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停車場互罵,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刑事勝訴案例】互看不爽在停車場互罵,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小森是一名大學生,某天因考試狀況不佳,走去停車場時自言自語的抱怨,結果被原先就有過節的阿大以為是在罵他,便追上小森要個說法。

阿大一直以小森為轉學生及不配合做專題報告為由對小森進行人身攻擊,激怒到小森後兩人便開始你一言我一語爭論不休,阿大以小森批評他表現不佳等語,提告小森公然侮辱罪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小森找上施律師尋求協助,經由施律師以及李律師陪同參與法院審理並提出各個主張,最終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皆獲得無罪!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無罪、無須負擔損害賠償。

【案件解析】

刑法第309條1的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辱罵他人的意思且客觀上有做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兩位律師舉出相關判決以佐證,不能只因為該語言或文字有貶意,就認為是侮辱,還有從前後文整體觀察2,否則公然侮辱罪就會變成「髒話罪」。

不僅如此,還要考量小森說出這些話語的動機,如果是私人間的爭吵,還是由對方先挑起口角戰爭,那因為受不了對方持續的人身攻擊才口出惡言,這屬於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3

總結,阿大主張用足以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話語辱罵,可能只是雙方衝突的失言或衝動。又加上是阿大誤會小森,主動挑起口角紛爭,不能認為小森有恣意攻擊阿大的意思。最終法院審理結束,小森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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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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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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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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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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