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遭手足動手施暴,成功爭取通常保護令及賠償金 5 萬元!

【民事勝訴案例】遭手足動手施暴,成功爭取通常保護令及賠償金 5 萬元!

【案件緣由】

阿德與阿銘為同父異母的兄弟。某天,阿德手持鐵鍬到阿銘家,聲稱要解決兄弟間的債務問題,實際上根本沒有阿德口中稱的債務,在雙方口角中阿德竟然用鐵鍬攻擊阿銘,導致阿銘全身多處擦挫傷。

雖然滿身是傷,但阿銘沒有還手,事發過後阿銘害怕會再受到傷害,於是找上宸星律師團隊請求協助,最後在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獲得保護令以及賠償金。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保護令及賠償金 5 萬元

【案件解析】

一、在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同父異母的兄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1第4款規定,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的範圍,所以遭受到弟弟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不法侵害時,身為哥哥的被害人阿銘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法第16條規定,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先聲請暫時保護令。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以取得損害賠償

阿德動手攻擊阿銘而造成傷害,阿銘除了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之外,阿銘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2、民法第195條第1項3,請求阿銘非財產上(即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最後,在律師們的努力下,法院審酌阿銘遭受阿德攻擊的事實後,律師成功替阿德爭取到保護令及非財產上(即慰撫金)之賠償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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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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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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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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