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亮開車行經時十字路口左轉時,雖然減速通過,但還是不慎撞上跑步穿越人行道的行人「阿昌」,阿亮見阿昌倒地不起,隨即下車查看並報警。
事後阿昌住院治療,阿亮每日向阿昌家人問候、關切復原情形,也向阿昌表示想親自探訪送上養生禮盒、壓驚紅包、祈福小物等,並致歉、承諾會負賠償責任,但阿昌最後還是提告阿亮「過失傷害」。
阿亮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希望在合理的範圍內負起賠償責任,同時替自己維護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拘役可易科罰金
【案件解析】
一、向「事故發生地」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
車禍發生時,警方會到現場勘查、蒐證、製作筆錄,並根據這些資料製作「初判表」,當事人可在事故發生後約 30 天向警方申請。
雖然初判表的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僅能看出是否有肇事因素,並無法釐清車禍主因(誰肇責較大),但在實務上常用來作為與對方或保險公司調/和解時,協商賠償的依據。
但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判定,可進一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車禍鑑定報告也是法院認定肇事原因的參考依據之一。
為了近一步釐清肇責,以利計算賠償金額,施律師請阿亮在調解階段的同時,先自費申請車禍鑑定。
鑑定報告寫道,阿昌進入路口時,行人綠燈只剩一秒,顯示阿昌在行人紅燈時以小跑步進入道路。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阿昌也有肇責。
二、符合自首條件,且坦承犯行,可減輕其刑
事故發生當下,阿亮便主動報警、叫救護車並坦承肇事,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的自首條件。
最後,在施律師及謝律師的努力下,法官審酌雙方皆有肇責,且肇事後阿亮積極聯繫,承諾賠償,僅在賠償金額上未達共識,因此從輕量刑,判處拘役且可易科罰金。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