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貨運公司長期高薪低報、以兩家公司名義發薪規避勞檢,並有違法調職與扣薪情事。施宇宸律師與何建毅律師掌握違法事證,協助當事人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並在訴訟程序的調解中順利促成和解,幫當事人爭取到 21 萬元的整體和解成果,其中包含和解金及補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的款項。
當事人小婷在貨運公司擔任助理一職,平日工作認真,每月實際薪資約 4 萬初頭。
然而,公司卻僅以 3 萬 3 千元的投保級距為其申報勞健保,甚至分別以兩家不同公司的名義匯入薪水,使實際薪資與投保資料之間產生落差,也增加勞動檢查釐清薪資結構的難度。
不僅如此,公司還長期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後續甚至在未充分溝通的情況下調動小婷的職務並扣減薪資。
小婷面對這樣的不合理對待決定不再忍受,因而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團隊尋求專業諮詢,希望宸星律師團隊協助釐清法律關係,並評估可行的權益救濟方式。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高薪低報、雙公司發薪規避勞檢、違法調職扣薪(涉及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與資遣費追討) |
|---|---|
| 當事人身分 | 貨運公司行政助理(小婷) |
| 爭議起因 | 公司高薪低報勞健保、拆分兩家公司名義發薪,並長期欠給加班費及任意違法調職扣薪 |
| 雇主主張 | 主張調職屬公司管理權限、發薪方式符合內部規定,並拒絕於行政調解中提出補償方案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第 10 條之 1、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 |
| 處理方式 | 把握 30 日法定除斥期間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 提起訴訟請法院調閱出勤及工資清冊 → 於法院調解程序中促成和解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
| 爭取結果 | 21 萬元和解金(含 15 萬元和解金及 6 萬元補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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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小婷在一家貨運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每月實領薪資約為 4 萬初頭,平時負責處理繁雜的貨運行政事務。
在任職期間,小婷無意間發現公司給她的勞健保投保級距僅有 3 萬 3 千元,存在明顯的高薪低報情形。
更令人困惑的是,公司每個月發薪時,都會分別透過兩家不同的公司抬頭匯款,這種分散薪資匯款來源的方式,可能造成實際薪資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也使勞動主管機關更難釐清完整的薪資結構。
此外,公司長期要求小婷加班卻從不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後續甚至在未經溝通的情況下,任意對她進行違法調職並扣減薪水。
面對公司種種不合理的處置與權益侵害,小婷決定不再默默承受,隨後向宸星法律事務所團隊尋求協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管道捍衛自身應有的勞動權益。
公司用兩家公司發薪水規避勞檢合法嗎?律師如何掌握證據發函終止契約?
在勞資爭議實務中,有些雇主會試圖透過成立多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將員工的薪資拆分發放,企圖製造投保薪資較低的假象。
然而,這種拆分發薪與高薪低報的行為,在法律上原則上仍無法掩蓋實質勞僱關係的存在。
施宇宸律師與何建毅律師在接獲委任後,率先協助小婷整理薪資轉帳明細與勞保投保紀錄,精確鎖定公司違反勞動法規的具體事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與第 6 款[1]規定,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規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宸星律師團隊特別提醒,依該條第 6 款終止契約時,必須注意在知悉情形後 30 日的法定除斥期間內行使。
律師第一時間協助小婷寄發存證信函,依法明確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這不僅讓小婷得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也為後續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益保留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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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成功怎麼辦?如何透過法院訴訟程序的調解促使資方讓步?
許多勞工在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若遇到態度強硬的資方,常會因為調解不成立而感到無助。
本案在桃園市政府進行行政調解時,貨運公司當時仍未接受補償方案,因此行政調解最終未能成立。
經過宸星律師團隊的專業評估,建議小婷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藉由司法程序的啟動來推進案件發展。
在法院審理與準備程序中,承審法官依法可要求資方提出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及相關財務明細,當資方開始面對法院調查、舉證責任及可能的訴訟風險時,通常會重新評估繼續訴訟的成本與和解可能性。
在本案首次由法官主持的法庭調解中,貨運公司代表評估繼續訴訟可能面臨的補繳與裁罰風險後,態度明顯發生轉變。
本案最終取得 15 萬元和解金,另由公司將先前未足額提繳的 6 萬元勞工退休金差額,補提繳至小婷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整體和解成果合計為 21 萬元,也免去了後續持續訴訟的時間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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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老闆用兩家不同的公司轉帳發薪水,勞保卻低報,我該怎麼收集證據自保?
面對拆分薪資發放與高薪低報的情形,完整收集白紙黑字的金融與行政紀錄是維權的關鍵第一步。
建議勞工可以在職期間或離職前,定期整理存摺封面與每月的詳細轉帳明細,標註兩家公司的匯款金額與時間,同時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投保專戶明細」,比對實際領取總額與申報投保級距的落差。
建議勞工在離職前先保存薪資單、銀行轉帳明細、勞健保投保資料、出勤紀錄,以及與公司溝通調職、扣薪或加班費的相關訊息。若有口頭溝通,也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保存錄音。
如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建議先諮詢律師,再以存證信函明確記載終止契約的事由。這些資料可協助律師在後續調解或訴訟中,釐清兩家公司匯款與實際勞僱關係之間的關聯。
因為公司高薪低報或亂扣薪水,我想要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被迫終止契約」,勞工原則上是可以依法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當雇主有未依約給付報酬、違法扣薪或違反勞工法規等情形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在此種情況下,勞工除了可終止契約,也可依法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但請注意,若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規為由(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必須在知悉事由後的 30 日內行使。
建議在通知離職時以存證信函記載明確條文與事實,避免後續就終止契約的效力及相關權益產生爭議。
去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失敗後,是不是就只能花大錢打官司?
行政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維權之路中斷,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依然有許多調解機會。
目前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法院在正式審理前原則上會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與兩位具勞資專家背景的調解委員共同主持。
在司法調解中,法官會針對雙方舉證進行初步心證提示,資方在了解雙方舉證情形及可能的訴訟風險後,可能重新評估和解方案,但是否能達成和解,仍須視個案證據與雙方條件而定。
由宸星律師團隊協助參與調解,有助於整理證據、釐清法律爭點、計算可依法主張的金額,並依個案情況評估訴訟與和解策略。若雙方條件適合,也可能在訴訟初期透過和解方式處理爭議。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規,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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