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被告二人聯手圍毆並阻擋被害人離去。施宇宸律師團隊於刑事程序的法定期間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其後確定之刑事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為求償基礎,依《民法》第 185 條主張二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最終獲法院判賠 8 萬元。
當事人小鄭先前與鄰里間發生口角紛爭,某天於晚間返家途中,突遭小黃、阿成二人聯手圍毆。
過程中,對方不僅共同推拉限制小鄭的行動自由,更徒手毆打、腳踢小鄭的頭部及頸部,甚至持木棒揮擊。
小鄭因此受有左肩、頸部擦挫傷、頭部與顏面挫傷及門牙半脫位等多處傷害。面對二人的暴力行為,小鄭除了承受身體傷痛,也因案發經過感到驚恐並承受心理壓力。
為維護自身權益並請求賠償,小鄭委請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與劉宣賦律師協助處理,希望透過法律程序爭取適當賠償。
| 案件類型 |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及傷害罪、強制罪、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精神慰撫金) |
|---|---|
| 當事人身分 | 遭圍毆傷害之被害人(小鄭) |
| 爭議起因 | 因鄰里口角遭對造二人於返家途中聯手圍毆、限制行動自由並持木棒攻擊致多處受傷 |
| 被告主張 | 其中一名被告辯稱僅在場採取降低衝突措施,並非主要施暴者,主張不應負賠償責任 |
| 主要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1]、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2] |
| 處理方式 | 於刑事程序的法定期間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以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相關證據作為求償基礎 → 主張二人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責任 → 整理醫療單據並說明精神痛苦,爭取適當賠償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劉宣賦律師 |
| 爭取結果 | 8 萬元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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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鄭先前曾與鄰近居民發生些微口角紛爭,原以為事件已過去,沒想到某天晚間返家途中,竟遭小黃與阿成二人聯手堵截並圍毆。
攻擊過程中,被告二人共同推拉並限制小鄭的行動自由,持續以徒手及腳踢方式攻擊其頭部、頸部,另有持木棒揮擊的行為。
小鄭因此受有多處傷勢,送醫後經診斷有左肩與頸部擦挫傷、頭部與顏面挫傷,以及門牙半脫位等傷害。
遭受攻擊後,小鄭除了承受身體傷痛,也因案發經過感到恐懼與不安。
為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並維護自身權益,小鄭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與劉宣賦律師協助進行法律程序。
遭圍毆受傷怎麼辦?律師如何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並強化求償基礎?
遭人毆打傷害時,除了向警方報案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如傷害罪、強制罪)外,被害人依法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然而,若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原則上須先繳納裁判費,並就侵權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等事項提出主張與證據。
施宇宸律師團隊接案後,密切追蹤刑事訴訟進度。
律師團隊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的法定期間內,為小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刑事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作為民事求償的重要基礎。
此方式不僅可免繳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也能將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作為民事求償的重要基礎;不過,責任是否成立及賠償範圍、金額,仍須由法院依個案審理認定。
圍毆案中,未直接動手的人也可能負賠償責任嗎?律師如何主張「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在多人參與的肢體衝突或圍毆案件中,被告有時會就各自的參與程度提出不同抗辯,例如主張自己僅拉住對方或在旁勸架,並未直接施暴。
本案被告小黃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僅在場採取降低衝突的措施,並據此主張自己並非施暴者,不應負賠償責任。
針對這項抗辯,宸星律師團隊依據《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向法官主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被告間的分工不同,例如一人推拉、限制被害人行動,另一人持木棒攻擊,若各行為在客觀上彼此關聯並共同促成損害,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
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與法律關係後,認定二人的行為具有共同關聯,判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醫藥費,遭毆打造成的精神痛苦也能請求賠償嗎?律師如何爭取精神慰撫金?
暴力事件除可能造成身體傷勢,也可能帶來恐懼、不安等精神痛苦;符合相關要件時,被害人可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除造成小鄭多處身體傷勢外,小鄭也主張案發經過使其承受恐懼與心理壓力。
宸星律師團隊在訴訟中,向法院具體說明施暴方式、小鄭的驚恐感受及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情形,並整理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及相關資料,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法院審酌雙方資力、加害情節及小鄭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等因素後,判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小鄭獲法院判賠 8 萬元,使其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
常見問題 FAQ
遭人毆打受傷,什麼時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合適?需要費用嗎?
刑事案件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案件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程序中合法提起時,原則上免繳裁判費。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犯罪行為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這項制度的優點在於「免繳裁判費」,並可將起訴書、刑事判決及刑事程序中的相關證據,作為民事求償的主張與舉證基礎;但賠償範圍及金額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遭遇暴力侵權時,建議先保存驗傷診斷書、醫療收據、現場影像、對話紀錄及證人資料;如不確定程序或期限,可儘早諮詢律師,以免錯過提起時點或因證據不足影響權益。
如案件事實、責任歸屬或損害項目較複雜,可於刑事案件進行期間請律師評估提起時點,並協助整理請求項目與證據。
兩個人一起打我,但其中一個人只有幫忙抓著我、沒有打我,他需要負擔賠償嗎?
若一人抓住被害人、限制其行動,使另一人得以施暴,法院可能依其參與方式及行為關聯性,認定二人構成共同侵權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 185 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該人未直接毆打被害人,其抓人或限制行動的行為若與損害發生具有共同關聯,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行為人的一部分。
在連帶賠償責任成立的範圍內,被害人得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
若被告對參與程度或責任範圍有所爭執,律師可協助整理相關證據,並向法院說明各行為間的關聯性及連帶責任依據。
被毆打傷害除了請對方賠醫藥費,還可以要求支付哪些賠償項目?
除醫藥費外,被害人仍可依個案實際損害及相關證據,請求其他與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賠償項目。
常見項目包含必要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交通費、隨身財物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實際可獲准的項目與金額,仍須依個案事實及證據判斷。
精神慰撫金會由法院綜合考量加害情節、被害人精神創傷程度及雙方的社會地位與資力來裁定。
建議先彙整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請假與薪資證明、交通單據及財物損失資料,再逐項整理損害清單;如項目較複雜,可請律師協助核算及評估。






