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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疏失造成孩子腦部受損,為逃避賠償竟脫產?律師成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被告於損害賠償訴訟期間,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當事人日後的賠償執行面臨落空風險。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假處分及假扣押等保全措施,並依法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登記訴訟,最終獲法院判決撤銷贈與行為,並命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當事人阿勝與小美育有一子,平時上班期間將孩子托育給保母照顧。

某天阿勝發現孩子返家後臉色發黑、呼吸心跳停止,緊急送醫後,醫師診斷孩子的腦部遭受重創。

夫妻倆質問保母,保母才坦承是自己照護疏失所致。

沒想到在後續損害賠償訴訟進行期間,保母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夫妻倆擔心即使日後勝訴,也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夫妻倆既心碎又無助,因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決心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法律權益與賠償保障。

案件類型民事/撤銷詐害債權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保全程序(涉及保母照護疏失重傷賠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假處分及假扣押)
當事人身分受傷幼童之父母(阿勝、小美)
爭議起因保母照護疏失致幼童腦部重傷,並於訴訟進行中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後續賠償執行面臨風險
被告主張不動產贈與移轉屬於合法自主處分,受贈之第三人屬於善意取得,拒絕塗銷登記
主要法律依據民法第 244 條[1]、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2]、第 522 條及第 532 條
處理方式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公示系爭不動產的爭訟狀態 → 聲請假處分限制系爭不動產再行處分,並聲請假扣押保全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 提起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撤銷贈與行為,並命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宸星法律事務所勝訴判決書與成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證據一

宸星法律事務所勝訴判決書與成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證據二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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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阿勝與小美育有一名年幼的孩子,平時雙方皆需上班,因此將孩子托育給專業保母照顧。

某天阿勝接孩子返家時,驚覺孩子臉色發黑,且已無呼吸、心跳,立即將孩子送往醫院急救。

經醫師詳細檢查診斷,確定孩子的腦部遭受嚴重外力重創,未來可能面臨長期的復健與照護負擔。

經夫妻倆詢問事發經過後,保母坦承照護過程中有重大疏失。

然而,正當夫妻倆委請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保母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使後續賠償請求面臨執行落空的風險。

夫妻倆在悲痛與焦慮之下,轉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希望透過法律程序保全財產,為孩子日後的醫療、復健與照護留下可實現的賠償基礎。

對方在訴訟期間移轉房屋怎麼辦?什麼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

在民事求償訴訟中,常見風險之一,是被告在審理期間移轉名下財產,使原告即使日後勝訴,仍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

為降低訴訟期間系爭不動產再度移轉、增加權利實現難度的風險,我國《民事訴訟法》設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若訴訟標的是基於物權關係,且權利或標的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原告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釋明本案請求,向法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經法院裁定許可並完成登記後,第三人查閱地籍資料時,即可知悉該不動產涉及訴訟爭議。

從公示效果來看,這項登記有助於降低第三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權利的空間,並減少不動產反覆移轉、增加後續追償難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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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系爭不動產再次移轉,並保全日後賠償執行的可能性,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接案後,隨即規劃多項法律保全措施。

律師團隊除了向法院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外,亦同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受贈的第三人對該不動產進行移轉、出租、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處分行為;

同時,律師團隊另就保母名下其他財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日後可供賠償執行的財產。

在後續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中,宸星律師團隊依《民法》第 244 條提出相關事證與法律主張,說明該無償贈與行為已影響當事人債權的實現。

法院審酌雙方主張及相關證據後,採納宸星律師團隊的主要主張。

法院最終判決阿勝與小美勝訴,撤銷保母與第三人間的贈與行為,並命第三人塗銷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後續賠償執行保留可供追償的財產基礎。

常見問題 FAQ

發現被告在打官司期間私下轉賣或贈與房子,我可以向法院申請取消他們的過戶嗎?

有機會,但能否撤銷仍須視移轉是無償或有償、債務人與受益人的知情情形,以及現有證據而定。債權人可依個案透過訴訟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如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如屬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債權,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債權人才得聲請撤銷。

若被告在訴訟期間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債權人可依具體事證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並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如懷疑以虛偽買賣方式移轉,則應另就交易是否真實及適用法律蒐證主張。

發現異動時,建議立即申請最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保存移轉日期、登記原因及受讓人等資料,並整理損害賠償請求與訴訟進度文件,儘速請律師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以降低財產再次移轉的風險。

「假扣押」、「假處分」跟「訴訟繫屬登記」有什麼不一樣?我該聲請哪一種?

這三種制度都可用來降低權利日後難以實現的風險,但保全的請求、法律效果與適用要件並不相同。

假扣押主要用於金錢請求或可換算為金錢的請求,目的是先行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假處分主要用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限制特定不動產再行移轉或設定負擔;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則是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要件時,將不動產物權爭訟公示於地籍資料。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作用,是讓第三人知悉該不動產存在訴訟爭議,降低其日後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權利的空間,而非保證不動產絕不會再次移轉。

實際辦案時,宸星律師團隊會依請求類型、財產狀況與急迫性評估是否搭配使用。

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三者併用,仍應由律師依個案規劃合適的保全方式。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一定要繳納「擔保金」嗎?金額大約是多少?

不一定每一件案件都以相同方式繳納。法院審查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時,常會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一定擔保後,才准予保全或進入執行;是否需要擔保及金額多少,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法院命供擔保時,擔保金用以保障相對人因保全程序可能遭受的不當損害。

實務上,假扣押擔保金常以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作為參考;假處分擔保金則可能依標的價值、可能損害及個案情形評估,但都不是固定比例,應以法院裁定為準。

若經濟狀況有困難,可先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並符合相關要件者,可能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提出聲請前,建議先由律師依請求金額、標的價值與法院實務預估可能的擔保負擔,並同步評估可行的扶助方式。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與辦案經驗,會站在你的立場釐清問題並規劃處理方案;委任後可透過 LINE 與團隊保持聯繫,掌握案件進度。

註腳


  1.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2.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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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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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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