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勝和小美育有一子,上班時期將孩子托育給保母,某天阿勝發現孩子返家後臉色發黑、呼吸心跳停止,緊急送醫後,醫生診斷孩子的腦部遭受重傷。
夫妻倆質問保母,保母才坦承是自己照護疏失,沒有想到,在訴訟進行的同時,保母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第三人意圖脫產。
夫妻倆既心碎又無奈,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案件解析】
一、什麼是「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1所設的訴訟繫屬登記制度,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釋明本案請求,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原告釋明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透過訴訟繫屬登記,就可以讓其他人在查閱謄本時得知,此一不動產上存在法律糾紛,進而阻卻他人善意取得該財產,保障原告的權益。
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後,同時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讓受贈與的第三人不得對該不動產移轉、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同時也透過假扣押,向法院聲請扣押保母的其他財產。
透過上述保全的手段,讓保母和無償送贈的第三者無法在訴訟中繼續處分名下的財產,律師們也在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中積極攻防,最後獲得勝訴判決。


【諮詢方式】
註腳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