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勝訴案例】成功聲請通常保護令,並命對方負擔律師費!

【家暴勝訴案例】成功聲請通常保護令,並命對方負擔律師費!

【案件緣由】

小真結婚後與丈夫阿民同住,育有兩子,都未成年。兩人常常因為小孩教育跟花費的事情起爭執,其中,阿民逐漸無法控制他的情緒,時常對小真跟兩位孩子大聲謾罵。

某一天,阿民與小真再度為了孩子教養跟探視問題而爆發衝突,阿民情緒失控踹門並恐嚇小真要玉石俱焚。之後在小真為了接兩個未成年子女與她同住時,阿民全然不顧小孩是否會受傷,強行抱走小孩,不讓小真接回。除了對妻女暴力,阿名也對小真的弟弟動手,傷心害怕的小真找上施律師幫忙,最後成功爭取到保護令。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取得通常保護令,並由對方負擔律師費。

【案件解析】

一、在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很明顯阿民情緒一旦失控,就會對小真大聲咆哮,甚至揚言要跟小真共赴黃泉,這很明顯是家暴類型之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1,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之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要求阿民負擔律師費
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2,可以要求施暴的一方負擔本案的律師費用。施律師憑藉長期替桃園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處理家暴相關案件,相當熟悉家暴相關法規,所以在本案中另外提出請求阿民應該負擔小真的律師費,並且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阿民應該負擔小真的律師費用。最後法院也在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同時罕見的同意要求阿民負擔小真的律師費用。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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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二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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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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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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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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