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超商店員於顧客離去後對無人店內發牢騷脫口罵三字經,遭折返顧客聽聞提告公然侮辱罪。施宇宸律師陪同地檢署偵訊,提出實務判決說明粗俗言語僅為一時氣憤之發洩口頭禪,且發話當下對造已離開店鋪,主觀上自始欠缺侮辱特定人之犯意;檢察官採納宸星律師團隊的答辯要旨,作成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小度是一名超商門市店員,某天適逢繁瑣的交班盤點時間,顧客阿玉前來購買香菸。
因小度正忙於處理收銀交接帳務,便客氣請阿玉在櫃檯稍候片刻。
未料等待期間阿玉不斷碎碎念抱怨,最後因不耐久候未結帳便逕自轉身步出店門。小度無端遭客人長時間言語抱怨深感委屈,在確認阿玉離開後,對著空無一人的超商內部發牢騷,宣洩情緒脫口說了一句三字經。
不料走到門口的阿玉隱約聽見,憤而折返回店內厲聲質問,並隨即報警對小度提告《刑法》公然侮辱罪。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與前科危機,小度向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求助,期盼透過法律專業協助洗刷冤屈。
| 案件類型 | 刑事/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涉及超商服務業口角、情緒宣洩粗話、口頭禪與侮辱意圖界線、主觀犯罪故意排除) |
|---|---|
| 當事人身分 | 遭提告之超商門市店員/被告(小度) |
| 對造主張 | 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超商場所公然辱罵三字經,侵害告訴人之名譽尊嚴,涉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
| 主要法律依據 |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1、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2 |
| 處理方式 | 陪同地檢署偵查訊問並完整重現對造離去後始發話之客觀時序 → 引用司法判決論證粗鄙言語純屬受屈後一時情緒發洩之口頭禪 → 排除對特定人侮辱之主觀犯意爭取不起訴處分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 |
| 爭取結果 |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確認罪嫌不足,終局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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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度在便利商店擔任正職員工,案發當日恰好正值門市早晚班交接盤點的關鍵時刻。
顧客阿玉步入店內欲購買香菸,小度因手中正核對收銀機現金與帳目,隨即禮貌向阿玉致歉並請其稍候數十秒鐘。
然而在等待過程中,阿玉顯得極不耐煩,持續在櫃檯前碎念抱怨服務態度,最後更因不堪等候直接放棄購買快步離去。
小度在交班高壓下無端承受顧客的負面情緒與連番數落,心中深感委屈與無奈。
待阿玉踏出超商自動門後,小度轉身對著空無一人的櫃檯區域發牢騷宣洩不滿,情急之下脫口罵了一句常見的三字經口頭禪。
沒想到阿玉剛好在門外聽聞聲響,隨即折返回店內拍桌質問小度是否在罵自己,雙方發生短暫口角後,阿玉旋即前往警局對小度正式提告公然侮辱罪。
服務業日常辛勤工作卻面臨刑事追訴,小度感到百口莫辯且恐慌不安,決定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專責辯護,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程序爭取公道與清白。
罵三字經一定算公然侮辱嗎?律師如何以「情緒口頭禪」排除主觀侮辱犯意?
在台灣社會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常誤以為只要在公開場合講了髒話或三字經,就必定構成公然侮辱罪。
然而,法律並不是用來處罰所有缺乏禮貌或言詞粗鄙的舉動。
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觀上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名譽。
施宇宸律師陪同小度出席地檢署偵訊時,提出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重要裁判,向檢察官深入論理:
部分民間慣用語雖然粗俗不雅,但往往僅是一時氣憤情急之下脫口而出的宣洩詞句,依一般社會通念觀察,並不會使聽聞者的名譽或內在尊嚴真正遭到結構性貶損。
施律師向檢察官指出,小度自始至終並無指名道姓,脫口而出的語句純屬工作受挫後宣洩壓力的發洩習慣,主觀上完全不具備貶損阿玉人格尊嚴之惡意。
客人走後對空氣抱怨算公然侮辱嗎?律師如何從「發話時序」瓦解檢方指控?
妨害名譽罪章的核心保護法益在於「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的外部名譽評價。
如果言論在發表當下並非針對特定對象,在法律邏輯上便無從成立對該人的名譽侵害。
施宇宸律師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調閱超商監視器畫面,還原發話的先後順序:
小度在與阿玉面對面互動的過程中全程保持克制與禮貌,並未有任何不當言詞。
該句粗鄙言語是在阿玉自行離開門市、店內櫃檯周遭完全無人之狀態下,小度轉向內部工作區才脫口而出。
律師具狀向檢察官強力論證:發話當下阿玉已非現場對話之對象,小度是對空發牢騷,根本無法預見阿玉會突然折返聽聞,更無可能具備針對阿玉實施侮辱的犯罪故意。
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施律師成功為超商店員爭取不起訴處分!
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酌施宇宸律師提出的實務裁判見解、監視器客觀時序與小度於訊問時的真誠陳述後,採納宸星律師團隊的答辯要旨。
檢察官認定:小度係於顧客離店後始口出粗言,客觀上難認係對告訴人直接為侮辱之舉動,且該語句純屬情緒失控下之抱怨口頭禪,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罪故意。
在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小度涉有犯行的情況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規定正式核發終局處分。
檢察官最終對小度作成不起訴處分,小度免於起訴受審。
施律師透過還原語境與發話時序,替基層服務業勞工擋下莫須有的濫訴風險。
被告公然侮辱怎麼辦?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後,更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遇到類似狀況,可以留意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3。憲法法庭在判決中限縮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口頭禪、一時不滿的粗話,或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若非反覆、持續的恣意謾罵,難認是故意貶損他人名譽。因此,若只是一時失言被告,判決後更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建議及早諮詢律師,依個案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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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在公開場合脫口罵三字經或髒話,到底會不會被警察依公然侮辱罪移送?
實務上警察接獲報案仍會依法受理並製作筆錄,但最終是否起訴需視檢察官調查其主觀犯意而定。
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公然侮辱罪限於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
若只是在衝突中一時氣憤脫口說出粗鄙口頭禪,或並非直接針對特定人指名謾罵,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認定欠缺實質侮辱故意,有一定機會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需依個案情形判斷)。
若遭遇對方揚言提告切勿驚慌私下簽字認錯,不確定筆錄陳述要點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利組織法律抗辯。
建議在警局應訊前與律師充分梳理衝突脈絡,強調自身係情緒宣洩而非蓄意侮辱特定人。
服務業店員如果被客人長時間辱罵、刁難或碎念,店員有什麼法律權利可以自保?
店員得依據勞動安全法規通報主管處理,情節嚴重者亦得主張妨害名譽或強制罪追究法律責任。
若顧客在店內以具體字眼公然辱罵店員人格,顧客本身即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若顧客以拍桌、阻擋動線等強暴脅迫手段妨礙店員執行正常結帳結算工作,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遇奧客刁難時第一時間應請同事協助錄影錄音,並保留門市監視器畫面。
建議門市人員應保持冷靜避免正面對罵,並通報店長或報警處理以保全自身勞動安全。
刑事偵查收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後,對方還可以繼續提告或上訴嗎?
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在收到處分書後法定 10 日內具狀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案卷會送交高等檢察署審查,高檢署若認為偵查已完備且再議無理由,會依法駁回再議,此時不起訴處分即告實質確定。
若高檢署駁回再議,告訴人雖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現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但實務上法院准許門檻極高。
收到不起訴處分代表當事人在地檢署偵查階段已獲得完全的法律自清。
建議妥善保管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以作為日後名譽自清與抵禦民事索賠的法律依據。
註腳
-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2024 年 4 月 26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