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當事人琳琳在大東公司擔任工務職員,於今年升任公務經理一職。過一陣子後,公司突然招開人事會議要資遣琳琳,只提供非自願離職單給琳琳簽署,全程未告知琳琳資遣原因,琳琳不服因而未在非自願離職書上簽名。
嗣後,公司先是告知琳琳「不能勝任工作」故而不得已資遣,卻未告知琳琳究竟有何處不足,因此不能勝任工作。又於數日後更改資遣理由為「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因此必須資遣琳琳。
經過這些後,琳林認為公司是無故要資遣她,被解僱過後琳琳尋求師律師協助,最後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琳琳在判決確定前得維持原工作,公司必須持續給付薪資。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案件解析】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判斷重點
在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可能時,雇主又沒有重大困難時,勞工可以向法院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本所保障勞工的處理方式
所以通常在起訴解僱案件的同時,施律師也會一併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能更好的保障琳琳的權利,讓琳琳能在訴訟中,可以維持原工作以維持生計,以免面臨必須花錢打訴訟,又失業無經濟收入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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