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高薪低報、不給加班費,爭取21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高薪低報、不給加班費,成功爭取21萬和解金

當事人小婷在貨運公司擔任助理一職,每個月的薪資約4萬初,但公司勞健保卻僅以3萬3千元的級距進行投保,而且公司還分別以兩家不同的公司名義分別匯入薪水,企圖規避勞動法規及勞檢。

不僅如此,公司還長期不給付加班費、任意對小婷進行違法調職、扣薪,小婷面對這樣的情況忍無可忍,因此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團隊諮詢,希望律師團隊能夠協助解決小婷遇到的問題。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21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指出公司違反勞基法,由勞工方提出要終止勞動契約

接受小婷委任之後,律師團隊率先掌握貨運公司違反勞基法的證據,並把握30天的時效,寄發存證信函,明確指出因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小婷要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1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如此一來,小婷不但可以馬上離職,還可以向公司追討多達十幾萬的資遣費2

二、透過訴訟程序給予公司壓力

接著,承辦律師協助小婷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調解,希望能透過調解盡快與公司達成共識。然而,公司在調解階段依然拒絕配合。經律師評估後,建議小婷提起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透過承審法官施加的壓力,逼迫公司提供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等證據。

不出所料,在首次由法官參與的調解中,貨運公司或許是認識到繼續訴訟將面臨敗訴的風險而作出退讓,表示願意支付15萬元的和解金,並將原先未提撥的6萬元勞健保金補繳至勞工的退休金專戶。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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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給付資遣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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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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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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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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