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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軟體網戀,遭誘投資 20 萬還變人頭戶被告詐欺?被害人靠律師,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交友軟體結識自稱工程師對象陷入網戀,遭誘騙匯款 20 萬元投資假網拍並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誤將其他被害人匯入之贓款當成獲利提領而遭提告詐欺。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舉證親密交往紀錄、外送送花與主動報案事證,向檢察官力證當事人係遭「愛情詐騙」與「三方詐騙」之受害者,欠缺詐欺主觀犯意,成功獲檢察官採納認同,裁定「不起訴處分」洗刷冤屈。

當事人小居透過社群軟體結識自稱任職於知名科技大廠之工程師「阿范」,雙方在數月密集聊天互動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日常甚至互稱老公老婆。

阿范隨後以規劃未來為由,誘導小居投資網拍事業,小居深信不疑,陸續依指示匯款共 20 萬元的貨款至指定之網拍平台帳戶。

其後阿范宣稱要將網拍分潤匯給小居,索取小居之銀行帳戶;小居誤以為入帳款項為自身投資獲利而領出使用,未料該筆款項實為詐團詐騙其他被害人之贓款,小居因而遭警方通知到案並列為詐欺罪被告。

面對失戀、金錢損失又莫名背負刑事詐欺前科風險的雙重打擊,小居深感委屈與無助。

為了自清並洗刷人頭帳戶罪名,小居向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求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程序爭取公道與不起訴處分。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網路交友愛情詐騙(涉及人頭帳戶認定、三方詐騙陷阱、主觀不法犯意排除、偵查終結不起訴)
當事人身分遭感情詐騙之人頭帳戶被告/投資受害者(小居)
檢方指控涉嫌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收受詐騙款項,並提領贓款花用,涉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嫌
主要法律依據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1]、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2],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826 號刑事判決
處理方式整理數月通訊對話、視訊通話與外送送花紀錄建立真誠感情信賴外觀 → 提出個人受騙匯款 20 萬元單據及第一時間報案三聯單確立被害人身分 → 論證典型三方詐騙架構缺乏主觀犯罪故意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爭取結果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確認罪嫌不足,無刑事責任)
宸星法律事務所交友軟體網拍投資愛情詐騙不起訴處分書證據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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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居透過社群軟體結識一名自稱在知名科技大廠擔任資深工程師的男子「阿范」,雙方在網路上互動密切,言談甚歡。

經過一段時間的密集溝通後,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並確認情侶關係,私下更以老公老婆親暱互稱。

在取得小居高度情感依賴後,阿范便開始向小居描繪美好未來,並引導其共同投資利潤豐厚的網拍事業,小居出於對伴侶的全然信任,未曾起疑該事業的真實性,先後依阿范指示匯入共計 20 萬元的資金作為批發貨款。

隨後阿范以「將網拍營業獲利匯入」為名義,要求小居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以利入帳。

小居見帳戶內確實有款項匯入,誤以為真為自己投資網拍所賺得之利潤,遂依日常習慣領出自行花用。

未料不久後小居的帳戶突遭警示凍結,甚至接到派出所通知其涉嫌詐欺取財案件。

原來阿范與網拍平台全屬詐欺集團精心策劃之騙局,而匯入小居帳戶的「網拍獲利」,實為詐騙集團向其他不知情受害者詐得之款項;由於其他受害者僅持有小居的帳戶資訊,小居因而慘遭提告詐欺。

小居驚覺自己人財兩失還面臨刑責調查,既慌張又委屈,決定委託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專責辯護,希望能透過司法調查釐清真相並爭取自清。

被騙感情又被告詐欺?律師如何從「主觀犯意」切入打破人頭帳戶推定?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成立詐欺取財罪的核心門檻,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及「詐欺故意」。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檢警往往容易推定提供帳戶者具備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即認為一般人應能預見交付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

然而,若行為人係因遭受詐騙、誤陷情網而交付帳戶,主觀上自始無參與犯罪之故意,在法律上即不構成詐欺罪責。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接辦本案後,第一時間引導小居完整封存所有通訊歷程。

律師向檢察官指出:阿范在交往期間經常主動分享人生觀與家庭藍圖,多次提及想與小居共組家庭,甚至透過外送平台訂送鮮花禮物至小居家中,並經常進行即時視訊通話。

阿范甚至曾刻意提醒小居「切勿輕信來路不明的虛擬貨幣投資防範詐騙」,營造正直可靠之伴侶形象。

施律師向地檢署強力主張:小居提供帳戶完全係建立在深厚親密交往之信任基礎上,主觀上毫無幫助詐欺或掩飾犯罪所得之犯罪故意。

自己也是被害人!律師如何舉證「三方詐騙」瓦解詐騙車手與人頭指控?

本案另一大防禦關鍵,在於向檢察官完整重構本案之詐騙金流模型。

詐騙集團近年極為盛行「三方詐騙」手法:一手詐騙被害人 A 匯款,另一手以投資獲利或買賣貨款為藉口提供被害人 B 的帳戶,使贓款流入被害人 B 帳戶後再行轉移,藉此製造查緝斷點並嫁禍無辜民眾。

宸星律師團隊整理出小居自身遭阿范誘騙、陸續匯款達 20 萬元貨款之銀行明細與假網拍轉帳證明,向檢察官證實小居自身亦承擔了實質財產損害。

同時,律師出具小居在察覺異狀當下即前往警察機關報案製作之受理案件三聯單,證明小居自始至終均為受害人,而非犯罪共犯。

律師具狀向檢察官精準論證:匯入帳戶之資金雖屬其他受害者被騙之財產,但對其他受害者施用詐術者自始至終均為阿范,小居誤信款項為合法獲利而動用,純係落入三方詐騙圈套。

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認定小居係感情受騙,裁定不起訴處分!

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酌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所遞交的交往通訊紀錄、送花憑證、個人匯款 20 萬元之轉帳清單以及報案證明後,完全認同宸星律師團隊之法律論點。

檢察官認定:小居確係因遭受網路感情詐騙而陷於錯誤,其提供帳戶與動用款項皆源於對男友投資承諾之誤信,並無任何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法犯意。

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小居涉有任何犯罪嫌疑的情況下,依法核發終局處分。

檢察官最終裁定小居「不起訴處分」,免於起訴受審,徹底洗刷詐欺人頭戶之罪名。

施律師與團隊律師透過縝密的證據拼圖,成功打破檢警對帳戶名義人的刻板質疑,為當事人爭取到司法公道並保全個人清白紀錄。

常見問題 FAQ

網路交友男友要我提供銀行帳戶幫忙收投資獲利或代轉貨款,這樣做會有違法風險嗎?

具有極高之法律風險,極可能導致自身帳戶淪為詐欺集團之洗錢人頭帳戶而被列為刑事被告。

詐騙集團極常利用感情交往之信任感,以合法投資收益、代購結算或海外資金調度等理由借用帳戶。

一旦匯入款項來自其他遭詐騙報案之被害人,帳戶將立即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名下所有金融功能,開戶人亦會被檢警以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嫌移送法辦。

若發現帳戶有異常資金流入切勿提領或轉出;不確定金流來源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切勿自行聯絡可疑對象避免串供嫌疑。

建議立即前往警察局報案並保全完整聊天紀錄與轉帳憑據。

什麼是「三方詐騙」?為什麼我明明也賠了 20 萬,其他被害人還會告我詐欺?

「三方詐騙」是指詐騙集團同時欺騙兩個以上的受害者,並利用其中一方的帳戶作為轉帳跳板。

詐騙者向其他被害人謊稱各類名目促使其匯款,但提供的卻是您的銀行帳號;同時對您謊稱該筆款項是合法投資獲利。

其他被害人在受騙後因查無詐騙首腦身分,僅能依據匯款單據上的戶名與帳號對您提出告訴。

只要能證明自己同樣匯出款項受騙且無不法犯意,律師得向檢察官主張屬三方詐騙受害人以爭取不起訴。

建議委請專業辯護律師協助整理通聯紀錄,重現三方詐騙金流時間軸以自清。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收到警察局傳票時,筆錄該怎麼做才能自保爭取不起訴?

應在製作筆錄前完整備妥交往通訊紀錄、匯款水單與報案紀錄,並由律師陪同應訊。

警詢筆錄是檢察官判斷是否具備犯罪故意的重要第一印象,切忌因心虛或緊張而隱瞞交往過程或隨意猜測作答。

應誠實詳述雙方認識經過、對方如何引導投資以及自身如何誤信為獲利之客觀事實,強調自身並未抽取任何佣金或報酬。

偵查初期委任律師陪同筆錄與撰寫答辯要旨狀,能有效引導檢察官聚焦於欠缺主觀犯意之核心要件。

建議收到到案通知書第一時間即尋求專業律師評估應訊策略。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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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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