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業務員因家庭債務壓力,利用職務之便巧立虛偽名目於 5 個標案中核銷侵占公款,遭檢方起訴請求數罪併罰處罰。施宇宸律師主張行為具備單一犯意應論以「接續犯」,並透過主動自白與向法院提存賠償金展現具體悔意,成功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並宣告緩刑 2 年免入監服刑。
當事人小冰在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政府招標專案的接洽與聯絡事宜。
然而小冰因突逢家庭重大債務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一時失慮利用職務權限,以編造虛偽名目的方式向公司會計申請核銷,藉此將款項占為己有。
離職後小冰因良心不安主動向公司坦承認錯,但仍遭公司依法提出業務侵占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小冰在 5 個標案中分別犯案,請求法院予以數罪併罰,使小冰面臨最高恐達數十年徒刑的嚴厲追訴風險。
小冰深感懊悔並尋求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協助辯護,期盼透過合法程序彌補損害並爭取自新機會。
| 案件類型 | 刑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涉及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接續犯與數罪併罰認定、法院清償提存、緩刑宣告要件) |
|---|---|
| 當事人身分 | 負責政府標案核銷之業務人員/被告(小冰) |
| 檢方指控 | 利用經手 5 個政府標案之職務機會巧立名目詐領核銷款項,應分論併罰 5 罪且最高面臨 25 年有期徒刑處罰 |
| 主要法律依據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1]、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2],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判例[3] |
| 處理方式 | 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證各次請款基於單一犯意且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 → 協助將全數侵占款項辦理法院提存展現清償誠意 → 提出無前科紀錄及自白事證爭取宣告緩刑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 |
| 爭取結果 | 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個月,宣告緩刑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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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冰受聘於特定公司擔任專案業務代表,負責承包政府各項採購標案的業務開發、廠商接洽與請款聯絡工作。
未料小冰家中突然遭遇變故背負沉重債務,在龐大的經濟重擔與催討壓力下,小冰一時意亂情迷,濫用自身經手專案報帳之職務機會。
小冰編造不實的支出名目向公司內部會計提出核銷申請,進而將請領下來的專案公款挪作私用清償債務。
在離開該職位後,小冰日夜受道德良心責備,深覺對不起原雇主,便主動向公司主管坦白全案原委並承諾負責。
然而前公司經內部清查後仍決定依法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小冰在 5 個不同的政府標案中巧立名目,起訴時請求法院依數罪併罰分開判刑。
這意味著各罪合併計算之最高刑期可能逼近 25 年,讓小冰面臨難以承受的重刑恐慌。
為了尋求公允的法律評價並展現彌補誠意,小冰委請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專責辯護,希望能爭取到從輕量刑與改過自新的空間。
挪用 5 個標案款項會被拆成 5 罪重判嗎?律師如何主張「接續犯」論以一罪?
在多筆侵占或詐領款項的刑案中,檢警往往習慣將每一次請款動作或不同專案切開,依《刑法》第 50 條規定請求法院數罪併罰。
若依業務侵占罪最重本刑 5 年逐筆累加計算,刑度總和相當驚人。
能否在法律評價上將多次動作整併為單一犯罪,便成為辯護攻防上的第一道生死關卡。
施宇宸律師詳細梳理小冰的犯罪時序與動機脈絡,向承審合議庭嚴正論理:
小冰各次請款動作均係出於替家人償還債務之單一犯意,且係在密集的時間內,以大致相同之手法接連對同一個被害人實施財產侵害。
律師援引最高法院穩定實務判例向法官說明:數個舉動在客觀上乃接續進行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法律上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法官全面採納施律師的專業主張,認定本案不應割裂成立 5 個獨立犯罪,成功將可能高達 25 年的有期徒刑追訴風險,化解為單一整體行為進行評價。
想賠錢但前公司不願意和解怎麼辦?律師如何利用「法院提存」展現賠償誠意?
在涉及財產犯罪的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諒解或達成調解和解,通常是法官考量宣告緩刑的重要依據。
然而實務上常發生被害公司情緒反彈強烈,或要求遠高於實際損失之懲罰性賠償,導致調解程序陷入僵局。
若此時僅空口承諾賠償,法官很難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具有實質彌補損害的行動。
施宇宸律師面對和解協商破局的困境,隨即採取關鍵的訴訟保全策略:
律師指導小冰將侵占的全部公款金額籌措齊全,依法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清償提存」,將賠償款項直接存入法院專戶以備被害人隨時受領。
律師向法庭提出提存書與繳款國庫憑證,客觀證明小冰絕無賴帳意圖,且已實質履行賠償準備。
這項具體動作有力化解了未能簽訂和解書的劣勢,讓法官真切看見當事人積極填補損害的負責態度。
法院採信律師主張判處緩刑 2 年!給予失慮員工自新機會免入監!
除了法律定性與提存賠償外,施宇宸律師更向法官詳述小冰是出於良心譴責而主動向雇主自首坦白,並在警詢與偵審程序中全程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調查。
律師同時檢附個人戶籍謄本與前科查簽表,證實小冰過往素行端正且未曾受過任何有期徒刑宣告。
承審法官審酌小冰深具悔意、犯後態度極佳,且款項已經全額提存保障被害公司受償權益,認同其經此司法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法院最終判決小冰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個月,並宣告「緩刑 2 年」。
這代表在 2 年緩刑考驗期間內只要未故意再犯罪且緩刑未被撤銷,刑之宣告便歸於消滅,小冰完全無須進入監獄服刑,亦得以保全未來重啟人生之機會。
常見問題 FAQ
在公司浮報帳目或挪用公款被發現,會構成什麼罪?刑期最高判幾年?
通常會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若在請款過程中涉及偽造不實發票、單據或簽名,檢察官通常會一併起訴刑法第 216 條及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若涉及多個案件或長年累犯且未經適當辯護,被認定為數罪併罰時,合併執行刑最高得判處數十年徒刑。
面臨公司查帳質疑時切勿任意私下簽立高額自白書或本票;不確定法律責任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完整辯護方向。
建議儘速由律師檢視帳冊單據,釐清實際款項流向與法律責任範圍。
挪用公款想賠錢但前公司堅持要告到底拒絕和解,還有機會爭取「緩刑」嗎?
依然有機會爭取緩刑,關鍵在於向法院提出「實質清償賠償」的客觀行動。
當被害公司不願意和解或開出不合理天價時,被告得在律師協助下,將實際侵占之金額辦理法院「清償提存」,將款項提存於國庫專戶以供公司領取。
法院在審酌緩刑時,會綜合評估被告是否無前科、是否坦承自白、犯後態度以及是否盡最大努力彌補損害,提存證明能有效補足未簽和解書的缺憾。
提存賠償款項是向法官證明自身悔過誠意的有效法律手段。
建議在起訴後審判期日前,請律師協助核算精確金額並辦理提存手續。
被法院判決「宣告緩刑」是什麼意思?以後良民證上會留下前科嗎?
「宣告緩刑」是指法院雖然判處有罪,但暫緩執行刑罰,給予被告在一定期間內自新的機會。
緩刑期間通常為 2 年至 5 年,只要在考驗期間內遵守法院命定事項且未再故意犯罪被撤銷緩刑,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便依法失其效力。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者,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上原則上不予紀載該筆前科紀錄。
這項處分能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就業資格與重返社會之權益。
建議在訴訟階段由律師全力聚焦於自白減刑與量刑情狀,爭取法院給予宣告緩刑之機會。
註腳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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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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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判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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