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本件當事人H磁磚公司與J營造公司簽訂一份材料合約,合約內容為由H磁磚公司承攬J營造公司工程之外牆磁磚材料項目,合約總價為353萬。
然而,H磁磚公司在交付磁磚的過程中,卻因合作廠商疏失,導致最終遲延了72天才將磁磚交付給J營造公司。因此,J營造公司認為H磁磚公司遲延交付磁磚,已經違反合約規定,拒絕給付相對應的款項,雙方因此告上法院。
本案一審H磁磚公司非委託本所處理,根據一審判決主文所示的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可以看出法院傾向認定【本件當事人】為主要違約方。換言之,在一審階段,法院認為H磁磚公司比較無理由。但是,在第二審階段,H磁磚公司尋求了施律師的協助,結果順利獲得了勝訴。
*喵星秘技:如何洞悉勝敗關鍵? 判決的主文通常會指出訴訟費用的分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多」的那一方,就屬於敗訴的一方。以本案為例,一審法院判決主文指出,H磁磚公司需負擔6/7的訴訟費用,而剩餘的1/6由J營造公司負擔。這暗示法院認定在此次糾紛中,H磁磚公司有較大的責任。不過,在第二審階段,訴訟費用的分配比例發生變化,H磁磚公司負擔2/10,而J營造公司則為8/10。這反映了二審法院認為H磁磚公司的理由比較為站得住腳。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勝訴判決!法院改判J營造公司應給付H磁磚公司120萬元的款項!
【案件解析】
一、提出契約中違約賠償金條款的計算差異
H磁磚公司 遲延給付 磁磚材料的確是事實,所以施律師未爭執H磁磚公司是否有違約,而是針對契約中的條款進行攻防。對此,施律師發現根據本案契約,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包括兩種:(1)一種是「供貨逾期」的違約;(2)另一種則是有關「施作逾期」的違約。
並且爭執本案的契約性質屬於買賣契約,而非承攬工程契約,因此,J營造公司不能將兩者的違約效果混用,亦即適用於承攬契約的「施作逾期」違約金條款,不應被強行適用在買賣契約中。
二、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一審時,法院依照「施作逾期」的違約金條款,判決H磁磚公司應該按照逾期的日數,每天賠償契約總價的千分之五,總計約121萬元的賠償金。
二審經由施律師主張後,法院認定「施作逾期」與「供貨逾期」的條款應分開評價,因此改以「供貨逾期」的違約金條款計算,按逾期的日數,每天賠償4000元的違約金,總計僅需賠償約29萬元,一來一往之下,施律師幫H磁磚公司省下了快100萬元,成功逆轉一審的判決。
了解契約中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至關重要,不同的違約金條款適用於不同性質的契約,而且具體的情況也需要進行仔細的解讀和分析。如果您在商業交易中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我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諮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