過程中,因配合之上游廠商作業疏失,導致最終遲延 72 天才將磁磚全數交付予 J 營造公司。

J 營造公司隨後以 H 磁磚公司違約遲延為由,主張扣抵龐大違約金並拒絕給付剩餘貨款,雙方因而涉訟。

一審法院判決 H 磁磚公司需負擔主要違約責任,令當事人面臨重大損失。

為了捍衛商譽與合法利潤,H 磁磚公司於二審階段委任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協助提起上訴,期盼透過專業法律攻防逆轉局勢。

案件類型民事/工程材料買賣契約爭議、給付工程貨款(涉及買賣與承攬定性、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違約金條款適用、二審上訴逆轉)
當事人身分外牆磁磚材料供應商(H 磁磚公司)
對造主張原告交貨遲延 72 天構成重大違約,應依合約總價每日千分之五計算「施作逾期」違約金 121 萬元並全額自貨款扣抵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98 條[1]、第 250 條第 1 項[2]、第 367 條
處理方式剖析契約性質為材料買賣而非工程施作承攬 → 主張「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條款應分開評價不得混用 → 重新核算違約金為每日 4,000 元並請求給付剩餘款項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120 萬元給付判決(法院改判 J 營造公司應給付 120 萬元款項)
宸星法律事務所工程材料買賣貨款爭議二審改判勝訴證據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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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 H 磁磚公司與 J 營造公司簽訂了一份外牆磁磚工程材料合約,約定由 H 磁磚公司供應工程所需之磁磚材料,合約總價為 353 萬元。

在履約交付磁磚過程中,由於配合之合作廠商端發生作業疏失,導致最終比原定期限遲延了 72 天才將磁磚送達工地交付給 J 營造公司。

J 營造公司隨即以逾期交貨為由,主張依工程承攬標準扣除鉅額違約金,並全面拒絕給付相對應的合約尾款,雙方協商破裂後對簿公堂。

本案一審時 H 磁磚公司並未委任本所律師處理,一審法院採納了營造廠的主張,認定 H 磁磚公司應負擔高達七分之六的訴訟費用,等同認定其為主要敗訴方,需扣除高達 121 萬元的逾期違約金。

面對一審沉重的判決結果,H 磁磚公司深感不服,決定於第二審上訴階段委託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承辦,希望能釐清合約真意並力挽狂瀾。

材料買賣還是工程承攬?律師如何從「契約定性」釐清違約金條款差異?

在工程與建材交易中,許多合約常使用定型化範本,將「純材料供應」與「現場施工安裝」的罰則混雜在一起。

當發生履約遲延時,營造廠往往會選擇對其最有利的高額罰則向供應商求償。

施宇宸律師接案後,審閱雙方合約全文,一針見血地指出契約性質之差異:

H 磁磚公司僅負責提供外牆磁磚材料,並未承攬現場貼磚施工,因此合約本質上屬於「買賣契約」而非「承攬工程契約」。

律師進一步分析合約條款,發現違約賠償金事實上明訂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計算標準:一種是針對材料交貨的「供貨逾期」,另一種則是針對施工進度的「施作逾期」。

施律師向二審法院強力主張,適用於承攬工程的施作逾期條款,絕不能被強行套用在純材料買賣中,兩者之違約效果不得混淆。

違約金從 121 萬降到 29 萬!律師如何精準計算幫廠商省下近百萬元?

一審判決之所以重創 H 磁磚公司,係因一審法院誤採了「施作逾期」的嚴苛公式,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五計算,得出 72 天高達約 121 萬元的賠償金。

這項計算方式等同將材料供應商視為現場營造施作者,顯失衡平。

施宇宸律師在二審開庭時,依據《民法》第 98 條探求契約真意,向法官說明兩項違約條款應分開獨立評價。

經律師嚴密論理後,二審法院全面採信施律師的主張,改依合約專屬之「供貨逾期」條款核算,按逾期日數每日以 4,000 元計算違約金,72 天總計僅為 28 萬 8,000 元(約 29 萬元)。

相較於一審判決,施律師成功幫當事人當場省下近 100 萬元的違約扣款,二審法院改判 J 營造公司應給付 H 磁磚公司 120 萬元之工程款項。

如何從「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看懂二審逆轉勝訴?

在民事判決書的主文當中,除了給付金額外,「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往往是洞悉實質勝敗的重要指標。

一般而言,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較高的一方,即代表法院認定其法律主張較無理由。

本案一審時,法院判決 H 磁磚公司需負擔七分之六(約 86%)的訴訟費用,顯示一審完全倒向營造廠;

然而在施宇宸律師協助上訴二審後,二審判決主文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發生了根本性逆轉,改由 J 營造公司負擔十分之八(80%),H 磁磚公司僅需負擔十分之二。

這項顯著的比例轉變,清楚證明二審法院完全認可宸星律師團隊的法理攻防,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實質的正義與款項保障。

常見問題 FAQ

賣工程建材給營造廠因故遲到交貨,對方直接扣下全部貨款說要賠違約金,這樣合法嗎?

不一定合法,營造廠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與金額扣抵必須符合契約約定且比例相當。

實務上營造廠常會逕自以最高標準(如承攬施作逾期每日千分之五)強行扣款,但若合約本質僅為材料買賣,或另有供貨逾期之專屬條款,營造廠即不得任意混用。

遭遇貨款遭扣時務必保留送貨簽單、出廠證明與往來存證信函;不確定扣款是否合理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避免利潤遭不當侵蝕。

建議由律師審閱合約條款結構,評估違約金是否有計算錯誤或過高得請求酌減之情形。

「買賣契約」跟「承攬契約」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合約定性會影響違約金金額?

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契約標的是「財產權移轉」還是「勞務工作的完成」。

「買賣」著重於物品規格與交付,而「承攬」則包含現場施工與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兩者在法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驗收標準與逾期罰則通常有顯著區別。

若將承攬的高額工程逾期罰則強加在純材料供應商身上,在法律解釋上顯失公平。

釐清契約法律性質,往往是推翻不合理高額違約金的第一道關鍵突破口。

建議在簽約前或發生糾紛時,請專業律師協助檢視契約定性以利精準防禦。

民事官司一審打輸被判賠很多錢,上訴到二審真的有機會逆轉判決嗎?

只要能找出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錯誤或契約解釋盲點,二審原則上仍有相當高的逆轉機會。

二審為事實審與法律審,法官會針對雙方提出之新攻防主張與事證重新進行實質調查。

若一審判決存在條款誤用、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或金額計算錯誤,透過專業律師重新建構法理架構,常能促成二審改判或達成對我方有利之和解。

收到一審不利益判決時務必注意在 20 日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建議儘速備妥判決書與合約文件,由律師評估二審翻盤之著力點與訴訟策略。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2. 民法第 250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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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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