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德與阿銘為同父異母的兄弟。某天,阿德手持鐵鍬到阿銘家,聲稱要解決兄弟間的債務問題,實際上根本沒有阿德口中稱的債務,在雙方口角中阿德竟然用鐵鍬攻擊阿銘,導致阿銘全身多處擦挫傷。
雖然滿身是傷,但阿銘沒有還手,事發過後阿銘害怕會再受到傷害,於是找上宸星律師團隊請求協助,最後在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獲得保護令以及賠償金。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保護令及賠償金 5 萬元
【案件解析】
一、在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同父異母的兄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1第4款規定,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的範圍,所以遭受到弟弟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不法侵害時,身為哥哥的被害人阿銘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法第16條規定,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以取得損害賠償
阿德動手攻擊阿銘而造成傷害,阿銘除了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之外,阿銘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2、民法第195條第1項3,請求阿銘非財產上(即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最後,在律師們的努力下,法院審酌阿銘遭受阿德攻擊的事實後,律師成功替阿德爭取到保護令及非財產上(即慰撫金)之賠償金 5 萬元。


【諮詢方式】
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